「憤怒」,必須能喚起社會應有的具體改善措施。否則,被丟進垃圾桶裏的「憤怒」,除了自慰、自欺外,有什麼意義?
2014年5月21日北捷慘劇發生後,社會群情激憤。我曾經寫過「應該正視問題—談捷運的悲劇」和「真的有所謂的隨機殺人?」二篇文章,並提出一些討論和建議;2015年5月29日北投國小女童在校園內遭割喉案,社會群情激憤。我又寫了「女童之死,我們有什麼資格憤怒!?」,強調校園防範硬體的重要性。今天,再度看到四歲小女孩在馬路上被慘酷殺害的報導時,社會又再度群情激憤。
北㨗案兇嫌,被判四個死刑;北投女童案兇嫌,以思覺失調症被判無期徒刑。此次案件的兇嫌,相信亦面臨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判決。對刑期,我無特別意見。只是,對禍及天真、無辜的小孩,除了深沈的悲哀外,只有滿懷羞愧。
我不喜歡用「隨機殺人」,因為它的字義不清,易引起一般民眾過度聯想而終日惶惶不安。無差別殺人(indiscriminate killing),應該較接近原義。它是指(決定)殺人時,對殺害的對象並無特別選擇。一般以政治、社會、經濟、宗教等因素較常見,例如,種族滅絕、恐怖活動等,辨認不難。其他的因素,則成因較複雜,辨別較難,例如,美、歐等的校園屠殺事件等。除非兇嫌及時被制服,否則,受害者通常至少皆有多人以上。鄭捷案,應該可以算是無差別殺人的例子。
無差別殺人事件,無法完全禁絕或防堵,尤其,是個案、突發。快速壓制、逮捕兇嫌,是唯一控制或減少禍害發生的有效方法。至於預防,説容易,做卻難。因為,它們的成因、暴力方式,差異性極大,難以掌控。除了基本的防治方式(第一時間壓制兇嫌)外,只能透過對事件的確實檢討,修補漏洞,減低傷害。尤其,對兒童應該的適度保護,不應一再被漠視。針對此次悲劇,我希望對攸關的警察和媒體部份,再次提出我的看法。
警察的首要任務是快速制服兇嫌,並及時公佈(認定)是單獨個案或有脫逃共犯。然後,採取相對必要警戒措施及提醒民眾應注意事項,以安定民心。其他的事情,已進入司法程序。除非特殊狀況,並無必要對外就不相干的議題發表意見。兇嫌是否具有精神疾病及當時的犯罪責任,需要經過嚴格的司法精神醫學的精神鑑定程序,且經法官判定,才能成立。警察不應隨意表達意見,以避免干擾司法及影響民心。
媒體,則較複雜。就像前二次事件一樣,兇嫌的個人就醫資料、家屬資料,甚至,受害家屬的資料,不是又再度大肆出現在媒體?有沒有違法?NCC沈默。媒體真真假假的爆料、推測和驚聳的照片,不是依然如故?甚至,風聞有網路流傳可憐小女孩的殘酷受害照片。這些明顯違反世界衛生組織規範、建議的媒體現象,媒體能否自律、自制?NCC又有什麼反應?尤其,令人痛恨的是,喪女之痛的媽媽,在哀傷之際,卻還要不斷的忍受媒體的不人道騷擾。一個如此冷血的社會,有什麼資格憤怒?隱藏在憤怒之下的,又是什麼心態?
我誠心希望社會至少應該努力做到下列二點:
1.不要讓小孩生活在恐懼中:小孩,尤其是七、八歲前的小孩,處在前操作期(preoperation stage)。由於腦的發展未成熟,他們無法分辨事情的真實或虛假(常把虛假或恐嚇當真),無法做邏輯推論,也無法區分身體或心理的傷害。因此,往往把看到或聼到的恐怖、悲慘事情,時時擔心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甚至,作惡夢。一旦媒體過度播報或渲染殘酷的內容、畫面,連大人們都受影響了,那些天真小孩的日子怎麼過?讓無辜小孩遭受此種慘劇,無法幫上忙,已夠令人心痛和自責了。難道媒體和社會忍心再加重小孩們的惶惶不安和恐懼?
2.避免受害者家屬,遭受違反人性的干擾:受害家屬在接到突來的惡耗時,震驚、哀傷的劇烈情緒反應,可預料,亦是人之常情。除非家屬表達強烈意願,否則,任何媒體的主動或強迫性問話/訪問,皆不適宜。家屬的哀傷反應,應該受到高度的尊重。這是一個文明社會起碼應有的態度。希望媒體能夠自制,不要再讓脫軌,甚至近乎嗜血的不當言論/干擾,繼續出現。
二年內,發生三次慘案,尤其,二位無辜女童被受害的殘酷狀況,更令人心酸。這個社會,除了案發時表達「憤怒」和空洞的對策外,究竟真正花了多少時間、多少精力在瞭解問題和嘗試解決或改善問題?
「憤怒」,必須能喚起社會應有的具體改善措施。否則,被丟進垃圾桶裏的「憤怒」,除了自慰、自欺外,有什麼意義?
作者 / 楊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