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筆者參加大學法改革陣線所舉辦的《大學法改革共識工作坊》活動,在活動的過程中提出了對於大學法這一部法中,學生方組成的學生團體認為應調整的方向與訴求,盼望打造一個更符合「學生是教育的主體」為理念的教育相關法條。其中,在會中談到學生自治的一些現象,筆者認為社會間有必要重視這樣的問題。
學生自治的核心價值,在於學生在校內處理與同學之間的事務,並對校內外爭取權益。依這樣的價值,學生自治不是扮家家酒、不是全校性最大型的康樂社團,更不是校方的打手。
儘管如此,實務上的學生自治仍經常淪為校方的打手、以舉辦全校性大型康樂活動為主要發展方向的學生團體。筆者在參與學生會後不時的反思,為何學生自治在校內的推展不易、校外又難以成為受到關注的焦點呢?在參加完工作坊後,彷彿找到了部分的解答。
延續上述的價值,既然成立學生自治團體的宗旨在於爭取權益,那麼理論上來說,即便學生與校方行政間仍持有特殊的不對等關係,起碼學生應有參與校內重大決策會議的權利才對。實際上是,大多數的大專院校學生自治團體都無法成功且完整的進入校內攸關學生事務的會議之中(在會中,大學法改革陣線所知悉的狀況,是僅有少數大專院校學生自治團體成功完整進入學務會議、教務會議、總務會議與校務會議列席並具有與其他成員同等的權利。同時,大改陣也發現在學生自治中較被忽略的行政會議,成為大專院校校方經常性偷渡學生事務相關政策的決策會議。
這樣子說,筆者相信對於未參與過學生自治團體或未有涉略的人沒什麼概念,筆者以淺顯易懂的例子打個比方,就拿最近吵得沸沸揚揚的年金改革作為例子好了。政府是主要制定政策並做出決策的那一邊,而受到波及的人民是被動接受政策後果的利害關係人,其中政府的政策是降低軍公教退休人員的月退俸與優惠存款,理論上軍公教應該要擁有其所屬的代表進入相關的會議中列席、參與決策並表達意見。但事實卻是,政府不給予軍公教有組成組織、派代表參與的機會,或者給予了列席的機會卻沒有發言以外的相關權限,卻在提出政策時強調這是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且依法行政、尋求相關團體達成共識後所做的決議。
比喻到這邊,大家應該都會急著跳腳,覺得這個政府鴨霸不講理、這樣怎麼算是達成共識、一個符合民主法治精神的政策呢!?如果對於那樣的比喻,我們會有這樣的想法,那麼換個角度去思考,學生自治的困境不正是一個匪夷所思的問題嗎!學生自治團體某個角度來說代表了全體學生在進行學生事務的權益爭取,攸關學生權益的相關會議與政策都應該要有權派員列席參與討論,沒有道理決策的事項與學生有關,學生團體卻不能列席參與決策才對!
會中,大改陣也針對了學生參與了卻沒有實質影響力提出了一些想法,包括提升學生代表的比例等等,這樣的訴求是來自於學生代表很多時候儘管列席了會議、擁有同等的權利,卻因比例問題慘敗於校方,往往只能被迫接受決議。對於這樣的情形,筆者加碼主張在大學法的修法中,應給予學生代表列席等同等權利外,為促進學生自治之發展、改善學生因不對等的身分導致的劣勢問題,應給予學生代表擁有少數否決權的權利,亦即在攸關學生事務的相關決策,若學生代表一致反對或過半數的學生代表持反對意見,該決策應退回重新討論,不得強行通過。
筆者認為,政治即生活、公共事務應全民參與,而學生自治則是從教育面上給予學生這樣的認知與教育,如果我們認同「不關心政治的懲罰,就是被糟糕的人統治」這一句話,那麼我們就不該漠視學生自治竟有如此荒謬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