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期以來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黑箱作業」,採取「記名投票」是打破此一黑箱最重要的一步,也是政治課責的基本前提。
作者 /儆光
立法院一口氣刷掉11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可以說是重重打了馬總統一個巴掌,立法院算是積極回應了外界對於部分被提名人不適格的質疑,也是近來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最「自主」的一次,無怪連王金平院長都說這是立委「自主自律的表現」。在這令人「驚艷」表現的背後,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只有在「不亮票,不監票」的狀況下,立委才能擺脫「黨意」的束縛?在立法院的生態中,在重大議題上,不論是國民黨還是民進黨經常都是「黨意凌駕民意」,投票結果通常「未投即知」,呈現藍綠各站一邊的情形,立委的自主權全在「團結對外」的大旗下被閹割。
大家所熟知的立法院,如果朝野意見不一的話經常就是上演表決大戰,而表決大戰通常是採取「記名投票」,例如議程、法案、預算、提案等,因此,人民能夠知道立委是投贊成、反對、棄權還是沒來投票,有利於政治責任的課責。然而,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行使投票表決的事項卻有記名與無記名兩種,前者如「緊急命令追認」、「覆議案」、「不信任案」及「總統罷免案」,後者如這一回爭議的「人事同意權」及「總統彈劾案」,當中除了「不信任案」是憲法明文規定採「記名投票」,其它都屬於法律保留事項。
同樣是對於總統不適任進行投票,為什麼罷免案是記名,但彈劾案卻是不記名,標準何在?前一陣子監委提案要彈劾黃世銘,結果票數是5比5,當時外界就質疑監院表決採無記名投票,讓監委有卸責的空間,相同的道理,「人事同意權」與「總統彈劾案」,前者多攸關憲政層級官員的任命,後者的重要性更不言可喻,採取「記名投票」屬實必要。大法官在釋字第499號解釋,就明確表示國民大會修改憲法採取無記名投票,使得選民對於國大代表行使職權之意見無從知悉,使得選民無從追究其政治責任,宣告無記名表決方式違憲。
立法院長期以來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黑箱作業」,採取「記名投票」是打破此一黑箱最重要的一步,也是政治課責的基本前提。退一步而言,採取「記名投票」,立委也無須再去做亮票、監票這種違法的行為,一切攤在陽光底下,對自己也對選民,更是對歷史負責的表現。打破立院黑箱作業,就從全面記名投票開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