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整個早上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直播,Uber審議要針對(或與其同質性之業者)的違法行為,提高罰款至最高2,500萬,看完的心得就是:What the Fuck!
自從2013年開始搭乘Uber所提供的服務之後,很慶幸終於不必再受小黃司機的鳥氣。畢竟我曾被多次(數不清究竟幾次)拒載短程;想指定路線卻被司機質疑是羞辱他的專業,而被半路丟包;強迫性政治意識、宗教洗腦,車輛瀰漫檳榔味、煙味⋯⋯等等,真要細數小黃司機的種種高傲姿態,的確族繁不及備載。
當然,這市場仍有存在著管理品質良好的車隊,例如:台灣大車隊。我也遇過熱心助人的個人計程車司機,但我今天要談的,是整個計程車運輸業的現況。
傳統計程車運輸業,歷經數十年的市場洗禮,始終擺脫不了負面形象,也正因為壟斷運輸市場,缺乏公平競爭,所以更加隨心所欲、恣意妄為。如果你對於我陳述的這段話有異議,歡迎提供有效市調、客觀數據來討論,我相信民眾對於小黃司機的既定印象,多是「負面大於正面」,這是不爭的事實,也是Uber之所以能夠切入台灣市場的主要因素。
在運輸產業的交通工具裡,有哪一項交通工具如同小黃能夠隨招隨停?
這便是運輸市場的壟斷。
但這市場需不需要小黃?
我的答案是:當然需要。年長者、趕時間的人,都需要小黃隨招隨停的機動便利性。
不過,需要,不代表市場有十萬輛計程車的運載需求。
美國第一大都市「紐約」,也是世界的經濟中心之一。這樣世界級的超級城市,獲得州政府發放的計程車牌照數量也不過13,500張;1,400萬人口的日本東京,計程車數量還不到13,000輛;倫敦近900萬人口,黑頭計程車也不過近萬輛。然而台灣這個小小的島國,光是在大台北地區的計程車總數,竟多達八萬輛!顯示牌照的濫發(促使相互間高度競爭,空車率近40%)、公共交通運輸的普及,自用車輛(汽、機車)的購入,這些變數所造成的排擠效應,都是影響計程車生計的因素,Uber只是眾多因素之一。
因此,今天若Uber真被逼出台灣,難道計程車就會恢復往日榮景?
我敢說,不會,只是扼殺了一個讓民眾自由選擇運輸工具的機會。
計程車收入減少,怎麼會片面責怪Uber搶走生意?怎麼不去想想是否因為捷運四通八達而分流、U-Bike的普及設置讓民眾多個環保又能健身的移動方案,甚至是牌照總量管制失靈了,或者說硬行調漲基本運價,排擠到對價格敏感高的乘客呢?原因很多,但Uber總是第一個被拿來開刀,沒辦法,就因為它市值高,因為它備受媒體關注。
更有趣的是,即使Uber在今年調降費率多達15%,仍然吸引不少駕駛投入接案,而且能夠獲取不錯的收益。反觀,小黃業者,以多年未漲車資為由,在2015年底油價大跌之際,依然要求調漲基本運價,如今每公升油價已與高點時平均相差了10塊之多,小黃非但沒有因此提出調降車資,竟然還哭天喊地怪Uber讓他們賺不到錢?若這樣還覺得這國家、社會虧欠小黃業者,那我真的也沒什麼好說了。
Uber最不同於計程車業的地方在於,其洞悉客戶所需、滿足客戶所求、更有效率處理運輸需求等利基價值,而這些經驗與執行上的Knowhow,絕非如政府官員、立委們所說:台灣早就做得到了,他們有的台灣也早就有了。
重點不在於有沒有,做不做得到,而是在於做得好不好,有沒有人用。如果真的做得好,真的做得到,我相信Uber不會有空間能扎扎實實地給計程車業一記重拳,顛覆了傲慢計程車業幾十年來都不願面對的各項缺陷,再讓這些業者急得跳腳去陳情立委,進而施壓政府官員。
與其說Uber衝擊市場生態,不如說,不求進步的計程車業,缺乏有效的退場機制與聲譽評級,使得消費者權益受損時,無法獲得妥善的協助。
乘客在決策上選擇的改變,正是對小黃業者的抵制與反抗。
再來談談交通部丟出來的三納:納稅、納保、納管。
納稅
Uber在台灣究竟有沒有繳稅?答案是,有的,只是繳的不夠。他們也不只一次公開表示願意繳稅,也願意合法繳納更多的稅。我百分百同意Uber應該要針對其佣金的收取,參酌合理的稅法計算進行納稅,畢竟納稅是義務,也是責任。若政府想要抽稅,立專法後難道不能更有法有據對其課稅?
對於納稅,我認同沒有存在著模糊空間。
但,是否所有跨境電商也該比照辦理?即使立院準備要修正跨境電商法,是否也該溯及既往?例如:遊戲、直播產業的含金量之高,透過 App Store、Google Play所購買的點數,這幾年的營收,每一筆都課到稅了嗎?
另外,計程車業是否也該比照辦理,按照計程車業的現況,除了固定繳交靠行費(或車隊月租費)、職業登記換照費用、車檢費用、保險費等營業成本支出外,不只牌照稅、燃料稅全免(一年十幾億,由全民納稅人買單);此外,有沒有任何一個小黃司機因執業行為而被真正課徵到「個人綜合所得稅」?
根據現行稅率計算,計程車一年的營業額需達新台幣500萬以上,才有可能會被課徵到綜所稅,試問,訂定這樣的天花板稅率,公允嗎?更別提能課到「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程車每一趟載客的車資,政府能抽得到稅嗎?!因此,論及稅金的繳納課徵,是否也該針對小黃業者、小黃司機公平要求?
Uber所有車資都靠信用卡交易來進行收取,禁止駕駛與乘客私下有任何現金交易,若以專法課稅,每一筆收入、薪資支出都能追蹤,那麼計程車產業呢?
更可笑的是有立委、官員質疑,認定Uber和駕駛間應為僱傭關係,所以有責任為駕駛們投勞、健保。試問,小黃司機所依附的車行業者,有無補貼並幫他們投保?這邏輯就像是,我在奇摩超級商城賣東西,奇摩抽成賺取佣金,難不成奇摩和我就成為僱傭關係,要負責我的勞、健保?我上架LINE貼圖,LINE負責在其平台上販售並抽成,同樣也該幫我加保勞、健保嗎?這邏輯實在十分可笑。
此外,我認為若有專法制定,可要求Uber公司需成立職業工會(寫進專法條文),供所有Uber駕駛使得加入。
納保
受限於「合法」性的爭議,Uber至今確實未能和台灣保險業者取得落地保險,目前只有汽車強制責任險以及Uber海外額外投保的2,000萬保險。很多人會質疑,若出事了,誰負責?
我想說,先由強制責任險進行理賠,再由Uber官方協助請領海外投保的保險邏輯上有何不妥?或者說有意見的人,曾聽說Uber官方有不協助後續處理的指控,歡迎提出證據。即使是計程車,乘客出事了,難道台灣的保險公司、負連帶責任的車行(?)就會「立刻」拿出一筆和解金來和乘客進行和解賠償?!不都是得要經過一定程序流程與時間消化嗎?
我認為落地保險是必要的,可以省下不少交涉來往的時間,但保險的本質,就是盡到賠償的責任,這點,Uber官方並沒有迴避,目前也與台灣的富邦產險簽下合作備忘錄,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便會有一個實質的保險方案公佈。
納管
政府官方、立委們始終緊扣著Uber不合法的尾巴,跳針般表示台灣既有法規(公路法)就能涵蓋其規範,讓Uber合法上路,
然而當初在民國48年制定《公路法》時,難道就可神機妙算預期到未來互聯網、智慧型手機的發展將會如此便利普及嗎?分明就是拿明朝的劍來斬清朝的官。
我非常認同Uber該被政府納管,在這之前,多少人真正去研究到底為什麼不少國家會制定專法來納管?有沒有可能是法規更新的速度跟不上時代進步的腳步了呢?
實際上,Uber是該歸類於資訊運輸服務業(或稱網路運輸服務業),Uber公司名下沒有任何一台車,做的就是一個資訊傳遞的服務平台,為乘客與駕駛兩造之間媒合。台灣這些立委、官員卻始終跳針認為Uber就是汽車運輸業,更非創新模式,因此修法處以重罰便宜行事,並果斷認為沒有為其制定專法的空間,進而要求Uber必須登記為汽車運輸業,由公路法來規範?假使按照此認定原則,在蝦皮拍賣上可以買到筆電、食品、衣服等等,是否也該要求該公司需登記為「製造」、「食品」、「批發」等業別?
可能會有人會質疑:Uber在不少先進國家也都被拒於門外,台灣為何要特地為其敞開大門?的確,Uber這種分享經濟概念或許未臻完善,實務上會挑戰各國法規,不過別忘了,相對地,仍有不少已開發國家為其訂定專法納管,在論斷合法與否的前提,難道不需先對法規、政策等公共問題做結構性的深究後,再來進行實質審議嗎?交通部官員、立委如跳針般以強硬恫嚇式的態度在處理Uber議題,請問這叫做「最會溝通的政府?」
試問,德國雖禁Uber,但對博彩業開放,台灣怎麼不比照辦理發放博弈牌照?Uber在澳洲合法,民眾也能擁有槍枝,台灣怎麼不跟進規劃槍枝合法化?法國禁Uber,但法國計程車一張營業執照要600多萬新台幣(拉高進入門檻,實行有效總量管制),其對於計程車從資格審查、執照取得、計費錶檢驗到安全性都具備良好的管理制度,再回頭看台灣呢?
英國認定Uber合法,高院裁定Uber APP在路途中接收GPS訊號,送到車外的伺服器進行運價計算後,再送回APP裝置,這過程不視APP為計費器,因此並不違法,反觀台灣呢?在全球Uber有進軍的500多個城市,有合法認定的先例,也有衝撞法律的判例,為什麼台灣政府官員、立委們卻只顧選擇性吸納引述非法的例子,而不願意以客觀開放態度來看待合法城市究竟是如何妥善處置Uber議題?
合法與非法往往僅是一線之隔,各個國家對各個行業都有不同的解讀方式與政策執行的面向。1996年,美國時任總統比爾・柯林頓(Bill Clinton)在面臨新經濟挑戰時,他曾說:「Hands Off!」意思就是先別插手,先別急著優先考量法規的適用性,給它們時間發展,再針對其利弊做出因應調整。拉回台灣,政府與Uber兩造對業別認定與服務概念有歧異時,政府的態度始終就是:「持續開罰,接著修法重罰!」毫無彈性地讓僵化制度阻礙新創發展,並且淪為政治談判的籌碼,選舉支票的利益分配。
現在Uber在台灣的問題,納不納管不是癥結點,什麼輔導合法化、公平競爭更是假議題,那些既得利益者壓根兒不願意讓Uber合法,這才是事實。各個官員、立委們囔囔著說不是反對Uber,不是要把Uber趕出台灣,手裡卻是不斷揮舞著鞭子,用力地往Uber身上抽去,這難道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嗎?
倘若立專法讓想成為Uber的駕駛,必須先向監理單位申請,繳交良民證、無肇事記錄、相關必要之保險證明等文件進行資格查驗。若合格,領取專用登記證後才能上線接案,定期換照、車檢。車身必須貼上Uber形象識別標誌,乘客只能透過Uber APP進行車輛預約(不得隨招隨停),難道這些措施都不能給予Uber合法納管的空間嗎?如此一來不就能做到交通部所要求的三納了嗎?
唯一困難之處就屬「運價費率」的核定,受限各地方政府管制,若能進行適當鬆綁,給予業者定價的彈性,原則上,幾乎所有在專法訂定會面臨的疑慮都能迎刃而解。
作者:HIROKING
文章來源:關鍵評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