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金融服務署在二月已經做成報告,但兆豐金控上下均未將報告呈送財政部與金管會,反而任意輕率回應甚至置之不理,導致被重罰。… 對本事件,金管會與財政部官員都顯然有重大疏失,應儘速查察議處甚至追究其刑事與行政責任。
簡評
兆豐涉及洗錢事件,絕非如該銀行本身或部分官員所稱,未涉及洗錢個案,僅屬不知美國法律問題。裁罰命令內容已載明且兆豐也自認,本案已經涉及詐欺、不實、登錄不實與故意未為真實登錄及其他不法行為,只是尚未由管轄地展開刑事訴追而已。
裁罰命令具體指出兆豐國際之巴拿馬與紐約分行間,存在有巨大數量的可疑財務活動,其可能的方式是先在巴拿馬與箇朗分行開設戶頭相互付款沖銷,再以紐約分公司之客戶戶頭為跳板進行洗錢。有數個巴拿馬籍受款人之戶頭,是箇朗自由區分行在未取得法令要求文件下即行結算之可疑短期開設戶頭,甚至沖銷之付款人與受款人均為同一人,且許多涉及可疑付款沖銷之箇朗自由區分行之戶頭號碼,都是相近或相連。這些都是嚴重違反洗錢防制之活動,但是兆豐不但允許其設立、結算且刻意加以包庇、隱瞞。對此包括犯罪嫌疑之重大資訊,主管機關與刑事調查單位能夠不要求兆豐立刻據實提供並立即展開調查嗎?
如果兆豐真的沒有從事或包庇可疑不法行為,只是不知或不熟悉美國法律,為何要迅速認罪並接受鉅額美金之裁罰?
在裁罰命令中也顯示兆豐利用OBU隱匿可疑客戶資產資訊,在接受調查之30明客戶資料中就約有三分之一欠缺關於其資產權利之適當資訊。這是單純不知美國法律的現象嗎?
由裁罰命令內容可見,兆豐金控自總公司至紐約、巴拿馬與箇朗分公司並非不知美國法律,OBU內部早建置有洗錢防制與境外資產查核計畫及程序,但其上下包括總公司法務部門都顯然是合力隱匿或故意忽略洗錢防制與遵守規範,對於應實施之每季查核以及相關會議紀錄,一直都僅以會議議程加以搪塞或冒充,可以合理懷疑其中必然有不可揭露之重大可疑活動資訊。
兆豐上下涉及背信之事證也在裁罰命令中被明白指證,命令中多次強調雖經多次要求,兆豐均拒絕配合提供對可疑活動之解釋,也不實施高度稽核,甚至對已經指名涉嫌違反美國技術輸出法律之客戶之資產資料與交易,也悍然拒絕提供並進行查核。
金管會與財政部對OBU公司治理與金融監控處於嚴重鬆散狀態,依據裁罰命令內容內容,紐約金融服務署在二月已經做成報告,但兆豐金控上下均未將報告呈送財政部與金管會,反而任意輕率回應甚至置之不理,導致被重罰。而對於如此重大訊息,兩監督機關也未主動與美方或其他金融資訊提供者聯繫獲知並儘速處理。如果對於公股行庫都是如此,那麼對其他從事OBU業務之私人銀行,就更可想而知。對本事件,金管會與財政部官員都顯然有重大疏失,應儘速查察議處甚至追究其刑事與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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