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內政部1986年發布的《(75)台內勞字398001號函》即將正式廢止的前夕,媒體報導行政院決定要「延後」兩個月再檢討。(《7休1政策大轉彎 延後2個月再檢討》)
但是,行政院的新聞稿中,並沒有出現「延後兩個月」的字眼,還說明了他們是要做什麼:「廢止此項函釋後回歸勞動基準法母法,即第三十六條,經查該條僅規定勞工每七天中至少應有一天之休息,並未規定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即未規定工作六天後應該休息一天,仍無法確保落實勞工七天工作休息一天的政策。因此,行政院今天召開會議,決議要求勞動部於兩個月內透過發布解釋性裁量基準,以確保勞工七天休一天之權益。」(行政院新聞稿《確保七天休一天之勞動權益說明》)
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究竟是行政院、勞動部大搞政策髮夾彎?還是發現漏洞補破網?或是媒體又來標題殺人不見血?讓我們從勞基法第36條開始說起。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所謂「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應該如何解釋、操作?也就是說,這條規定其實只規定了,每七日裡頭應該安排一例假,卻不表示勞動者工作六日便應有一個例假(做六休一)。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內政部在1986年發佈了《(75)台內勞字398001號函》,解釋了這一條規範。該函釋的二、(一)解釋說:「前開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則作適當調整:(一)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據此,理想的排班應該是:
第一週:工工工工工工例
第二週:工工工工工工例
第三週:工工工工工工例
第四週:工工工工工工例
(工:工作日;例假日)
但實際操作上,因為內政部函釋允許「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所以雇主可能排出這樣的班表:
模擬班表A:
第一週:例工工工工工工
第二週:工工工工工工例
第三週:例工工工工工工
第四週:工工工工工工例
這就是為大家詬病的兩個例假日間連續工作12日的由來。
為解決這種連續12日工作的情況,勞動部以命令(《勞動條3字第1050131443號》)在6月29日公告《(75)台內勞字398001號函》自8月1日起廢止。勞動部原以為,回歸勞動基準法第36條就萬事安泰了。豈知廢止之後,老問題又跑出來了:「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該如何解釋、操作?
換句話說,廢除內政部函釋、回歸勞基法第36條的情況,除了模擬班表A的排法會被保留外,還可能出現下列排法:
模擬班表B:
第一週:例工工工工工工
第二週:工例工工工工工
第三週:工工例工工工工
第四週:工工工例工工工
模擬班表C:
第一週:例工工工工工工
第二週:工工例工工工工
第三週:工工工工例工工
第四週:工工工工工工例
模擬班表D:
第一週:例工工工工工工
第二週:工工工例工工工
第三週:工工工工工工例
第四週:例工工工工工工
模擬班表E:
第一週:例工工工工工工
第二週:工工工工例工工
第三週:例工工工工工工
第四週:工工工工例工工
模擬班表F:
第一週:例工工工工工工
第二週:工工工工工例工
第三週:例工工工工工工
第四週:工工工工工例工
模擬班表B中,兩個例假之間隔了7天;C則是隔了8天;D隔了9天;E隔了10天;F隔了11天。請問,根據目前的法規狀況,上面這些A到F的排班方式,是否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36條?更重要的,廢止內政部函釋後,會變成不需要有工會或勞工同意,便可在各週期內酌情更動!
由於發現這些缺陷,行政院長召集相關部會討論,並得出兩個結論:
一、勞動部應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訂定適用現行勞基法第36條之裁量基準,並以令發布,以補強確保勞工七天休一天權益保障的落實。
二、訂定裁量基準時應同時考量涉及公眾之生活便利或配合政府政策、公益活動之某些產業勞工,在確保勞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給予彈性連續工作天數之安排。
行政院並進一步要求「勞動部於兩個月內透過發布解釋性裁量基準」明白闡釋勞基法第36條,並說明該條在部分行業要如何運用,以解決前面提到的問題。行政院這種發現問題便立刻設法去解決的態度與動作,值得讚許!
而《(75)台內勞字398001號函》就因而被恢復或者延後兩個月,所以政策大轉彎了嗎?沒有!根據行政院新聞稿,勞動部並沒有撤銷8月1日起廢止上開函釋的命令。因此,《(75)台內勞字398001號函》的效力依然是只到8月1日,媒體標題的「延後2個月再檢討」,有標題殺人之嫌!
無論如何,為了應對上面提到的問題,勞動部確實該儘速提出新的函釋。否則,明明是發現措施疏漏、想趕快補破網,卻被媒體、鄉民說成政策大轉彎,就別怪別人冤枉你們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