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是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強勢之一方對弱勢方所實施的暴力行為,法、規均不合,卻又普遍存在於校園中。
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早就明訂:「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教師法》第14條第12款也表示,若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是可以解聘該名教師的。這些法律對公私立學校都適用,法規俱在,但體罰事件在校園中是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不打不成器」是老師對學生施以各主不同形式的體罰的最佳的護身,更為老師的暴力行為找到最好的註解與藉口。
桃園市議員王浩宇針對治平國中展開一系列施壓,要求該校遵照教育法規停止體罰,引起網友論戰。校園內對學生體罰事件到底有多嚴重,舉若干筆者周圍事件便可窺知一二。
一、從筆者30年餘前初任教職開始迄今,不管是長輩或是同儕友朋,總會不經意的關切、詢問筆者在課堂上會不會打學生?我總是自我調侃的笑答:現在學生人高馬大,能不被學生打就已萬幸,怎敢打學生自嘲之。
二、約十幾年前犬子初上國中時,出席親師座談,在教室一隅發現幾經風霜的藤條,當下與老師請教體罰相關議題。這位年輕的女老師當下毫不猶豫的便拿出其使用教鞭是如何「打」造出其不朽的升學記錄,並強調學生不打是不能成器的。面對年輕的師大學妹出此豪語,筆者僅能汗顏。
三、近日出席妻子國中同學會,在同學會中同學們多年未見,聊天的話題多元,但那個一起因為少一分被老師打一下,集體上刑場的畫面,總是重要的回憶。
筆者的童年是在一所偏鄉小學開始學習之旅,在我的小四到小六的3年裡,有幸遇到一為嚴師,因為有這位嚴師認真的指導,為筆者後來的學習打下厚實基礎。但是在這位嚴師的背後,對學生所造成的陰影是巨大的。
從小四到小六的3年裡,每一天的每一堂課,那根讓同學望之喪膽的藤條,是老師隨身的基本配備。隨時隨地都很可能一個不小心,便遭受藤條無情的強吻。早自修服裝儀容檢查不合格,「打」是唯一的宿命,講過的課程答不出來,也是打,回家作業沒寫完,還是打,考試分數未達標,少一分打一下……可謂族繁不及備載,「打」更是發考卷時上演的每月大菜。而且這個打,等於是毫無尊嚴的就在教室全體同學面前就地受辱。打得最普遍的部位是打手心,有時候則是令學生捲起褲管打小腿,有更甚者,若是在夏天男同學穿短褲女同學穿裙子,則令受刑學生趴在課桌椅露出大腿施以體罰。有什麼深仇大恨?學生又到底犯了何種滔天大罪?在校園中要動用近乎滿清十大酷刑的體罰就辱學生。我不知道筆者所經歷的故事,只是一個個案,還是我們這個年代人童年生活的普遍記憶與夢魘?
筆者反對體罰,厭惡小學所經歷每天都在遑遑不可終日的恐懼中學習,更不相信在此學習環境下,能無礙於學生健全身心之發展。也許距離校園0體罰的理想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在學校可能真的有行為乖張,不施以體罰不足以教化的頑劣分子。在校園若施以體罰,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一、不能因學生考試分數未達標而施以體罰,沒有人可以規範個別學生的分數標準,而且考試的原始分數並非學生的絕對成就,這次的80分並不能代表一定比上次的90分差。
二、體罰的地點不宜在教室,尤其要避開同學眼球,避免受罰學生除承受肉體之疼痛外,還要在同儕面前遭到羞辱,心靈受創,雙重處罰。
三、體罰之施行者應由專人執行,不宜由老師直接執行;老師也是人,盛怒之下就地用刑,度難掌握,從令人尊敬的人師,化身為施暴者有損師道。
四、體罰執行前,應明確告知學生所犯錯事由,必要時得通知家長;學生為未成年人,施以體罰是對學生是重大處罰,必須謹慎、謹慎再謹慎,且通知家長可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衝突。
體罰是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強勢之一方對弱勢方所實施的暴力行為,法、規均不合,卻又普遍存在於校園中。學校除教忠、教孝、求真善美外,對君子不欺暗室,講誠信、守法……等等普世價值更是公民的重要環節。若基於「愛之深責之切」、「不打不成器」等理由,承認體罰在校園中仍是必須的,那就明確規範學校執行體罰之規範準則吧!否則當老師手持教鞭施以體罰式教育,又在講堂教忠、教孝、講誠信、守法時,在校園中存在著此種弔詭語衝突時,教師應如何自處?
作者 / 謝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