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ROC如何「退出」聯合國?「漢賊不兩立」的重新檢視(五)
(五)支持複雜雙重代表
9月21日,聯合國第二十六屆大會正式開幕。9月22日,美國正式向聯合國大會提出I.Q.V.與D.R.C.兩案,分別有19國與17國連署。兩案內容如下:
I.Q.V.:大會,覆按聯合國憲章之規定,決定大會中任何提議,其結果將剝奪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之代表權者,為憲章第十八條所稱之重要問題。
D.R.C.:大會,察及自聯合國成立以來,中國已發生根本性之變化,顧及現有之實際情況,察及自一九四五年以來中華民國一直為聯合國會員國而有代表權,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應有代表權,覆按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四項規定,聯合國乃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相信此一問題應參照上述考慮設法公平解決而不影響其中所牽涉之衝突主張之最後解決,
(1)茲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代表權,並建議應由其出席安全理事會,為五常任理事國之一;
(2)確認中華民國繼續有代表權;
(3)建議所有聯合國機關及專門機關於決定中國代表權問題時,計及本決議案之規定。
而在前一日(9/21),ROC也告知各國(黎巴嫩、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巴拉圭)使節我方的立場:
複合雙重代表案與我基本立場相悖,故非我願接受。但該案主要作用係在促成IQV以澈底擊敗阿案而達保我目的,固友邦為求保我而聯署或贊成該案我自充分了解,且友邦仍可於大會中以解釋投票方式釋明其基本立場,希即本此意洽請各友邦全力助我並電覆。
英文為「As to the dual representation resolution propos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some other countries, which now includes a reference to giving the Security Council seat to the Chinese Communist regime,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annot itself subscribe to this proposal as it not only contrary to our national policy but also in conflict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However, if the Government of_____, in its own judgment should co-sponsor and/or support such a draft resolution as essential to the defeat of the so-called Albanian draft resolution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U.N. membership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t would have the full understanding of the Government of Republic of China.」
9月23日,美國所提I.Q.V.與D.R.C.兩案與阿爾巴尼亞等所提A.R.三案均排入大會的審查議程中。9月25日,外交部以極機密電報題為「希洽駐在國支持DRC案」的電文給各外館:
查CDR案與我基本立場相悖,故非我所願接受。但該案重要作用係在促成IQV案,藉以擊敗阿案而達保我之目的。又○(按:無法辨識)一IQV 案通過而阿案及CDR案均遭否決之情況下,敵方極可能續提新案或透過證書委員會謀我。故友邦為求保我而贊成或聯署CDR 案,我將不介意而予充分了解,且友邦仍可於大會中以解釋投票方式釋明其基本立場。鑒於駐在國對DRC 案不擬支持或立場未定,希(1)-(3)執事(按:指剛果、巴拿馬與巴西),(4)該館(按:指沙烏地阿拉伯)基於上述點力洽駐在國政府全力助我,以確保我在聯合國之地位。並儘速訓令其出席聯大代表團照辦。洽辦結果電部並分電常駐聯合國代表團轉呈部長。外交部。
這份指示雖題為「希洽駐在國支持DRC案」,但從內容來看,只是對於友邦贊成或聯署D.R.C.案,採取「不介意而充分了解」的立場,仍看不出來有要友邦積極支持的意思,更重要的是,ROC的基本立場仍是認為D.R.C.與我「基本立場相悖」,故在公開立場上仍將反對D.R.C.,對於外界將支持美國所提D.R.C列入議程中,視為ROC支持D.R.C,劉鍇在聯合國代表團的會議上即表示「宜加澄清」。由此可看出,雖然此時中華民國已經是支持D.R.C.,但就公開上而言仍堅守「漢賊不兩立」的國策,但基於促成I.Q.V.案之通過,同意就策略上請友邦予以支持。ROC仍將主打I.Q.V.案。外交部也於9月27日發電外館給與最新指示:爭取優先表決I.Q.V.並使其順利通過,以阻擋A.R.,接著使大會通過D.R.C.以確認我代表權之維繫,但對於D.R.C.之優先表決暫不提出。由以上決策指示可看出對於ROC而言,仍強烈希望藉由I.Q.V. 以正面擊敗A.R.,D.R.C.雖請友邦支持,但仍非其優先考量的選項。
10月5日早上,美國宣布季辛吉將再次赴中國替明年尼克森的中國之行預作準備。同日下午周書楷在大會發表演說,反對PRC入會。演說後隨即與羅傑斯見面並詢問美方態度,羅傑斯認為季辛吉此行有助於代表權案,因為此「足以證明美對貴國代表權之積極支持並未損及其與中共來往……當可使若干對中共持有恐懼態度之國家相信渠等投票支持美國提案並不致損害渠等與中共間之關係。」周書楷則表示不解宣布時機,認為會讓外界誤解美國的動機。會談中,美方提及部分非洲國家之態度,認為ROC似乎並不樂見D.R.C.之通過,換言之,美方質疑ROC仍在策動友邦反對D.R.C.。對此,周書楷表示我方已向非洲友邦說明「我方不反對其投票支持D.R.C.」,並請美方瞭解要我方主動請求友邦支持D.R.C.是一件極困窘的事,這就好像要自己投票叫自己下台一樣。
從9月25日外交部給各外館的指示到10月5日周書楷回應美方之質問,可以看出對ROC而言,對友邦贊成或連署D.R.C.,採取「不介意而充分了解」的立場,已是最後底線。至於公開上的反對乃是為了顧及最後一絲的「尊嚴」。換言之,「裡子」可以妥協,但「面子」不可不顧。但在勝負僅數票的表決中,「面子」因素卻將左右戰局。ROC不願意公開支持D.R.C.,也造成部分支持ROC的國家有所保留,例如ROC駐沙烏地阿拉伯大使王世明於9月29日發電駐聯合國代表團:「沙對支持CDR案已正式通知其代表團明確指示,惟以中華民國本身接受此案,並能確保其在聯合國席次為條件。」這也連帶影響沙國對於鄰近國家巴林與卡達之遊說。而美國駐波札那大使也曾多次向ROC表示,希望我方能明確宣示將安理會席次讓與對岸,亦即要ROC公開支持D.R.C.,如此將有利於美替我方爭取波札那之支持。惟我駐波札那大使卻要決策高層「迅賜電示」。此時已是10月12日,距離表決只剩兩個星期不到。此外日本也就其與烏干達洽談的結果建議ROC逕向烏方高層表達「即使匪入會我亦不退出」以爭取支持,但我方仍稱「我難以正面做此表示」。從以上外館的回報可看出ROC是否做公開宣示(支持D.R.C.或絕不退會)確實影響部分國家的動向。
在10月13日大會總辯論結束後。外交部隨即以電報指示,四項緊急因應方針與七項求勝應採步驟;並要求代表團加強聯絡小組的組織與集會。10月18日至25日,大會進行「中國代表權」之審議。25日下午結束辯論,接著進行續提新草案、總答辯與表決前解釋投票階段。之後阿爾及利亞依程序問題發言,要求優先表決A.R.;隨後美國提出正式動議要求將I.Q.V.優先交付表決,並將此議優先表決,並以61:53:15通過,確定I.Q.V.將優先表決,但在接下來的表決中,I.Q.V.卻以55:59:15遭否決。隨後美國提議將A.R.分段表決,但仍以51:61:16遭否決。ROC眼看所有能阻止A.R.付諸表決的議事手段都無法奏效,代表團當然首席全權代表外交部長周書楷便依程序問題請求發言,發表退會聲明,隨即步出會場,轉至鄰近會議室舉行記者會。主席隨後將A.R.交付表決,並以76:35:17獲得通過,現今版的「一個中國」正式成定局。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