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 獨立評論 . 多元觀點 . 公共書寫 . 世代翻轉

  • Home
  • English
  • 評論
  • 民意
  • 時事
  • 生活
  • 國際
  • 歷史
  • 世代
  • 吶喊廣場
  • 轉載
  • 投稿須知

ROC如何「退出」聯合國?「漢賊不兩立」的重新檢視(六)

  • 時事
  • 民意

(前文:ROC如何「退出」聯合國?「漢賊不兩立」的重新檢視(五)

(五)支持複雜雙重代表

9月21日,聯合國第二十六屆大會正式開幕。9月22日,美國正式向聯合國大會提出I.Q.V.與D.R.C.兩案,分別有19國與17國連署。兩案內容如下:

I.Q.V.:大會,覆按聯合國憲章之規定,決定大會中任何提議,其結果將剝奪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之代表權者,為憲章第十八條所稱之重要問題。
D.R.C.:大會,察及自聯合國成立以來,中國已發生根本性之變化,顧及現有之實際情況,察及自一九四五年以來中華民國一直為聯合國會員國而有代表權,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應有代表權,覆按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四項規定,聯合國乃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相信此一問題應參照上述考慮設法公平解決而不影響其中所牽涉之衝突主張之最後解決,
(1)茲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代表權,並建議應由其出席安全理事會,為五常任理事國之一;
(2)確認中華民國繼續有代表權;
(3)建議所有聯合國機關及專門機關於決定中國代表權問題時,計及本決議案之規定。

而在前一日(9/21),ROC也告知各國(黎巴嫩、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巴拉圭)使節我方的立場:

複合雙重代表案與我基本立場相悖,故非我願接受。但該案主要作用係在促成IQV以澈底擊敗阿案而達保我目的,固友邦為求保我而聯署或贊成該案我自充分了解,且友邦仍可於大會中以解釋投票方式釋明其基本立場,希即本此意洽請各友邦全力助我並電覆。

英文為「As to the dual representation resolution propos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some other countries, which now includes a reference to giving the Security Council seat to the Chinese Communist regime,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annot itself subscribe to this proposal as it not only contrary to our national policy but also in conflict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However, if the Government of_____, in its own judgment should co-sponsor and/or support such a draft resolution as essential to the defeat of the so-called Albanian draft resolution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U.N. membership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t would have the full understanding of the Government of Republic of China.」
9月23日,美國所提I.Q.V.與D.R.C.兩案與阿爾巴尼亞等所提A.R.三案均排入大會的審查議程中。9月25日,外交部以極機密電報題為「希洽駐在國支持DRC案」的電文給各外館:

查CDR案與我基本立場相悖,故非我所願接受。但該案重要作用係在促成IQV案,藉以擊敗阿案而達保我之目的。又○(按:無法辨識)一IQV 案通過而阿案及CDR案均遭否決之情況下,敵方極可能續提新案或透過證書委員會謀我。故友邦為求保我而贊成或聯署CDR 案,我將不介意而予充分了解,且友邦仍可於大會中以解釋投票方式釋明其基本立場。鑒於駐在國對DRC 案不擬支持或立場未定,希(1)-(3)執事(按:指剛果、巴拿馬與巴西),(4)該館(按:指沙烏地阿拉伯)基於上述點力洽駐在國政府全力助我,以確保我在聯合國之地位。並儘速訓令其出席聯大代表團照辦。洽辦結果電部並分電常駐聯合國代表團轉呈部長。外交部。

這份指示雖題為「希洽駐在國支持DRC案」,但從內容來看,只是對於友邦贊成或聯署D.R.C.案,採取「不介意而充分了解」的立場,仍看不出來有要友邦積極支持的意思,更重要的是,ROC的基本立場仍是認為D.R.C.與我「基本立場相悖」,故在公開立場上仍將反對D.R.C.,對於外界將支持美國所提D.R.C列入議程中,視為ROC支持D.R.C,劉鍇在聯合國代表團的會議上即表示「宜加澄清」。由此可看出,雖然此時中華民國已經是支持D.R.C.,但就公開上而言仍堅守「漢賊不兩立」的國策,但基於促成I.Q.V.案之通過,同意就策略上請友邦予以支持。ROC仍將主打I.Q.V.案。外交部也於9月27日發電外館給與最新指示:爭取優先表決I.Q.V.並使其順利通過,以阻擋A.R.,接著使大會通過D.R.C.以確認我代表權之維繫,但對於D.R.C.之優先表決暫不提出。由以上決策指示可看出對於ROC而言,仍強烈希望藉由I.Q.V. 以正面擊敗A.R.,D.R.C.雖請友邦支持,但仍非其優先考量的選項。

10月5日早上,美國宣布季辛吉將再次赴中國替明年尼克森的中國之行預作準備。同日下午周書楷在大會發表演說,反對PRC入會。演說後隨即與羅傑斯見面並詢問美方態度,羅傑斯認為季辛吉此行有助於代表權案,因為此「足以證明美對貴國代表權之積極支持並未損及其與中共來往……當可使若干對中共持有恐懼態度之國家相信渠等投票支持美國提案並不致損害渠等與中共間之關係。」周書楷則表示不解宣布時機,認為會讓外界誤解美國的動機。會談中,美方提及部分非洲國家之態度,認為ROC似乎並不樂見D.R.C.之通過,換言之,美方質疑ROC仍在策動友邦反對D.R.C.。對此,周書楷表示我方已向非洲友邦說明「我方不反對其投票支持D.R.C.」,並請美方瞭解要我方主動請求友邦支持D.R.C.是一件極困窘的事,這就好像要自己投票叫自己下台一樣。

從9月25日外交部給各外館的指示到10月5日周書楷回應美方之質問,可以看出對ROC而言,對友邦贊成或連署D.R.C.,採取「不介意而充分了解」的立場,已是最後底線。至於公開上的反對乃是為了顧及最後一絲的「尊嚴」。換言之,「裡子」可以妥協,但「面子」不可不顧。但在勝負僅數票的表決中,「面子」因素卻將左右戰局。ROC不願意公開支持D.R.C.,也造成部分支持ROC的國家有所保留,例如ROC駐沙烏地阿拉伯大使王世明於9月29日發電駐聯合國代表團:「沙對支持CDR案已正式通知其代表團明確指示,惟以中華民國本身接受此案,並能確保其在聯合國席次為條件。」這也連帶影響沙國對於鄰近國家巴林與卡達之遊說。而美國駐波札那大使也曾多次向ROC表示,希望我方能明確宣示將安理會席次讓與對岸,亦即要ROC公開支持D.R.C.,如此將有利於美替我方爭取波札那之支持。惟我駐波札那大使卻要決策高層「迅賜電示」。此時已是10月12日,距離表決只剩兩個星期不到。此外日本也就其與烏干達洽談的結果建議ROC逕向烏方高層表達「即使匪入會我亦不退出」以爭取支持,但我方仍稱「我難以正面做此表示」。從以上外館的回報可看出ROC是否做公開宣示(支持D.R.C.或絕不退會)確實影響部分國家的動向。

中華民國代表團在外交部長周書楷發表退會聲明之後也紛紛離席。 圖片來源:Taiwan Heart
中華民國代表團在外交部長周書楷發表退會聲明之後也紛紛離席。 圖片來源:Taiwan Heart

在10月13日大會總辯論結束後。外交部隨即以電報指示,四項緊急因應方針與七項求勝應採步驟;並要求代表團加強聯絡小組的組織與集會。10月18日至25日,大會進行「中國代表權」之審議。25日下午結束辯論,接著進行續提新草案、總答辯與表決前解釋投票階段。之後阿爾及利亞依程序問題發言,要求優先表決A.R.;隨後美國提出正式動議要求將I.Q.V.優先交付表決,並將此議優先表決,並以61:53:15通過,確定I.Q.V.將優先表決,但在接下來的表決中,I.Q.V.卻以55:59:15遭否決。隨後美國提議將A.R.分段表決,但仍以51:61:16遭否決。ROC眼看所有能阻止A.R.付諸表決的議事手段都無法奏效,代表團當然首席全權代表外交部長周書楷便依程序問題請求發言,發表退會聲明,隨即步出會場,轉至鄰近會議室舉行記者會。主席隨後將A.R.交付表決,並以76:35:17獲得通過,現今版的「一個中國」正式成定局。

(待續)

Share this:

  • Facebook
  • Twitter
  • Email
  • More
  • Tumblr
  • Pocket
  • Pinterest
  • LinkedIn

Related

ROC 中華民國 外交部 美國 退出聯合國
2015-09-11 陳昱齊

Post navigation

衛福部帶頭違反醫療法! → ← [漫評] 疑?農地在哪裡?

Leave a Reply Cancel reply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

Related Posts

線上房貸信貸審核與頻繁拉聯徵:個資外洩風險、話術利率陷阱,算不算「另類詐騙」?

近年銀行把房貸、信貸流程大幅線上化,核額、核貸速度變快,但也讓「聯徵查詢」成為民眾最常忽略的風險點:你不一定清楚何時授權、誰去查、查了幾次、查到哪些資料。聯徵中心提供的「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本身就會揭露查詢紀錄,包含哪些機構在何時查詢你的信用資料,因此若覺得近期「銀行來電問資金需求」過於密集,第一步應先回到可驗證的查詢紀錄與授權流程。 1) 「頻繁拉聯徵」到底在拉什麼?會影響什麼? 聯徵查詢不只是看你有沒有欠款,也包含負債、授信、遲延等信用資訊。實務上,查詢次數過多容易被金融機構解讀為「短期大量申貸」的訊號,可能影響核貸意願;但要注意,自行查詢聯徵會留下紀錄,通常不會被視為不良申貸行為,關鍵在於「金融機構查詢」是否異常密集,以及你是否在不知情下被多次查詢。 2) 個資外洩疑慮的核心:授權是否清楚、目的是否特定 個資外洩的風險不只來自駭客,更常見的是「授權鏈不透明」:你以為只是接到關懷電話,實際上可能被引導同意查詢聯徵、或把資料提供給外包電銷與合作通路。依台灣個資法的基本原則,蒐集與利用個資需有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且要讓當事人知道並能行使權利(例如停止蒐集、停止利用等)。結論很務實:只要授權過程「不清楚」、或用途「超過你同意的範圍」,就會把銀行正常行銷推向個資風險區。 3) 銀行話術與高利率推銷:算不算詐騙? 多數情況下,這不等同刑法上的詐騙,但可能構成「不當招攬/誤導」。判斷點不在你覺得貴,而在於對方是否用不實或易生誤解的說法讓你做出借貸決定,例如: 用「先幫你拉聯徵才知道利率」逼迫授權,卻不清楚告知查詢機構、用途與次數 用極低的「前期優惠」淡化總費用年百分率(APR)或後段利率跳升 把「可貸」說成「已核准」,誘使你先簽約再補件 若招攬資訊不透明、或宣傳內容使人誤認成本與風險,就會落入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治理範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要求業者在推介商品或服務時,必須充分說明重要內容,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所以更精準的說法是:這類情境常見的是「高壓銷售+資訊不對稱」,不一定是詐騙罪,但可能是不當招攬、甚至違反消保與個資規範。 4) 你可以立刻做的三件事(把風險變成可控) 第一,去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核對最近有哪些機構查詢、查了幾次;如果你沒申請任何貸款卻出現密集查詢,就要追授權來源。第二,電話中一律要求對方先用可回查的方式說清楚:本次是否需要聯徵授權、授權目的、查詢機構名稱、查詢一次還是多次;對方若迴避,直接拒絕。第三,若你懷疑有「未經同意查詢」或「不當招攬」,保留通話紀錄、簡訊與錄音,先向該銀行申訴要求調查,再視情況向主管機關或評議機制提出申訴(這能迫使業者提供授權與內控紀錄)。 作者:新公民議會編輯小組

未立遺囑也沒書面承諾時,兄弟姊妹特留份怎麼算?台灣民法計算公式與常見誤解一次講清

在台灣繼承實務裡,兄弟姊妹最常爆炸的情境,不是有遺囑,而是「沒遺囑、只剩口頭交代、還有人先把財產拿走」。此時爭點通常落在兩件事:第一,沒有遺囑就回到法定繼承順序與應繼分;第二,若有人透過生前贈與、暗中移轉把遺產抽空,其他繼承人才會進入「特留份」與「減殺」的攻防。 1) 先判斷:兄弟姊妹是不是「有繼承權」那一層 民法把繼承人分順序;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遞補,配偶與各順序並存。兄弟姊妹是第三順序繼承人,只有在「沒有子女等直系卑親屬、沒有父母」的前提下才輪得到。 2) 沒遺囑、只口頭說「都給某某」:原則上仍按法定應繼分分 口頭承諾通常不會自動變成有效遺囑;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遺產就按應繼分切。兄弟姊妹同一順序者,原則上平均分配。 若同時存在配偶,配偶的應繼分依民法規定與該順序共同分配。 3) 特留份在什麼時候才會用到 特留份是「限制被繼承人用遺囑或生前處分把法定繼承人一腳踢開」的最低保障。換句話說: 完全沒遺囑、也沒侵害型贈與 → 直接按應繼分分,通常不需要談特留份。 有遺囑(或大量生前贈與)導致你拿不到該有的最低額度 → 才進入特留份計算與減殺。 4) 兄弟姊妹的特留份比例是多少 民法明文:兄弟姊妹的特留份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因此計算核心只有一句:兄弟姊妹特留份 =(你的法定應繼分)× 1/3 5) 三步驟算出兄弟姊妹特留份(含範例) 步驟A:算遺產基礎(遺產總額)遺產先扣除債務等,再進入特留份基礎的計算邏輯。 步驟B:算你的法定應繼分假設沒有配偶、沒有子女、沒有父母,只剩三個兄弟姊妹:每人法定應繼分 = 1/3。 步驟C:乘上 […]

拋棄繼承後悔來不及?一通電話讓他錯失500萬:限定繼承、遺產清冊與三個月期限一次看懂

很多人聽到「長輩欠債」四個字,第一反應就是快逃,深怕債務會追到自己身上。問題不在謹慎,而在恐慌時用錯法律工具。曾有一名在海外工作的子女接到親戚來電,被告知父母驟逝,對方又補上一句「聽說欠了不少錢」。在悲痛與焦慮交疊下,他沒看遺產內容、也沒查負債結構,直接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以為切割乾淨就能自保。半年後才發現,父母遺產扣除債務仍有約500萬淨資產,而拋棄繼承一經成立,原則上難以撤回,原本應屬於他的財產依法轉到其他順位繼承人手上。這類「一句傳聞換來長期損失」的案例,反映的是台灣社會仍停留在「父債子還」的恐懼記憶,卻忽略民法早已走向以限定繼承為核心的風險隔離。 現行制度下,繼承人通常採「限定繼承」架構,意思是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債權人不能任意追索你的薪資或個人財產。真正的風險在於程序:你若不清點資產負債、不依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就可能在債權人追討、清償順序、資訊落差中被拖著走;更麻煩的是,若你私下先還了某個債主、或處分遺產導致其他債權人受損,爭議就可能回到你身上,讓原本可控的限定責任變得複雜難解。 因此,面對遺產事件,正確順序不是先拋棄,而是先查明。第一步要做的不是聽親戚轉述,而是用可查核的資料建立「遺產全貌」:包含不動產、存款、證券、保單、貸款與其他負債。當你掌握資產負債表,才談得上選擇繼承、限定繼承下的清算流程,或在極端情況下才考慮拋棄繼承。第二個關鍵是時間:從知悉得繼承開始起算的三個月期限,是許多家庭翻車的起點。很多人以為「法律會自動保護」,卻忽略法院陳報、公告、債權人申報與清償排序,才是把風險鎖在遺產內的防火牆。第三個常見錯誤是急著協商或先付錢想止血,結果反而破壞公平清償,讓自己站到責任前線。 遺產處理本質上是資訊戰與程序戰:查清再決定、限定繼承也要做清冊、拋棄繼承不可逆。與其用直覺下注,不如用制度把風險切開。當家庭面臨突發喪變,真正該優先保護的不是情緒,而是決策品質;能守住的,往往不是遺產本身,而是依法處理的能力。 作者:千水墨內

拖吊蟑螂橫行北台灣:龜山拖到台北開價8.8萬,為何「道路救援」變成勒索產業?

近年北台灣屢傳「拖吊蟑螂」以道路救援之名收取天價費用,從幾公里索價數萬元,到桃園龜山拖到台北竟開出8.8萬元帳單,讓不少車主在故障、趕時間、情緒慌亂時被迫吞下不合理費用。這類案件之所以反覆出現,不在於民眾不夠警覺,而在於產業鏈把「資訊不對稱」做成了獲利模型:用網路關鍵字廣告攔截需求、用電子合約或空白欄位降低當下辨識成本、再以價目表藏在條款或事後補登方式,把費用拉到車主無法承受的區間。部分報導指出,業者甚至投放關鍵字廣告,讓車主在搜尋「道路救援、拖吊」時最先看到他們,接觸點從一開始就被「引流」鎖定。 從近期揭露內容看,爭議核心往往不是「拖吊有沒有做」,而是「費用如何被定價」。例如有案例顯示,車主事前以為不會超過數千元,結果短短3.7公里被索近4萬元,警方以詐欺方向偵辦並函送。 這類情境高度一致:車主在緊急狀態下先求把車移走,簽名或線上回覆同意後才發現金額暴衝,當場拒付就面臨言語壓力,甚至擔心車輛被扣留、行程被耽誤而被迫妥協。換句話說,「救援」被設計成先完成作業、再啟動計價爭議,車主一旦錯過事前談價與比價的窗口,談判籌碼幾乎歸零。 要壓制拖吊蟑螂,單靠事後辦案不夠,必須直接拆掉獲利機制。第一步是把計價透明化變成硬規定:要求拖吊業者在出車前提供可驗證的「預估總價區間」與「公里費、吊桿費、特殊狀況加價」的明細,並在車主同意後才得作業;任何事後加價必須有現場可舉證的原因與照片紀錄。第二步是對「關鍵字廣告引流」建立監管:平台若要販售道路救援關鍵字,應要求業者提供合法登記、保險、收費表與客服申訴管道,否則不得投放,因為這些廣告本質上已是公共安全的「緊急服務入口」。第三步是提高違規成本:針對「重大落差報價、欺罔簽約、恐嚇取財」等態樣,應建立快速停業、吊照與刑責併行的處置,才能讓不法業者的期望報酬低於風險。 對一般車主而言,最務實的自保策略也很清楚:第一,不用「第一個搜尋結果」就下單,優先使用保險公司或車廠特約道路救援;第二,要求在出車前用文字訊息確認「總價上限」與計價方式;第三,遇到合約空白、費用不寫清楚、或要求先拖再談價,直接拒絕。當制度把透明報價與平台審核做成標配,拖吊市場才會從「灰色勒索」回到真正的公共服務。 作者:新公民議會編輯小組

Recent Posts

線上房貸信貸審核與頻繁拉聯徵:個資外洩風險、話術利率陷阱,算不算「另類詐騙」?

線上房貸信貸審核與頻繁拉聯徵:個資外洩風險、話術利率陷阱,算不算「另類詐騙」?

近年銀行把房貸、信貸流程大幅線上化,核額、核貸速度變快,但也讓「聯徵查詢」成為民眾最常忽略的風險點:你不一定清楚何時授權、誰去查、查了幾次、查到哪些資料。聯徵中心提供的「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本身就會揭露查詢紀錄,包含哪些機構在何時查詢你的信用資料,因此若覺得近期「銀行來電問資金需求」過於密集,第一步應先回到可驗證的查詢紀錄與授權流程。 1) 「頻繁拉聯徵」到底在拉什麼?會影響什麼? [...]

More Info
未立遺囑也沒書面承諾時,兄弟姊妹特留份怎麼算?台灣民法計算公式與常見誤解一次講清

未立遺囑也沒書面承諾時,兄弟姊妹特留份怎麼算?台灣民法計算公式與常見誤解一次講清

在台灣繼承實務裡,兄弟姊妹最常爆炸的情境,不是有遺囑,而是「沒遺囑、只剩口頭交代、還有人先把財產拿走」。此時爭點通常落在兩件事:第一,沒有遺囑就回到法定繼承順序與應繼分;第二,若有人透過生前贈與、暗中移轉把遺產抽空,其他繼承人才會進入「特留份」與「減殺」的攻防。 1) 先判斷:兄弟姊妹是不是「有繼承權」那一層 [...]

More Info
拋棄繼承後悔來不及?一通電話讓他錯失500萬:限定繼承、遺產清冊與三個月期限一次看懂

拋棄繼承後悔來不及?一通電話讓他錯失500萬:限定繼承、遺產清冊與三個月期限一次看懂

[...]

More Info
拖吊蟑螂橫行北台灣:龜山拖到台北開價8.8萬,為何「道路救援」變成勒索產業?

拖吊蟑螂橫行北台灣:龜山拖到台北開價8.8萬,為何「道路救援」變成勒索產業?

[...]

More Info

搜尋

精選文章

川習會的中美矛盾是戰略,不是貿易!

2017-04-08 韓非

八仙樂園爆炸案:缺乏常識造成的災難

2015-06-28 異想

彰化縣民輪替後的哀與愁

2016-03-06 許家瑋

新文明病:儲物症(Hoarding disorder)似正在增加

2015-04-13 楊庸一

訂閱本站

輸入你的電子郵件訂閱新文章並接收新通知。

Powered by WordPress | theme Dream Way
Powered by WordPress | theme Dream W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