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默許也不強力反對複雜雙重代表
9月8日,羅傑斯告知我方,美方確定提出D.R.C.。9月10日,外交部北美司司長錢復電示劉鍇,「我政府基於海內外中國人民之○○(按:無法辨識),必須有強烈之表示,我對DRC案現不擬向各國遊說請其反對,但實無法要求各國積極支持,倘友邦詢及我對該案態度時,則需請示後,始能答覆。」對於美方將改提D.R.C.,周書楷於9月11日給各外館傳達最新指示:
(1)對於複合之雙重代表權案,因違反我最後立場,外交部將發表聲明反對,自不宜出面向駐在國政府洽請聯署或支持。故今後此一方面之工作,惟有由美澳諸國出面為之,我駐使自收到本電時起,應即停止就DR案向駐在國積極進洽(包括聯署與支持)以迄本部另有指示時為止……惟我駐使務須注意:對於美澳諸國就複D.R.案對駐在國政府所進行之洽助工作,我一面不能表示業予默許,但另一方面亦宜避免表示過分堅決之反對或敵視,以免引起駐在國誤解而造成不利於我之結果。本部深知此一微妙情勢因應之艱困希望特別審慎。
(2)本部前頒因應方案及英文洽助要點中所列其他各項指示,包括選我為聯大副主席,支持IQV 案,反對阿爾巴尼亞案,及支持留我方案優先程序等均照舊進行。
(3)關於上述新情勢及緊急因應方針,我駐使如有意見希即電部,此電應作最高度密件處理。
對於D.R.C.,ROC因不能對之表示「業予默許」,故仍將公開反對;但反對的態度又不可過於強烈,以免「引起駐在國誤解而造成不利於我之結果」。9月16日,周書楷會同劉鍇、沈劍虹、翟因壽、錢復與羅傑斯會面時,羅傑斯表示若干非洲及拉丁美洲國家因顧及ROC之反對,而踟躕不前影響至大,希望我方能向友邦解釋,使其瞭解其所持立場其實對我是有害無益,也希望雙方共同就D.R.C.之通過努力,對此周書楷僅表示:「對其他友邦吾人最多祇能不積極促其反對,殊難公然勸促彼等支持」、「安理會席位涉及我在聯合國基本地位,焉有自動勸人將我排除之理。最多只能於友邦來詢時,告以我本身必須反對新案。但倘彼等與美國咸認非如此不足以保我,即可自行斟酌如何投票。」甚至仍盼望美國在必要時在安理會行使否決權。
從周書楷的回答可以看出,ROC雖然已不再對D.R.C.採取敵視態度,但仍陷在「安理會席位=ROC生存的法律基礎」中無法動彈,這種思維回答了何以ROC無法公開主動支持D.R.C,而只能請友邦自行「斟酌如何投票」,這種曖昧的態度,對於在第一線爭取友邦支持的外交人員來說自是一大考驗;而羅傑斯所舉若干非洲及拉丁美洲國家因顧及ROC之態度,故反對D.R.C.案,此質疑與8月21日來天惠與錢復會面時要我方對「堅決助我者」多下功夫可說是出自同樣的疑慮,即深怕ROC的友邦將ROC公開立場視為對其有利,進而反對D.R.C.,最終導致ROC無法留在聯合國。對於美方此點疑慮,其實在9月11日外交部給外館的指示中也清楚表明,即前述「我一面不能表示業予默許,但另一方面亦宜避免表示過分堅決之反對或敵視,以免引起駐在國誤解而造成不利於我之結果」。然而如此「微妙」之態度恐難讓友邦確知ROC的真正立場,自然難以再進一步幫助ROC。對此,當時駐美代表沈劍虹在回憶錄中就寫道:
我不得不說,在必須當機立斷的時候,我外交當局卻顯得猶豫不決。……當友邦政府詢問我們,我們希望其代表如何投票時,我們不知道怎麼回答。結果,我們只能向他們說明我們的困境,要求他們根據本身的判斷投票。這使我們的許多友邦感到困惑。最後事實證明,這是我們失敗的原因,因為他們不知道我們到底希望他們做什麼。
9月17日,周書楷與布希代表會面時再次表示對於D.R.C.:
吾人無法主動向友邦進言支持目前之DRC案,蓋此案使吾人之處境至為困窘,但美方可向此等國家說明中華民國本身自不願支持DRC案,但如該案通過所需支持票不足時,中華民國對其友邦投贊成票使該案得獲通過,因而擊敗阿案之苦心當予諒解。如此等國家對以上說明有懷疑時,可逕向我代表團詢問。
從錢復的指示到周書楷的說法,都清楚地看出ROC政府對於是否支持D.R.C.案處於兩難(dilemma)的困境。「需請示後,始能答覆」與「如此等國家對以上說明有懷疑時,可逕向我代表團詢問」意味著ROC一再錯失在第一時間爭取支持的先機。ROC的友邦甘比亞因為遲遲無法得知ROC對於D.R.C.之最後立場,而未能連署美方提案,也有友邦催促ROC「將立場儘速轉告」,以使該國能決定投票策略。對於友邦建議ROC考慮接受D.R.C.,我方的回應卻是「允即呈報政府」,並未能做出及時且明確的回覆,而仍是要友邦耐心等待。然而也有第一線外交人員對這樣的作法感到焦慮,縱使到後來外交部已訓令各外館爭取友邦支持D.R.C.(詳後),但如ROC駐利比亞大使館仍在9月27日發電聯合國代表團,表示「如利比亞詢我對美複合案雙重代表權案持何主張,似不能始終以正向政府請示一語搪塞,究應如何答覆乞即電示」可見第一線外交人員對於局勢之焦慮,也再次說明當時政府決策之遲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