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陣營在立法院人數優勢下,三讀通過堪稱「剴剴條款」的《刑法》修正案。然而此次修法不僅違背法理,更會加劇虐童犯罪的惡性,實在是荒天下之大謬!
首先,本次修法增訂刑法272條之1第2項,明定「故意虐殺未滿七歲之人」之行為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另修正刑法第286第6項,明定「故意凌虐未滿七歲之人,但過失造成死亡」之行為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前開修法內容觀之,「故意虐殺」和「故意凌虐但過失致其死」兩種犯罪行為,都可能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然而前者主觀上具備殺人故意後者則無,主觀犯意相差甚遠,刑度卻幾近相同,顯然輕重失衡而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更嚴重的是,此種刑度設計將促使如剴剴案中惡保母般者,直接殺害瀕臨死亡的兒童,反正若緊急送醫後不治,仍可能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倒不如殺害後將之毀屍滅跡,還有躲避刑責的可能。
凌虐兒童固然是千夫所指的惡行,但此次修法變相鼓勵虐童者「殺童」,大幅提高受虐兒童的致命風險,惡性猶有過之!
作者:王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