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近的區桂芝案與陸配亞亞案的爭議,支持區桂芝與陸配亞亞的人都不約而同以言論自由作為辯護,對於區桂芝案台北市長蔣萬安辯護說市府立場是「堅定捍衛言論自由」,對於陸配亞亞案有75名學者聯合聲明說言論自由的空間遭到快速壓縮。
然而究竟關於「武統言論」我國公民或在我國境內可否主張這是言論自由?筆者試從語言哲學與法政哲學的角度來分析之。

首先,從法政哲學的角度來看言論自由,最基本的就是自由主義哲學家John Stuart Mill的傷害原則 (HP),(HP)指出了言論自由在傷害到他人的情況下應予以限制,也就是說即便是像Mill這樣的自由主義者也不認為言論自由完全不會有任何限制。另外,根據法政哲學家Joel Feinberg的冒犯原則 (OP),
(OP)
- 冒犯他人之言論應受限制,若且惟若該言論冒犯了某群體
- 該言論是受冒犯的他人無法合理避免者
也就是說,言論自由是有其限制的,而限制就是在發言者A的言論X是不能冒犯到他人的,且該他人是無法合理避免的。
再來,從語言哲學的角度來看言論自由,牛津日常語言學派的哲學家J.L. Austin分析有些語言具有展演性 (performitivity),並認為有些發言是用力量 (force)的。利用J.L. Austin的言論行為理論更可以區分出言論可能會有的兩種傷害,第一種是構成性傷害 (constitutive harms),構成性傷害是對應到Austin的以言行事行為 (illocutionary act),即在發言「中」展演有傷害力量的語言行為;而第二種是後果性傷害 (consequential harms),後果性傷害則是對應到Austin的以言取效行為 (perlocutionary act),即「透過」發言展演了有傷害力量的語言行為。所以言論不僅可能有展演性且有力量,還可能會有傷害性,而如果該言論有傷害性的話那麼就違反了Mill的傷害原則(HP)。
而在目前兩岸的關係中,中國被視為是敵國,因此在台灣主張武統的言論自然要受到規範,因為首先武統言論因為傷害到台灣公民的主權所以違反了(HP),其次武統言論冒犯了台灣人,且也是台灣人無法合理避免去接收的言論,所以違反了(OP)。再來,從語言哲學的角度看究竟能不能提出武統言論的主張,歐陸哲學家哈伯瑪斯採借J.L. Austin從語用學的角度說,如果發言者願意透過以言行事行為 (illocutionary act)去接受人際之間的約束力,表示該語言行為要遵循社群的相關規範,那麼從台灣社群的立場看當然必須遵循身為我們社群的規範,無獨有偶英美分析哲學家Timothy Williamson也論證了一個語言行為如何能算作是提出主張 (MC),
(MC) 一個語言行為算是提出主張,當且僅當,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形下,我們一般來說至少可以辨別怎樣算是違反相關規範。
所以,我們當然可以去辨別一個主張有沒有違反相關規範,若是違反了我國的規範,像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那麼我們當然可以去說該語言行為不能算作是可以合法提出的主張。有人質疑內政部移民署以行政手段逕行令陸配亞亞強制出境,但事實上刑法手段上甚至有更嚴重會對成罪的言論處罰,例如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的誹謗罪等(其實武統言論甚至有可能會構成恐嚇公眾罪,而認定亞亞的言論是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已經算是較為輕微的)。所以言論自由當然不若德沃金所說的王牌,至少在傷害到他人的消極自由權時,是有其規範與限制的。
作者: 朱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