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賴清德總統舉行記者會、公佈其5大領域17方面的強化國安方針後,「中華民國在台灣」政府的部份機關單位,看起來終於開始對台灣社會長期存在、與中國有關的各種問題,有比較積極的處理;內政部移民署針對那些平常活躍於社群媒體,依靠台灣的言論自由,發表配合中國當局對台灣的旋律、甚至支持中國當局武力併吞台灣的言論,藉以博取點閱及網路聲量的中國配偶,展開重點查察及約談,並將其中態樣特別乖張的幾位—例如以「亞亞」之名,在抖音等網站上,持續發佈其影片的劉姓中配(以下簡稱為劉女),以及「小薇」與「思綺」,註銷其依親居留資格、驅逐出境,並不許她們在未來5年再以依親名義申請入台,也是這個大趨勢的體現。

然而,隨著內政部移民署對劉女開立的行政處分書,責令其離台期限的逐漸接近,劉女與其週邊的動作,出現更加活躍的態勢,不僅劉女本人持續語不驚人死不休,講出「把我遣返回去,是將我推入深淵」之類的話,除了一向在安保議題曲線親中的藍營立委等政治人物以外,更有學術及社運等各界人士,或從法律的角度,批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劉女聲請暫停執行該處分,其認事用法之不當,或聲援劉女、指斥政府違反人權;3月25日期限屆至當日,劉女與其所謂丈夫、以及抱持不同立場的各界人士,更是先在內政部移民署、後在桃園國際機場,把氣氛弄得喧騰不已,但,一度變調宣稱說將不會主動離台的劉女,最後仍然在當天晚間搭機離台,離台前還不忘上演骨肉分離等戲碼,將自己製造輿論的聲量,發揮到最後一刻。
劉女的這齣離台大戲,對於台灣至少有以下的幾重意義:
—一方面,從這次事件的發展中,可以看到有多少平常並沒有受到台灣社會關注、或原本不被人認為立場傾向中國當局一側的個人或組織團體,紛紛以聲援劉女的名義曝光,由於這些個人或組織聲援劉女的說詞,顯然悖於面對中國實存的滲透浸潤及侵略危機下,台灣社會所需的常理與學理,因此,使得台灣社會在對於這些變花樣聲援劉女的聲音,提高警覺的同時,也對這些個人或團體背後所存在的社會人脈及金錢關係,產生更多的好奇心、進而採取相當的行動來探究,以上這些發展,從結果論來講,對台灣社會提昇安保意識,具有其正面的意義。
—但,另一方面,台灣社會在持續關注本案、以及與之相關的個人及團體的後續發展時,卻也不能不對以下的一些可能性,抱持更高的警戒意識,而不能夠對此掉以輕心:
.由於先前蔡英文政府在其第2任期中,就「以人道之類的名義,開放更多港澳中國人來台就學、居留、就業及定居」的事案,有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前科,這次政府的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當局,會有如此的大動作,除了新住民基本法以外,是不是還有其他法制方面的動作正在推進,相當值得台灣人注意。
.另外,也不能輕忽的是,內政部移民署等政府的相關機關單位,面對這些言行囂張猖狂的中國籍配偶,會不會到最後只是雷聲大雨點小,或者在對他們的依親居留資格施以重手的同時,卻也開其他小門,來方便他們重新入台,這也需要台灣人分神長期關注其動向。
.此外,由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駁回劉女聲請暫停執行內政部移民署對她所開出、以註銷居留資格及限期驅逐出境為內容的行政處分時,援引聯合國「公民暨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1項「禁止鼓吹戰爭宣傳」的規定,為內政部移民署根據其《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其中的第14條第1項第4款「言行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規定,對劉女註銷其居留許可等行政處分,提供正當性的輔助判斷標準,加上馬英九執政時期2009年時,中華民國政府即已簽署「公民暨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批准書,使該公約獲得國內法的地位,因此引發以下2個問題:
一.該公約是否需要進一步透過其他法律的修正與制定,落實其國內法化的地位?
二.因應台灣當前與可預見未來安全保障環境的需求,以及維持公共領域的正常安全保障事務討論空間所需,若要進一步將該公約「禁止鼓吹戰爭宣傳」的規定落實為國內法,是否應該做進一步精細的處理,例如將侵略戰爭與自我防衛的自衛戰爭區別開來,而不宜將社會對於國防安保事務的公共領域討論空間,用該項規定悉數封堵?
關於第1個問題,雖然直到幾年前,司法院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的公開見解,普遍有「在已經有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等法律的情況下,應該沒有必要再重複立法來規範主張戰爭」的意味,但,近期,在「內政部移民署將劉女驅逐出境是否妥適」的正反交鋒中,不分正反,卻已經對於「政府應該強化立法規制『禁止鼓吹戰爭宣傳』,以落實公民暨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該條項規定」這件事,取得相當程度的共識,倘此般共識進一步上升到民進黨政府願意採納的地步,則不無可能被放在反歧視法與其週邊相關法制的架構下一併處理,是否會有這樣的發展,相當值得重視台灣國防安保問題的有識者嚴密注意。
關於第2個問題,衡諸「目前、乃至於可預見的未來,只有中國對台灣抱持侵略與併吞的不逞敵意」、「台灣社會並無明顯可見、成氣候的,以侵略任何國家為目標的主張,最多只有反中國侵略、維繫台灣生存的自衛戰爭的需求」,以及「必須維持台灣社會健全討論國防安保事務的公共領域的正常運作,持續提昇社會各界對相關議題的關注」等各方面的事實及需求,筆者極端不樂見該條項在不加徵別分類處理的情況下,透過相當的立法手段,成為封鎖一切關於軍事與國防安保等公共事務討論的霸王法條,如果最後還是非立法不可毋寧應該做以下較為精細的處理:
—為他國侵略台灣、將台灣一部或全部領域化為其所有,使台灣在受暴力及強制、非自主意志的情況下,喪失現有的制度與生活方式、及將來自主提昇的可能性,主張其正當性者,應該禁止。
—主張台灣應該主動對他國出兵、發動侵略戰爭的言行,原則上也應該禁止。
—但,包含「對意欲侵略台灣,而且已經有相當徵象,足以證明即將對台灣發動戰爭的任何國家及武裝勢力,發動先發制人式的打擊行動」在內的自衛戰爭,則不應該成為「禁止鼓吹戰爭宣傳」條項,在進一步落實其國內法化後的規制及禁止對象。
在本文最後,筆者想要說的是,台灣人固然可以為言行乖僻、違背台灣社會「拒絕中國侵略」等基本共識的中國配偶之遭驅逐出境,感到快意及欣慰,但,台灣人在面對看似大快人心的外在物象時,宜應多觀察一點、多思考一點,才能夠更精準掌握公共事務各方立場的動向,做出適切的對應。
作者:江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