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透過選舉所託付的是管理權,目的使公共事務受到有效率的處理,但並未交出主權
作者 / 革命議會 鍾鋼
前言
民主選舉的精神,即是「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每個公民皆有用其手中選票,投給心目中理想的代議士,由代議士為其在國會發聲,並且爭取權益。然而,從選舉區域劃分開始,總人口數僅有1萬2千人的連江縣就有一名代表,而總人口數53萬的新竹縣亦僅有一名代表,議席分配高低間的差距達44倍之多,區域立委的代表性即遭到扭曲。到2005年第七次修憲將立法委員的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代表社會小眾的小黨聲音在國會殿堂中幾乎滅絕,國會成為大黨一手遮天的一言堂,立委選舉如此的運作結果,使得一人雖有一票,每票卻又分貴賤,民主程序淪為替獨裁者背書,以少數宰制多數的打手。
故本文擬從代議民主代表民意執行國家任務的本質談起,建構出一個理想中的國會樣貌,再回到臺灣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沿革的歷史脈絡中,試圖找出臺灣現今選舉制度不公平、亟待改革之處,最後提出改革方向的建議,期望能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與社會大眾共同討論,並建構一個公平的選舉制度。
從代議民主談起
《世界人權宣言》:「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此意志應以定期與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與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本宣言所揭示「主權在民」與「直接民主」的普世價值,在我國《憲法》即有具體的表現:「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依據主權在民原則,人民可以直接行使公民權,就是憲法所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基本權利。
所以最理想以民主治理國家的方式,就是把所有公共事務以公民投票的程序交由全體國民決定,但是一來隨著社會的演化,現代社會公共事務需要高度的專業管理,不可能皆由人民自行處理,二來人民也沒有這麼多的時間可以參與公共事務,因此產生代表人民管理國家的政府組織、行使立法並監督政府組織的立法機關,即是「代議民主」,也是我國目前的憲政體制。
因此人民透過選舉所託付的是管理權,目的在於使公共事務能受到有效率的處理,但是並沒有交出主權。縱使憲政體制採取代議民主,人民並沒有喪失直接行使公民權的權力。況且,如果代議民主已然實踐人民意志,人民不必出面展現主權。往往是因為代議民主力有未逮,或漠視公眾利益,甚而僅為少數人謀不當利益,才會迫使人民主動、積極地提案連署或其他方法,希望以直接民主的方式表達公民意志,迫使代議民主修正或改善,使人民不必受限於選舉時程,而能適時地導正與督促代議民主的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