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頭巾應是個人之選擇,一如我們可以自在地穿著黑色衣服,卻不被人指指點點,選擇戴頭巾或著黑衣甚至可以是莊重的
作者 / 盧冠臻
去年 7月1 日,歐洲人權法院駁回在法國公共場合穿戴全臉面紗之法案,發起的是一位不願具名的巴基斯坦裔法國公民,她甚至在書面證詞中提出不利於己的想法,即「基於個人自由意志,希望能在公共場合戴『僅露出雙眼的全臉面紗』 ,但若基於國家安全,也願意摘下面紗配合。」
依我之見,配戴面紗對女性穆斯林可以是一種保護,對於習於配戴面紗的人而言,因為是從小的習慣,如果要求她們拿下,可能造成她們恐懼的心理,如此便是一種殘暴的行為。為了國家安全配合摘下面紗,是不必的,因為論戴面紗遮住全臉違法,則戴全罩式安全帽或口罩也應當違法。若是擔心有人為非作歹卻無法判別身分,則可以採取在面紗上別一只徽章,但這又如收集國民指紋一般,可能違反人權。
古蘭經寫道:「你對信女們說,叫她們降低視線,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飾,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們用面紗遮住胸瞠,莫露出首飾。」其實並未提及必須以面紗遮蓋她們的臉。然而,可能因著對教義解釋的誤會,使其習慣戴面紗,成了必需品與依賴,加以國家的限制,實致其陷於兩難之境。
在台灣,沒有法律規定不能戴面紗或頭巾,然而因為傳統喪禮中亦會戴頭巾之習俗,有些人會覺得其觀感不佳,但較之於日本,其婚禮中新娘亦會戴白色頭巾,觀禮之親友則皆著黑色禮服,更似台灣之喪禮。而第一屆移民工文學獎優選 Nanik Riyati所寫的《誠實與順從》中, Nanik Riyati為遵從教義,毅然選擇放棄在台灣日趨穩定的生活與工作,因為受過教育,見到不同的世界,也更有能力判別,幸而其雇主念其認真與情重,允其戴頭巾,亦願意向親友解釋。我奶奶家中的印尼籍看護亦配戴頭巾,然之前參加婚禮喜筵時,有的人私下討論著為何她戴頭巾,我認為這並非問題,因為戴頭巾應是個人之選擇,一如我們可以自在地穿著黑色衣服,卻不被人指指點點,選擇戴頭巾或著黑衣甚至可以是莊重的。唯有先倒空自己,能感受、體悟的才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