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2歲男童恩恩染疫過世,恩恩爸2日前往新北市府索取通聯錄音檔遭拒。對此,消防局以涉及消防人員聲紋隱私,稱「除非法務檢調才有辦法調閱…。」意即有個資法適用,涉及隱私不便公開。
近來「個人資料保護法」當紅,總在民眾要求政府公布影像畫面或錄音時,成為最好的擋箭牌。日前北市議員徐巧芯違停爭議中,警方也以類似託辭,稱因個資法無法公開密錄器,最後尷尬承認無個資法問題,還歷歷在目。
同一套理由又在侯友宜市府重演,究竟消防人員聲音有無個資法保護?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法規用詞是聲音而非聲紋,值得注意的是,「聲紋」在判決書查詢中經常出現在申請交付法庭錄音案件。或許新北市府已做好法律對抗的準備,過去法庭錄音案例申請大部分都被駁回。
某種程度,消防局通聯錄音不同於法庭錄音,但比對市府回應卻與判決類似,舉凡無法身份等個資具有無法切割性,涉及人格權、隱私權等等說法似曾相似。
而公務員在公務期間是否仍有個資法本就有爭議,若為私領域完全個資法適用,難道消防局公務員在電話中與恩恩媽內容為私底下抬槓,通話內容應該與其職務有直接關連性為行政任務的一環,公務員有合理忍受對其個人資料控制權的限制。否則政府資訊公開法,永遠都是擺飾。
就算公務員公務期間受個資法保護,聲音屬於個人資料類別中「特徵」的描述,如高、矮、胖、瘦是身體描述。消防人員聲音能否以間接方式識別,除非電話中先自報身份,或接電話者為侯友宜本人,要不一般大眾無法已聲音連結公務員姓名。。退萬步言,公務員姓名、職稱等資料當為職務執行負責人,所屬的職務執行資訊,基於公務身分、義務,考量行政公開的必要性與達成的公共利益,難到不能例外公開。
遑論,外界爭議之處不就在消防局的職務執行資訊上,若公務機關遇爭議就遁入私人領域,還要區分公務員身份必要。
若新北市府認為恩恩爸的政府資訊申請,可能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18條各款,不論將錄音檔視為國家機密、文化遺產、商業秘密或妨礙市府的經營,還是以第一項六款侵害其隱私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不妨挑明說「否准申請」,讓恩恩爸提起行政救濟。
至於檢調才有辦法調閱的潛台詞就是「要不你去地檢署提告」,再推「偵查不公開」不回應。如果新北市府回應都是「民不與官鬥,你能奈我何」的嘴臉,那選民只能在年底的地方大選回報給侯友宜市長。
作者/斯提尼
原文轉載自芋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