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勞動權益之倡議:受雇醫師應適用勞基法保障
時至端午假期,Omicron病毒持續在台灣本土肆虐之下,此波染易疫高原期讓醫學臨床體系量能備受挑戰,醫護人員的勞動權益問題突然又興起。例如:衛福部於2019年3月對外公布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每週工時80小時、每班工時不超過13小時,最多連續工作28小時。基於醫師勞動權益與醫病保障,但其他如主治醫師等臨床醫療人員是否亦納入勞基法也頗受議程關注。
除住院醫師之外,受雇醫師是否也該納入勞基法?
此問題建構上受僱醫師的勞動權益並未獲得完善保障,醫師宛若白色巨塔裡陷在工作過勞圈套之中的隱性受害者。約於2011年以前,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此議題未獲得政府當局之關切。
尤其從財務健全之觀點看現行全民健保制度下,醫院經營者認為受雇醫師全面納入勞依法實施上有普遍困難,醫務收支(大多來自健保)結餘比率已經很低,承受醫師勞動權益保障所增加的財務負擔,確實是個挑戰。職此,隨著醫師過勞與職災事件接連發生,主管機關開始設想應如何保障受僱醫師的勞動權益並設法改善其過勞情況。
時序發展至2018年,基於醫衛主管機關首長輪替,且各方政治能量已匯聚於本議題之上,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的政策窗開啟,最後主管機關決定於2019年9月1日起,僅將受僱醫師中的住院醫師納入體適用勞動基準法(84條之1),但主治醫師卻沒有納入勞基法保障。
就當時議程設定的互動模式來探討,環顧政策合法化過程中主要有三案在立法欲競逐。受雇醫師納入勞基法(甲案):衛福部長由林奏延換成陳時中後,主管機關評估成本效益後無疾而終;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乙案):醫院代表、相關政府部會、受僱醫師本身與利益團體等多方行動者莫衷一是;修訂醫療法(丙案):將剩餘之「整體受雇醫師納入勞基法」及「修訂醫療法」方案,可惜均未被採納。
乙案通過帶有濃厚之「漸進」與「妥協」傾向
致20%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但仍有80%主治醫師是否納入勞基法陷入爭議。反對者認為理由乃醫療是最常面臨與生命息息相關且不確定的狀況,須立即處理救人的工作,尤其主治醫師要對病人負起全責,工作型態需保有彈性與自主性;勞基法問題在於要將一套工時制度套用在各行各業不同的執業情境,立意雖好但窒礙難行。
贊成者確認為醫師工時以外的勞動權益,如職災、退休金等,各界已有共識,應提供與勞基法相當的保障;衛福部既然於2017年8月1日發布實施「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各醫院已逐步調整住院醫師的工時制度;衛福部基本規範訂立聘僱契約,讓醫師勞動權益保障能在彈性的架構中循序漸進,不至於對現有醫療體系與臨床作業造成衝擊。
需要政策資訊作為醫衛部門制訂政策變遷之依據
首先,讓政策評估資訊作為政策變遷之依據: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政策上路之後,探討住院醫師(外科)工作改變趨勢狀況;勞基法適用之後醫事機構對住院醫師的訓練成效及臨床照護品質產生何種影響;其次,探討受雇醫師之勞動條件與職災補償:增訂保障受雇醫師勞動權益之醫療法尚未立法難通過;仍有等同於近80%受雇醫師之勞動權益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若主治醫師因工時過長、工作負荷量超載而發生職災事件,極有可能無法獲得職災補償;第三,調查醫師內部對適用勞基法的態度:少有政策研究針對住院醫師、主治醫師、主任醫師,甚至專科護理師等各醫護人員進行進行系統性之態度調查。
職此,筆者認為受雇醫師應適用勞基法保障需要有關部門,務必先針對臨床醫療人員對於「應如何保障醫師勞動權益」之態度與意向,唯有瞭解醫師本身對勞動條件之改革與需求,後續方能進行有效政策研擬,亦希冀天佑台灣,讓醫療臨床人員早日度過Omicron病毒危機。
作者/林士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