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四項公投的案例來看,公投法的連署門檻及連署名單查核等問題,從成案及連署過程開始就逐漸浮現。
1月9日台北立委第五選區罷免案、以及台中立委第二選區補選的投票結束,以林昶佐續留立院、林靜儀醫師以區域立委身份重回立院告終,算是為自2021年年初的桃園市議員王浩宇起、以及稍後高雄市議員黃捷的罷免案以來,由中國國民黨及其週邊勢力所發起的一連串惡意罷免行動劃下休止符。而在稍早的去年年底,四項公投以無一過關告終,雖然蔡總統在公投後發言稱「公投結果不是特定政黨的勝利,而是國家發展路線的選擇」,但中國國民黨的「四項都同意,台灣更美麗」的主張未能實現,不僅同意票未能超過成案門檻,不同意票悉數大於同意票的結果,也代表中國國民黨、以及其週邊社會團體與個人在公投中呼風喚雨的時代已經結束。
在與罷免及公投有關的事件都暫時告一段落後,民進黨有多位民代—例如台北市議員梁文傑、以及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等人,陸續提出公投法及選罷法的修法倡議,連中國國民黨發言人都在1月9日當晚的聲明中,宣佈「朱主席承接過去的任務到此為止」,變相為惡意罷免及亂台公投暫時掛上免戰牌,可以說在台灣社會逐漸從這一系列事件的喧囂中恢復相對平靜的此時,選罷與公投兩法相關漏洞的修法,時機也總算是完全成熟。
依筆者管見,公投及選罷兩法的修法方向各異,接下來請讓筆者說明修法的方向及具體內容構想。
以四項公投的案例來看,公投法的連署門檻及連署名單查核等問題,從成案及連署過程開始就逐漸浮現。
現行公投法的提案門檻,僅需達最近一次總統大選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並經中選會審核通過即可過關,而連署門檻則需達提案前揭選舉人總數的1.5%,衡諸其他公投法制較為健全的國家—例如作為公投大國、已經將公投內化為政治日常的瑞士—的相類規定,雖然門檻不算是特別高,但由於台灣目前國本尚未終局確定,在國本確定、公投不至於遭親敵國政黨及其他相類勢力濫用前,宜在提案及連署門檻方面適當調高,筆者認為可將門檻上調為「成案須有最近一次總統大選選舉人總數的1%以上、並經中選會審核通過,成案後須經最近一次總統大選選舉人總數10%以上公民連署,經中選會查核無誤後,方得正式成立」。
此外,由於部份政黨及其週邊團體,「同一套連署名單吃透多項公投」、以及「死人連署」或「冒名連署」的情況,已經變成他們所推動的公投案的家常便飯,未來修訂公投法,應在相當程度上提高偽冒連署的刑事及行政責任,甚至應該增訂「連署人若為政黨黨員,或雖非黨員、但與政黨週邊團體間存在任職等緊密關係時,則與所屬或存有緊密關係的該政黨連坐,對該政黨也施予一定法律上責任」的規定,以法律責任的加重,阻遏偽冒連署的情況繼續發生。
而選罷法中關於民代罷免制度是否應該存續,若要保留在門檻上應該如何調整,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
比照其他國家立法例鮮有罷免國會議員以降各級民代的制度設計,筆者認為,應該將「廢除民代罷免制度,回歸通常任期制,在通常任期屆至前的次屆選舉,讓民意檢驗該名民代是否適任」,與「仍保留民代罷免制度」同列為修法選項。
若最後立院多數意見仍決定保留各級民代罷免制度,則應就區域立委、以及直轄市.縣市議員以降各級民代選制的不同,做出較細緻的修法設計。
筆者認為,因為區域立委係單一選區兩票制,為尊重應屆選舉時的民意展現,避免再度出現「罷免通過所需票數,少於當選人當選票數達數萬票」的情況,區域立委罷免案的通過門檻可以訂為「超過該屆選舉該選區實際當選票數」,用大於通常應屆選舉總票數的新民意,促使該名區域立委去職,論理上的正當性遠大於選罷法的現行規定。
而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及直轄市原住民區的區民代表,因為仍採「單記.非讓渡複數選區」(每位公民僅能投給一位候選人,選票在計票時無法轉記給同黨其他候選人,該選區當選席次數可為一人、也可定為複數)的選制,而針對直轄市議員所發動的罷免案又經常淪為政黨對決,所以對於這三種民意代表的罷免,若係由政黨提名者,可以將門檻定為「超過該屆該選區所屬政黨全體候選人當選票數」;若被罷免人係無黨籍,因為不像政黨提名的被罷免人,在選舉時兼有選人與選黨的因素存在,罷免門檻應該如何設定,是要用「超過該選區全體無黨籍當選人總得票數」、抑或是有什麼樣更理想的方案,這部份可以留給大家一起腦力激盪。
近期政界幾大事件陸續告終,而距離年底地方選舉依往例合理推斷,至少還有10個月以上時間的此刻,正是透過修法填補公投及選罷兩法漏洞、以期在未來降低惡意罷免及濫用公投的情況再度出現的良機。希望朝野各黨能把握此一良機,打造出穩定且可長可久的新公投及選罷法制。
作者/吳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