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家耶林內克的名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保障該名老師可以有不厚道的言論。至於會不會引起民意公憤,進而有一連串不理性的道德非難,就不在法律處理範圍,雖然道德標準的定義多少會挪移,可是多數人面對路上的毆打不會幸災樂禍的普通標準,無論何時都不會改變。
知名網紅蔡阿嘎與懷孕妻子二伯日前遭不明人士當街攻擊,引起社會譁然。想不到卻爆發案外案,一位國小老師留言稱蔡阿嘎夫婦「被輕敲兩下又能上新聞很賺」隨即被網友肉搜撻伐,該位老師隨即出面道歉,行為感到後悔,但文中「如果能夠回到當初,會選擇看過新聞就算了,不會再去做評論」又提及「相信台灣是有言論自由的。」
讓人聯想該位老師是否誤解將輿論譴責當成限制言論自由的一部分。言論自由經常被用作一個人有無說話權利的關鍵詞,例如:我有我的言論自由,或台灣是個有言論自由的國家等等。然而,言論自由不僅指規範口語言行的運用,實際以憲法基本權利中「言論自由」為開端衍伸,細分表現自由是以「說」為主,接受自由以「聽」為主,而表現自由以下又可分為,出版、新聞、集會、結社自由等不同權利。
言論自由權利作為憲法基本權的一環,該名老師的說法有適用對象上的錯誤,倘若政府公權力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為何乎憲法第23條特別情形下,干涉人民基本權利可能違反憲法。不過,人民跟人民間的私人衝突無法直接援引憲法,需要透過其他法律轉化或內涵憲法精神的方式處理,涉及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的傳統爭議。
憲法權利作為民眾保障的初衷,是用來對抗國家公權力侵害,即便可能有違憲之虞,一般人民也必須經過一定程序才有機會走到釋憲這一步。類似的例子則是滯留武漢的台灣民眾傳出要集資提告蔡英文總統違憲,稱「不讓他們回台灣」是侵害個人移動自由的新聞。
深入觀察,該名老師與網友起衝突的前後脈絡可歸類為普通言語衝突,某種程度,舉凡網路肉搜、暴增的網友留言必定會影響民眾發言的立場,以及「敢不敢逆風說話」的決定,因而產生相似寒蟬效應的結果。但這是否就代表會限制言論自由很難下定論,至少只要不逾越法律規範涉及誹謗與侮辱,單純讓人不心生不快的言語仍受法律保障。
生活中經常看到媒體下標「法院認證」罵政治人物被移送法辦,法官卻裁定不罰或無罪,依移送法條有別,可為單純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妨礙名譽等,通常單純主觀性評論,或指控能證明為真實涉及公益,最常見為善意發表言論,可受公評之事所為的適當言論,為保障言論自由有較大的彈性空間。
只是不違反法律,不見得沒踩到道德的紅線,法律責任與道德責任有區別。法學家耶林內克的名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保障該名老師可以有不厚道的言論。至於會不會引起民意公憤,進而有一連串不理性的道德非難,就不在法律處理範圍,雖然道德標準的定義多少會挪移,可是多數人面對路上的毆打不會幸災樂禍的普通標準,無論何時都不會改變。
作者 / 陳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