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其中增訂了第90條第二項,明文規定最高法院及大法庭在辯論程序與裁判宣示時,須錄音錄影公開播送錄音錄影。這項修法的重點與變革並不是使封閉審理公開化,因為現行法下人民早已可以在一旁觀審,因此這次修法將鑄成的轉變是媒介層面的變動──從在場的「觀看」變成遠距的「轉播」,從個人經驗走向大規模的公共收視。媒介的性質一變,司法的呈現方式與被理解方式也將隨之轉變。
這個轉變,讓人不禁想起麥克魯漢(Marshall McLuhan)那句膾炙人口的話:「The medium is the message.」(媒介即訊息)──媒介並不只是中性、純粹傳遞形式,媒介本身就是可以一種形塑我們世界觀的感知實體;媒介可以藉由影像的即時性改變我們對事件的感知結構,進而帶給我們形塑對外在世界的重新理解。

回到法庭直播的問題,雖然現在法庭可以觀審,不過法院的設計本身就有一種不親近性,而且前往法庭觀審本身就有行動成本,因此一般民眾對於法庭運作往往停留在靜態的文字紀錄以及大眾傳播摘錄後的社會新聞,而今修法後將進入動態的影音直播,其本質將不再只是「審理」,而是進入一個可觀看、可評論、可分眾的公共表演現場。
法庭變成公共表演現場?這是否只是公民團體杞人憂天的過度憂慮?對此我想我們可以在韓劇《惡魔法官》得到絕佳的回應。韓劇《惡魔法官》虛構了一個將「法庭直播」推至極限的社會;劇中設定一個經歷嚴重社會失序的未來韓國,政府為挽回人民對司法與治理的信任,成立「司法院示範審判部」,由特任法官姜曜漢擔任審判長,示範審判部司掌重大矚目案件,其案件審理過程進行全國直播。不過在劇情中,審判長姜曜漢不僅負責裁決,更具備絕對的發言權與舞台控制魅力,在審判中放映被告不當行為的畫面、製造情緒高潮,讓觀眾代入受害者的憤怒。他選擇要讓誰說話、選擇什麼畫面被看見,並藉此操縱大眾情緒、導引對錯的判斷方向。
姜曜漢審判長掌握了法庭直播的步調,其行徑經由「媒介轉化」,徹底實現了我國公民團體對於法庭直播的擔憂──法官不再是審判者,而是舞台主持人,是司法的導演與片面事實的推銷者,根據觀眾想要看到的「正義」編排表演。人民於此作為觀眾,在觀看法庭直播中看見某些片面事實而遮蔽更多其他事實,相信那就是全部的真相。在直播鏡頭前方的院檢辯所訴諸的,並不是制度性正義,而是經過剪輯與包裝後的情緒正義。
這樣的現象,正是麥克魯漢所言「媒介改變我們感知世界的方式」的體現。當法庭的訊息不再透過審判筆錄與判決書的文字傳遞,而是藉由直播影像呈現,人們對於司法所形成的圖像將徹底改變。因為透過直播影像,鏡頭強調臉部表情、語氣停頓、空間氛圍,這些原本在司法程序中是次要、非決定性的元素,將成為輿論判斷的核心依據。法院的核心機能——抽離個人偏好、透過對證據與法條的規則性操作來處理社會衝突——可能因此被削弱。
司法的核心,不是演給人民看,也不是做出大眾最喜歡的判決,而是透過穩定的程序、理性的辯論與證據的檢證,提供一個可供信賴的解決爭端的制度。這正是所謂「制度性正義」與「情緒性正義」的分野。然而,當人們開始從法官的語氣、證人的眼神、辯護人的節奏中,預先感覺出誰才是壞人,誰才是受害者,司法的重心從法與證據,開始往「看起來」如何傾斜。
在這樣的觀看條件下,「直播」所放大的,不只是司法的透明度,也可能是我們對直觀正義的投射。人們會在判決尚未出現前,憑直覺決定勝敗;會因鏡頭捕捉不到的沈默與猶豫,懷疑證人的真誠;也會將辯護人的激昂或遲疑,誤認為道德的強弱。這是直播所帶來的多出來的「詮釋空間」,它並非增添真實,而是可能製造出另一種權力感知的幻象。
司法不該被改造成一個表演場域。鏡頭確實雖能照亮黑暗的角落,但是法院作為裁判正義的機關,在直播的紅點閃爍下,是否可能投下更深的、被權力左右的陰影?從司法審判的建制觀點來看,法官、辯護人、檢察官與證人都不該為了面對鏡頭而改變其職責內涵。證人不應因為「可能被公審」而保守發言,鑑定人不應為了避免爭議而回避專業結論。這些專業角色若在鏡頭下扭曲自身的陳述方式,司法的判斷基礎也將隨之失準。
面對鏡頭,司法人員應有更進一步的自律與自知,而社會大眾則需要成熟的觀看。當將來法庭直播實施且穩定進行,我們的課題不在於反對或贊成,而是如何共同維持一個制度所應有的比例與重心。讓直播照見程序,不主導情緒;讓法官保持節奏,不淪為說書人;讓觀看者理解過程,而非取代審判。這是在往後與法庭直播正式上路之後,全國人民需要更加有所自覺的方向──我們應當避免那種直播裡的片面正義,用十秒的畫面取代十年的人生,用群眾的怒火蓋過冷靜的判斷,因為司法最終不是在提供快感,而是在維持秩序,透過法律尋找理性而非感性的正義。
若往後直播能否幫助我們看得更清楚尚未有解,那麼至少,也不要我們要更加警惕自己於媒體的識讀,或是不在直播鏡頭的追蹤下,卻走入傳播媒體所設下的盲區。
作者:李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