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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的和平協議是什麼碗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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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近十幾年更換的領導人,麻袋換草袋,一代不如一代,沒有行政閱歷的洪秀柱能當上黨主席,完全拜國民黨的不正常選民結構,由掌握多數的黃復興支持所賜。黃復興就是新黨的化身,一般預料洪登基後會將國民黨新黨化,果然9/4全代會洪宣佈最新的黨綱:確認要和中國簽訂和平協議,不再提一中各表,正式將中華民國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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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所有和中國簽和平協議的下場,無不國破家亡:

1951,西藏17條和平協議,隔年,解放軍入西藏屠殺,達賴流亡印度,至今不得回歸故國。

1979,中國邀約維吾爾的領袖、總理、自治區都會的首長….組團搭機到北京洽商和平協議。2天後傳來飛機失事,所有團員罹難。從此新疆完全受中國控管。

2007.7.1,簽訂香港基本法,鄧小平保證:馬照跑,舞照跳,50年不變。十年不到,中國翻臉,收回基本法的解釋權,香港政經要中國說了才算,引起香港青年街頭抗爭。

中國的毀約棄盟與其說是為了現實利益以大欺小,不如說這是文化民族性,從象棋的棋盤寫著[楚河漢界]說明:當時楚漢曾經締結和約,項羽和劉邦中分天下,劃鴻溝以西為漢,以東屬楚。然而,劉邦接獲受張良之議,簽約後馬上背後突襲沒有防備的項羽。

已故新加坡總理李光耀說明這種現象,這是因為中國人做事缺少法律或治理制度的民族性,是根深柢固的中國文化。中國人沒有法的觀念,也還沒有接受簽署協議是不可更改的觀念,在他們看來簽署一份協議,只不過是友誼的開始。因環境的變化隨時可以改變,這種含糊不清的概念還反映在他們對制度的看法上,在中國:人大於制度,有別於歐美:制度大於人。中國能否確立法律和治理制度呢?這可不是那麼容易,這需要政府和人民在思維方式上有一個根本性的改變,鑒於他們在文化和歷史中缺乏這些概念,非常困難。

從李光耀分析,可以了解為何中國對國際協議、國際仲裁….視若無物,對兩岸協議、熱線…隨便找一藉口就單方面中止變更。這樣一來,國民黨為何還飲鴆止渴?原因是現實的需要,要借助中國挾共制台,當國民黨已經走到窮途末路,無計可施,為了政權,寧犧牲台灣人民的福祉,何況國共的統一理念一致。

國民黨這樣討好中國,可惜,中國的反應卻是出奇冷淡,碰巧中國正忙於G20,遠交近攻,想盡辦法給歐巴馬、朴槿惠、安倍..穿小鞋,以便在中國人民的面前彰顯中國是世界領導強國的形象。另一方面,中國過去聽太多國民黨美麗的謊言,即使給予國民黨官員吃香喝辣,好處佔盡,結果國民黨還是失去政權,結果徒增台灣人民對中國的反感。這次國民黨提出和平協議,只能說又再一次失台灣民心之舉,習近平鑒於過去的教訓懶得再跟它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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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楊鴻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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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平衡評論,伊朗官方對核武的公開立場必須納入。伊朗最高領袖相關公開談話長期主張「不追求核武」,並常以宗教与法理語彙否定大規模毀滅性武器。這些文字在官方論述中可被查到。 反方據此會主張:把伊朗核活動直接等同「末日武器」屬於過度推斷,因為至少在公開文本層面,伊朗最高層長年把核武定位為「宗教上不可」。當然,批評者也可能反駁「公開立場未必等於實際意圖」,但在專欄寫作中,不能跳過這一層可核查的官方表述,否則會形成選擇性取材。 更強的反方方法論是:即便伊朗宣稱「宗教禁核」,外界對「是否存在正式、可檢核的書面 fatwa」仍有爭議。有分析指出,相關訊息可能主要出現在演講與政治訊息中,而非固定形式、可追溯版本一致的法學教令文件。 這個反方觀點的重點不是替伊朗背書,而是提醒評論者:同樣一件事,若缺乏可核查的原始文本與一致脈絡,就不宜用高確定語氣寫成「宗教明令禁止/宗教必然驅動」,而應改寫為「伊朗方面主張」「部分研究者質疑其文本形式與可檢核性」。 另一條反方路徑是「不以宗教作為主因」的安全研究框架:伊朗可被解讀為典型非對稱作戰與升級管理玩家,透過代理人、區域施壓、可否認性與有限報復來維持嚇阻與談判籌碼,避免與美以全面決戰。這類解釋在安全研究與政策圈長期存在。 這種框架的可操作性在於:它能把伊朗許多行為納入「政權生存」與「風險控管」的理性計算,而不必假設決策者追求末日終局。即便決策菁英使用宗教語彙,實際政策仍可能受軍事能力、制裁成本、盟友關係、內部穩定與國內政治壓力所約束。 把上述正反材料放在一起,更中性的折衷不是二選一,而是「分層加權」。宗教可以在三個層次上分別占比:第一層(高比重):合法性與動員。宗教敘事提供正當性、塑造敵我想像、鞏固群眾與菁英凝聚。第二層(中比重):威脅感知與對外訊號。宗教語彙可能影響對風險、殉道、耐受痛苦的想像,也可能被用作嚇阻或談判語言。第三層(低比重):具體軍事政策選項(如核武使用或主動挑起末日戰爭)。除非有更接近決策層的證據,否則把宗教直接推到這一層,容易跨越過多推論步驟。 依此分層,宗教在解讀伊朗時不該被忽略,但也不宜被寫成單一因果引擎。較穩健的寫法是:把宗教當作「政治語言與合法性資源」,同時用嚇阻理性、政權安全與升級管理去解釋具體政策的可觀察模式;並把任何涉及「核末日意圖」的敘述改成條件句,直到出現更高品質的可核查證據。 作者:新公民議會編輯小組

上篇:為何「末世敘事」會進入伊朗決策討論?先把可核查與可推論分層

把伊朗描述為「不按地緣政治理性行事」的論述之所以容易擴散,往往是因為它提供一個看似能解釋「高風險行為」的簡單模型:如果對手不是在做成本效益計算,而是在讀神學徵兆、追求末世使命,那麼傳統嚇阻與外交可能失靈。這類模型常以什葉派「馬赫迪回歸」敘事為核心,並進一步推測核能力可能被視為加速終局的工具。這一整段屬於解釋框架,能提供直覺,但本身不等於可驗證的政策動機。 「宗教化解釋」至少在外部政治語言中確實存在。美國國務卿盧比歐曾在公開場合使用「伊朗領導層做的是神學而非地緣政治決策」「其神學觀是末日性的」等表述。這類說法能被核查,並能證明:美方有人公開用末世框架描述伊朗,且多出現在闡述威脅判斷與政策正當性的語境裡。 在方法論上,這類引文最多支持「某些政策人物相信這套描述」或「這套描述有其政治訊息功能」,但不足以直接推出「伊朗內部決策一定以末世論驅動」。也就是說,它是外部觀點的可核查文本,不是伊朗動機的直接證據。 區域盟友的修辭也常把伊朗放進「極權威脅」的歷史類比。例如沙烏地王儲曾以「新希特勒」比擬伊朗最高領袖,並以歐洲綏靖作為警示。這同樣是可核查的政治語言。 但類比本身通常服務於「動員盟友、爭取支持」的政治目的,更多反映威脅感知與立場表態,而非可直接反推對方內部宗教動機。 伊朗政治人物在國際場合使用末世或回歸語彙亦可被核查。例如前總統艾哈邁內賈德在聯合國演講開場的祈禱文本,包含「加速馬赫迪到來」等句子。這可作為「宗教意象存在於政治語言」的證據之一。 但「語言使用」與「決策機制」之間仍隔著一段距離。演講祈禱能支持「末世敘事是政治資源」,卻不能直接推導「因此核武是加速終局的工具」,除非再補上更貼近政策層的文件、指令鏈或行為證據。 在知識層面,十二伊瑪目什葉派的隱遁(小隱遁/大隱遁)與回歸期待,確實是什葉派傳統的一部分;伊朗政體的法基赫監護制(velayat-e faqih)也確實把「伊瑪目缺席」與「由教法學家統攝治理」結合,作為政教合一正當性的論證資源。 因此較穩健的中性結論是:宗教在伊朗政治中「必然重要」,但重要的方式可能更像「合法性與動員語言」,而不是必然等同於「末世策略的政策指令」。若要把宗教比重推到「主導核政策」,需要額外、且更接近決策層級的證據鏈條。 作者:新公民議會編輯小組

[轉] 憲法法庭不能停:總統直選三十年,從法律角度談民主韌性

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規定憲法法庭必須至少10名大法官參與評議,且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人數不得低於9人。當時大法官大量出缺,這個門檻顯然無法達到。法案的設計者很清楚自己在做什麼:不用廢掉憲法法庭,讓它不出判決就夠了。一座無法裁判的法院,跟不存在沒有差別。 過去三十年,這座法院反覆被推上台灣憲政衝突的第一線。如今,被上鎖的,正好也是這個機構。這就是為什麼《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放在總統直選三十年的時間軸上,份量完全不同:它試圖破壞的是,台灣憲政體制三十年來最重要的一道防線。 一個民主體制被衝撞之後能否自我修復,取決於憲法變遷的管道是否暢通——修憲或憲法解釋。然而眾所週知,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憲門檻全球罕見,2022年,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在朝野幾乎毫無異議的條件下仍未通過複決——當一個不具政治爭議的案子都無法跨越門檻,正式修憲作為制度調適的工具便已名存實亡。剩下還能運作的管道,便是憲法解釋,而有權作成憲法解釋的,只有憲法法庭。台灣的憲政韌性,實際上繫於這一個機構的持續運作。它一旦被封鎖,體制便失去自我修復的能力,沒有備援。 1996年台灣舉行第一次總統直選,民主轉型剛站穩腳步,體制內的舊勢力隨即發動反撲。國民大會利用修憲的機會夾帶私貨,試圖將自身任期延長,把原本應該限縮的權力反向膨脹,修憲權被用來服務修憲者自身的存續利益。大法官則透過釋字第499號解釋拉出憲政秩序的底線:修憲也有界限,即便是修憲機關,也不能透過修憲動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根本原則。這是台灣的憲法法庭第一次明確宣告:憲法有一塊不可觸碰的核心,任何權力都不行。 政黨輪替之後,威脅的形態改變了。核四停建案、真調會案,行政與立法激烈碰撞,朝野衝突隨時可能外溢成體制危機,大法官一次又一次被推上前台充當壓力閥,把政治對立導入法律論辯的軌道。2017年的釋字第748號同性婚姻案展現的是另一種能力:政治部門因為選票壓力遲遲不願就同性婚姻立法,憲法法庭一肩扛起了保障少數權利的責任,在多數沉默的時刻替少數確保了基本人權。 球來就打? 到了2024年,威脅再次變形,而且這一次的形態最難辨認。攻擊來自民主體制內部:民選政治人物用立法程序,去拆解維繫體制運作的不成文規則。哈佛法學教授 Tushnet 稱這種行為為憲政硬球(Constitutional Hardball)——這些行為未必經得起違憲審查,但它們被精心包裝在程序合規的外殼裡,刻意打破長期支撐政黨互信與自我約束的慣例。驅動硬球的燃料是恐懼——對手一旦得逞,自己的政治位置可能被永久壓制,所以不惜把遊戲規則本身當作武器。 當年10月25日,憲法法庭對國民黨和民眾黨主導的「國會改革法案」做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大部分核心條文違憲。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斥責大法官是「綠色大法官」,表態拒絕配合修法;翁曉玲立即加速推動《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稱這是「給憲法法庭扣上安全鎖」。判決打不掉立法議程,那就把做出判決的機構鎖起來。 維繫憲政機關的正常運行,本身就是一項憲法義務。大法官在釋字第632號中宣告立法院拒絕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的「消極不作為」違憲——如今,同樣的邏輯適用於憲法法庭自身:一個機關不能以行使自己權力為由,去癱瘓另一個機關的運作。此概念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長期發展的「憲法機關忠誠原則」(Organtreue)一脈相承。《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踩中的正是這條線——用立法權的行使去封鎖釋憲權的運作,把憲法機關忠誠這道維繫體制運轉的前憲法理解,變成硬球賽局中第一個被犧牲的規則。 更糟的是,憲政硬球一旦開局,對手就被迫跟進。一方撕掉默契之後,另一方被逼進一個兩難:按照舊規矩走,等於被單方面繳械;跟著升級,就一起加速規範崩解。民進黨最後走上了升級的路。2025年12月,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面對同樣具有高度爭議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時,選擇拒絕副署,理由是立法院已經讓憲法法庭失去弭平憲政爭議的能力,行政部門除此之外別無制衡手段。副署權在中華民國憲政慣例中從未被用作實質否決工具,歷任行政院長即便對法案有所保留,也從未拒絕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卓榮泰打破的是這條長達數十年的慣例。 但他的邏輯有其結構性的基礎:當憲法法庭已被癱瘓,司法審查這條常規的制衡路徑不復存在,行政部門面對它認為違憲的立法,除了動用從未啟動過的副署否決權,確實沒有其他體制內的選項。這正是硬球最具破壞力的地方:當一方把體制推到極限,另一方的每一個回應,包括打破慣例,都開始顯得「合理」,而規範的底線就在這種相互合理化中持續下移。 自力更生的台灣司法 憲法法庭如果在風口浪尖上選擇沉默,等於默認立法部門可以用程序手段封鎖司法審查,而且不需要承擔任何規範後果。所幸回顧歷史,台灣的憲法法庭在其體制延續的過程中,總能透過「司法自力更生」(judicial bootstrapping)找到出路。 林子儀等人的分析指出,這座法院的歷史,本身就是一部靠解釋求生的故事。1948年大法官會議在內戰中遷台,人數不足法定門檻,1952 年 4 月,靠著修改內規,將基準改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大法官」,讓自己活了過來。此後數十年,從替萬年國會延命的釋字第31號,到最終推翻該號解釋、為萬年國會找到合憲退場路徑的釋字第261號,憲法法庭反覆證明:它能在法律的灰色地帶裡替自己創造繼續運作的空間。 大法官這次在人事缺口未補、政治壓力未退的條件下再次發動了自力更生,從程序正當性到權力分立全面宣告修法違憲,並畫出一條線:釋憲權的行使是憲政機關對憲法的義務,不是立法者可以片面關閉的選項。然而,這一次的自力更生卻面臨難以迴避的循環論證。 判決書第39段寫道:「系爭規定二既成為本件違憲審查的標的,從法律適用的邏輯而言,當然不能再作為審查系爭規定二是否違憲的程序規範,否則將因系爭規定二,同時扮演程序規範與審查標的的雙重角色,造成系爭規定二自我審判的循環論證或自我矛盾的荒謬結果。」 這段話的意思,說得白話一點是:我們要審判這條評議門檻規定是否違憲,所以不能用這條規定本身來決定我們是否有資格開庭審判它。這在邏輯上確有一定道理:如果被告同時擔任法官,審判結果當然不可信。 問題在於,如果說法庭拒絕適用系爭規定是為了避免「被告兼任法官」的悖論,批評者則指出另一個難以迴避的悖論:法庭先預設了自己有權審判,才得出這條限制自身的法律違憲的結論——而「有權審判」這個前提,卻是法院試圖透過審判來確立的。 三名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與朱富美,以非正式的意見書宣告本號判決「當然無效」,理由正是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在她們看來,不能因為法律是審查對象,就擅自拋棄它作為程序規範的效力,否則任何大法官都可以主張任何對自己不利的程序規定是審查標的,藉此規避法律限制,司法機關的程序正當性將蕩然無存。 多數意見為了維持憲政運作的作法,在缺乏政治共識的當下,無可避免地引發了極大的社會與政治爭議。不過憲政秩序的維繫,從來不只取決於論證的無懈可擊,它同樣取決於制度在被衝撞之後,還能不能繼續產生作用。也就是說,憲法法庭究竟有沒有真正「復活」,取決於這份判決的精神 —— 法院必須照常營業、恆常運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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