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預見大型的音樂娛樂公司本身就有足夠的資源進行轉型與競爭的情況下,再對它增加補助其實並沒有真正的「鼓勵」的實益,反而變成在補貼這些公司的成本開銷而已。
文化部以〈流行音樂跨界合作及商務模式產業創新案〉編列預算補助文化商業活動,日前公佈2016年補助名單,細究該名單,大多是知名大型唱片娛樂公司與知名藝人歌手,補助的活動項目也大多是商業性的演唱會與展覽,在獲得補助的項目中,獲得的補助最高竟可達800萬台幣,相較於補助獨立音樂的〈硬地音樂行銷推廣補助案〉則僅有最高約250萬台幣。
儘管文化部的這番補助作為在檯面上並沒有引發社會的熱烈關注,然而,對於本該推廣、扶植與發展文化產業的政府部門,用高達800萬台幣補助商業演唱會演出是否合理?更何況這些大型唱片公司與受補助的藝人大多已在台灣,甚至亞洲有相當的知名度,其本身獨立獲利的能力已有相當水準,為什麼政府還要補助如此高額的資金?
對於此一問題,文化部的回應其實並沒有說明清楚,根據文化部〈有關「流行音樂跨界合作及商務模式產業創新補助」獲補助名單引發關注與討論-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說明〉一文,文化部事實上只說明了補助案的乃是基於數位、串流音樂興起造成的消費模式轉變下,業者必須跨界轉型,增加競爭力,因此,補助的目的便在於「鼓勵國內流行音樂業者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進行跨界音樂產品製作及商務模式服務」,同時,補助名單的評審來自專業人士,評選標準則為:「以流行音樂為核心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有效提升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及強化加值應用效應、製作開發期程規畫及經費合理性、執行團隊之能力與績效等」,但文化部所說的這些關於「流行音樂跨界轉型」種種的說法,其實並沒有回答到真正的問題。
真正的問題在於涉及到了一個矛盾,也就是,在商業轉型的諸多形態中,越是大型而資本充沛的公司越有能力在商業競爭中保持優勢地位,反而是中小型的公司可能因為沒有充足的資源而容易在商業轉型下落敗。因此,在可預見大型的音樂娛樂公司本身就有足夠的資源進行轉型與競爭的情況下,再對它增加補助其實並沒有真正的「鼓勵」的實益,反而變成在補貼這些公司的成本開銷而已,特別是這些大公司可能早已洞悉市場脈動,轉型也可能早已在規劃之中。
因此,政府對大公司的補助便顯得更無道理。相反的,政府更應該把資源規劃來補助中小型公司或獨立獲利能力欠佳的藝人歌手,這筆對大公司而言不算高額的補助金,很有可能能夠拉這些中小型公司與藝人一把,並且使得他們有機會與主流唱片公司與歌手相競爭。為什麼把資源用來補助強者而非弱者,這便是文化部不能回避的重要問題。
富者越富、貧者越貧;強者越強、弱者越弱,這並不是良好的社會發展,政府透過編列預算補助任何產業都必須將這個問題放在心上,文化部鼓勵流行音樂跨界發展雖然立意良善,但是卻忽略了當政府把資源挹注到了強者身上,只會使得強者更屹立不搖,促進了市場永遠被強者佔據的問題,補助大型唱片娛樂公司與知名藝人開演唱會、開展覽,只不過是拿錢補貼了本來就有很高機率賺錢的商業投資,相反的,那些中小型唱片娛樂公司與較為弱勢的藝人歌手,他們開演唱會、展覽則是很高機率的賠錢,而強者受到補助有了更強的能力,便更壓縮了弱者們的生存空間。政府應該檢討此一補助,因為這次的補助結果無異於是在補助強者,並造成打壓弱者的情況,文化部作為推廣與促進文化發展的政府部門,更應該考慮如何透過良好的資源分配讓多元的文化都能夠有機會發聲,真正促成台灣的文化多元發展。
作者 / 起行
非常贊同你的觀點,政府官員經常喜歡補助大企業,但卻未曾要求大企業的社會責任,然而這些補助款卻是來自於大多數一般人民的稅金。中小企業和startup business很難起步。而大企業並不會想要積極創新,因為他們主宰市場,只要維持現狀即可繼續吃喝無虞,就像富有的人總是抗拒社會制度革新,抗拒改變,古代大地主也是不希望土地改革。這也是為什麼台灣一直維持在製造代工產業,只能賺取微薄工資的局面,產業無法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