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的結果終於在7月12日出爐。毫不意外,這個充滿爭議的案件,在仲裁出爐後依然是充滿爭議。
仲裁結果出爐後,德國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刊出了一份評論。評論者在介紹並分析完南海情勢後,指出「如今,中國成為一個故意藐視國際法的國家。」(China steht nun als Land da, das sich wissentlich über internationales Recht hinwegsetzt.)相當中肯。中國確實沒有的打算好好的談國際法,也拒絕參與仲裁,並在仲裁結果出爐後以此宣稱這份仲裁是一份不合法的裁決。
無獨有偶,PTT上也出現了一篇文章,主張這次仲裁不合法。該文認為,基於主權平等原則,國際司法案例以及1899年及1907年「海牙和平解決爭端公約」規定,仲裁應由雙方合意下共同請求。因此「國際仲裁結果要有效力必須要: 1.雙方都一開始就同意交付仲裁 並且受仲裁結果約束;2.雙方都有就仲裁人員作選定;3.雙方都有就爭端內容充分闡述自己看法」,總之,「亂搞的是菲律賓,而不是老共」。
然而,這個單方提交的仲裁案件不合乎國際仲裁的規範嗎?如果我們查閱仲裁法院的官方新聞稿(即台灣媒體訛傳的仲裁全文),會看到開頭有這麼一段話:「今日,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附件七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賓共和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決。」
上面這段話的關鍵字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海牙仲裁法院就是根據這個附件七進行進行此次的仲裁。而附件七是《公約》第十五部分《爭端的解決》而延生出來的仲裁程序規定。《公約》第十五部分包含三小節,第一節規定了非強制程序的解決爭議方式,第二節則規定了具有裁判力的爭議解決方式,第三節則是對於第二節的部分限制。
根據第二節,解決爭議的機構有四:(a)按照附件六設立的國際海洋法法庭;(b)國際法院;(c)按照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d)按照附件八組成的處理其中所列的一類或一類以上爭端的特別仲裁法庭。並且又規定,「如果爭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決這項爭端,除各方另有協議外,爭端僅可提交附件七所規定的仲裁。」換言之,在未有共識以何種程序解決爭端時,僅能將爭議透過附件七規定的仲裁程序解決。
那麼附件七的仲裁程序怎麼提出呢?該附件第一條說:「在第十五部分限制下,爭端任何一方可向爭端他方發出書面通知,將爭端提交本附件所規定的仲裁程序。通知應附有一份關於其權利主張及該權利主張所依據的理由的說明。」這就是說,只要單方以書面提起已足。
這種單方得單獨向國際司法機構提交爭議以解決爭端的規定,在1958年日內瓦海洋法會議的議定書便已出現了。這份議定書規定,所有當時簽署日內瓦海洋法公約的成員國,應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如遇爭議,單方得以書面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不須爭端雙方均同意才可提交。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繼受了這種制度與精神。
因此,《公約》附件七是國際仲裁制度的一個特別規定,並不同於普通的國際仲裁程序。如果只將教科書讀一半,從普通仲裁程序看本案,逕認菲律賓是亂搞程序,那就錯了。
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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