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問題是戰後處理的一環,非中國內國法的拉鋸。所有台灣住民,無須懼於ROC憲法之名而「效忠」中國,那是幻象;但需基於「對日和約體制」來「服從」這部僅具行政法規本質的基本法。
隨著蔡英文在「ROC的憲政體制下」當選並就任第14任總統。綠藍紅各方都無可避免要面對ROC與ROC憲法的虛假。
首先,對民進黨而言:ROC憲法明顯的是「一中形式」。過去不承認ROC與「憲法」的人,即便以「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名字叫中華民國」為取巧,此時應如何自圓其說,以免被步步進逼的「一中」所困,成為中國的「地方頭頭」?
對國民黨來說,ROC與憲法的荒謬,更為深切:
1. 若ROC從1912年成立,歷經1949年而不輟。其第一部憲法是〈中華民國約法〉,第一任總統是袁世凱。為何馬英九只是第13任?中間發生什麼事情?
2. 1946年 11 月 15 日國民政府召開「制憲國民大會」,但管理近半中國人口的中國共產黨與民主同盟卻缺席。這樣的憲法,能稱為「中國憲法」嗎?
3. 戰後,台灣臣民在依據1952年4月28日的〈台北和約〉(日華和約)第10條的約文:「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才從日本籍轉為「準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如此一來,1946年還是日本國籍的台灣臣民,如何有資格參與當年中國憲法的制定?難道中國憲法有且允許外國人參與制訂?這話,能聽嗎?
4. 1951年9月8日的〈對日和約〉與〈台北和約〉等兩和約都白紙黑字確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義與債權。」意即,日本僅僅放棄但未移轉台澎的主權給中國(或任何聲稱代表中國的流亡政權)。國民政府因而無權將台澎納入憲法管轄,甚至,作為憲政機關的國民大會也未有任何類似決議。請問:ROC憲法如何得以合法施行到台澎領土與人民之上?ROC憲法,憑什麼管轄台灣與人民?
5. 若台灣住民當年因不具中國國民身分,所以無權制訂中國憲法。則1990年代之後,豈有資格修訂中國憲法,更何況這部中國憲法「未合法施行到台澎」?
6.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中一句「驅逐蔣介石的代表」,意味者中國代表權「僅能一中、無有各表」。包括馬、蘇、連、吳等吹噓過「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如何真實者,豈非公然詐騙?
7. 無領土也無人民的「中華台北」,本質是「流亡台北的中國人政權」(Chinese regime-in-exile on Taipei)。連兩蔣都不敢下葬台灣,馬到處立什麼碑?
對北京,ROC也一樣矛盾連連,如針在刺:
1. 1949年10月1日建政前,北京便於9月29日推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這是一部中國的「臨時憲法」。它的出現已經預告了ROC憲法的死亡。1954年9月20日中國人民正式制定了第一版憲法〈五四憲法〉;歷經〈七五憲法〉、〈七八憲法〉,現今有效的〈八二憲法〉,已是1949年之後「第四版第五刷」的中國憲法。中國與中國人自己不斷翻新憲法,卻要台灣堅持其親手消滅的ROC憲法,不可改變?邏輯如何錯亂成這樣?
2. 如前所述,中國共產黨等並未參與中國憲法的制憲會議,卻命令台灣要堅持這憲法?
3. 北京命令台灣堅持ROC憲法,反過來便意味北京承認「二中」?是這樣嗎?
4. 若ROC憲法已被消滅,又無關台灣,其價值僅同於故宮書畫,給中國觀光客參觀剛好而已。更進一步說,台灣當局想藉由這部不存在的中國憲法來附和一中,也了不可得!
那,這部憲法明明在台灣運作,我們要如何理解已死亡的ROC與憲法與台灣的關係?
〈台灣關係法〉對此早做出貫穿虛幻直指本質的最完美定義。第15.2條說:「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準此,ROC頂多是「台灣治理當局」臨時借用可有可無的看板——沒有ROC台灣治理當局仍就是台灣的政府;,ROC憲法只為「台灣治理當局」藉以平順運作的「基本大法」,不是那被否定、無效的中國憲法。
台灣問題是戰後處理的一環,非中國內國法的拉鋸。所有台灣住民,無須懼於ROC憲法之名而「效忠」中國,那是幻象;但需基於「對日和約體制」來「服從」這部僅具行政法規本質的基本法。效忠與服從,表面上雖差之毫釐,卻南轅北轍。也正因為所謂的「ROC憲法」本質即為〈台灣基本法〉,所以伴隨民主自治的深化,我們當然有權部分修訂自己的基本法,但在台灣未取得國格之前,我們很遺憾的卻無權利廢止這部〈台灣基本法〉。這背後有深切的戰時國際法法理,需另文探討。
蔡總統的責任是履行這部〈台灣基本法〉,照顧人民利益,維持台澎現狀。其餘都是雜音;既是雜音,聽聽就好,無須當真。
作者 / 雲程
(編按:作者原投稿自由評論網,經邀請擴充其原文於本站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