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律師跟醫師的差別」,而是「法治思考」與「人治思考」的差別。
作者 / 汞燈
日前,針對是否能以監視器抓違規停車一事,柯文哲覺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奇怪耶,條文不是人訂的嗎?條文把它改掉就好」並批評:「如果問我的評語,就是腦袋裝大便,腦袋裝強力膠」。(2015/04/24,蘋果日報)
確實,法律若有不合時宜之處,確實應該修改。但在一個「法治」(rule of law)社會、「法治國家」(Rechtsstaat),並不是柯文哲常常講的「法律是服務人,而不是人去服務法律」;相反地,是「法律必須服務人,人要尊重並依循法律」。這兩者的差別,並不是「律師跟醫師的差別」,而是「法治思考」與「人治思考」的差別。
過去君主絕對統治之時,也有法律,卻為何不叫法治社會?因為君主不受到法的箝制。Princeps legibus solutus(元首不受法律拘束),法律應服務於朕,而非朕得服務、尊重或依循法律。約三百年前,清國雍正皇帝揮毫寫下「唯以一人治天下,豈為天下奉一人」,便是人治思考的最佳寫照。
只因法規範對柯文哲的行政形成限制框架,不符他的期待,便讓他憤怒、覺得法規範不正確不合時宜、是如大便一般的東西,而不是去探討法規範以及他所想推行的措施間的合理性、相容與衝突可能性,這猶如把自己置於法律之上,散發濃烈人治思考的味道,身為一個公職人員,這非常不恰當。
解決違規停車的問題實際上也不是只有透過監視器處罰這一手段,其他還能考慮諸如檢討該區段的停車限制是否合宜,檢討周遭停車空間容量與重新規劃等等方式。一味地想以處罰解決事情,只是「行政罰萬能主義」的謬論。
再者,透過監視器抓違規停車的另一個問題是造成一般人民「資訊隱私權」的侵害。公開場合不是沒有隱私權,只是在公共場所中,對隱私權的保障是相對性的。而所謂「資訊隱私權」,意指「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大法官釋字603)。
簡言之,諸如個人何時出入、與誰一同出入或是以何種方式出入哪些路段,或是個人居住於該路段之何處等等,這些資訊屬於個人資訊隱私權的涵蓋範圍。當路段增設監視器時,便會「強制性的」讓這些資訊暴露予公權力,這便可能造成對隱私權保障的侵害。
因此必須根據「比例原則」之「目的正當性」、「手段適切性、必要性與合宜性」去衡量:基於「防堵違規停車」目的而「增設監視器」之手段,以及此一手段對「資訊隱私權」所造成之侵害是否合乎比例?又是否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措施?如此檢討,則增設監視器的必要性與意義,顯得令人懷疑。
再者,從民主原則即是基於對公權力的懷疑此一視角來看,增設監視器等同讓公權力有更多眼目、更多機會與可能性侵害人民自由,也不是一個防堵違規停車的最優或較優手段。反而可能是一個弊大於利的措施,應該非常謹慎看待。
2012年的七月左右,前台北市長郝龍斌便提過柯文哲如今所言一模一樣的意見,也就是增設監視器抓違規停車。當年的郝龍斌是被如何嚴格的批評以及他被批評的重點,如今也可以完全移植到柯文哲身上,絕不因今天是柯文哲當家就有該所不同。
這才是柯文哲競選當時所期待的進步城市、民主法治社會,而不是一個柯文哲的雍正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