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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良為娼?何苦逼迫涉世未深青年面臨死亡連署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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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台北市中正萬華區立委罷免領銜人與母親叮嚀的相關新聞,實在是讓人不慎唏噓,國民黨台北市黨部雖然規劃A、B兩隊,卻沒有規劃C隊,導致A、B兩隊翻船時,沒有C隊可以救援,被迫讓B隊涉世未深且家世清白領銜人繼續背當槍使,讓「憶事無成」罷免案真的變成一事無成。

無論這齣戲是國民黨青年從政的野心抑或公民連署的渴望,免不了偷雞不著蝕把米,賠了夫人又折兵,這恐怕才是領銜人母親看透這場罷免遊戲的本質:國民黨何苦逼迫身世清白青年面臨法律風險?針對台北市中正萬華區立委罷免一階段的「死亡連署」中,若涉及假造或冒用個人資料,尤其是對於領銜人最有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部分,應該是刑法裡的「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與行政責任」。

先從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來看,意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而偽造、變造私文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連署書雖非官方文件,但若用於政治目的(例如呈報或公開表示支持或反對特定人物),仍可能被視為具法律上重要性的文件,但有人偽造連署內容,使公眾誤認為某些人實際參與,可能符合此條件。至於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將偽造或變造的文書交付或出示給他人,視為加重行為。倘若領銜人明知或疏於管理,仍將偽造的連署書對外公開或作為政治行動依據,也可能構成這一罪名。

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收集連署者姓名、電話、身分證號等資料,若在連署活動中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就蒐集或使用其個資,則可能違反:個資法第19條關於「未依法取得當事人同意」,另依該法第41條、第42條: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情節重大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及行政責任(無正當理由擴散個資,也可能面臨高額罰鍰)。筆者建議領銜人日後面臨法律訴訟時,應先立即撇清「資料處理者」所需負擔:揭示個資使用目的、保護資料安全及防止外洩、未經授權不得向第三方公開或轉交資料等義務,或許可以轉為污點證人來辦理。

至於國民黨台北市黨部給予領銜人的連署文件究竟從何而來?網路上有說是工讀生抄寫名冊,抑或是從網路平台資料下載連署而來?法律實務上來看,目前台灣法律對於公民創制權中的「黨部連署」、「網路連署」、「政治倡議平台」的規範仍較模糊:首先,實務上如何界定「偽造文書」仍視案件而定,但台北市中正萬華區罷免立委領銜人一案之判例,或許可以日後認定指標之一;再者,若連署平台有備註「非正式政治訴求,僅供象徵用途」且未使用真實個資,可能獲得較多言論自由保護空間。

一般法律者會認為一旦領銜人一旦使用者輸入真實姓名、身分證號、電話等資訊,就落入個資法與刑法的雙重規範範圍,台北市中正萬華區罷免立委領銜人日後面臨法律問題不可不慎。最後,筆者想藉由已故政治學大師呂亞力解析當革命運動發生時幾句金玉名言,給台北市中正萬華區罷免立委領銜人當參照,千萬不要被當成槍來使用變成作案工具:

第一流的人才,戰死沙場;
第二流的人才,被人鬥倒;

第三流的人才,黨國大老。

作者:林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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