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民赴對岸發展者,可能會領取諸如台胞證、居住證、定居證、身份證多種證件,目前陸委會的政策管制上,是針對我國人士領取對岸身份證者就取消國籍及戶籍,但筆者建議陸委會應從定「居證者」著手。依實例來看,台胞證只是基本的通行證,而居住證提供部分對岸居民待遇,身份證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而定居證已從居住證大幅邁向身份證,應向國人宣傳申請定居證對國家安全的危害性。
定居證的正式名稱為「台灣居民定居大陸證明」,依法律性質來說,台灣人若想要落戶中國、取得中國戶籍之前,必須先申請「台灣居民定居證」,相當於「移民許可證」。雖然定居證本身不是正式身分證件,而是一個過渡性文件,取得後才能辦理中國的「居民戶口」,但始終是最終獲得「中國居民身份證」的必要條件之一。事實上,台灣人想要申請「定居證」,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首先,直系親屬在中國,並依親落戶(如台灣人與中國配偶結婚);再者,在中國長期居住、工作,並有穩定生活來源;第三,特殊人才、投資者或對中國有特殊貢獻者。

至於中國公民身份證的性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的正式身份證明,只有擁有中國戶籍的公民才能申請。一旦台灣人士取得身份證後,將完全視為中國公民,並享有所有權利義務,但基於中國不會對外公開相關資訊,陸委會也無法立即得知並即時取消其我國戶籍。然而,取得「台灣居民定居證」並成功落戶中國後才可申請身份證,陸委會必須在定居證這關就該著手來是認事用法。中國公民身份證雖享有與中國大陸公民相同的選舉權、公務員考試資格、社會福利、醫療保險等權利,也可在中國各地區自由居住、工作、經商、買房、投資等。
短期居住、工作、讀書的台灣人,只需辦理「台胞證」或「居住證」,無需申請定居證或身份證;若與中國配偶結婚、希望長期定居的人,可申請「台灣居民定居證」,之後再申請中國戶籍與身份證。此外,此類申請人士也打算完全放棄台灣身份、希望成為中國公民的人,申請「中國大陸居民身份證」意味著須放棄台灣戶籍。不過,由於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因此通常意味著台灣戶籍被註銷,回台需辦理「台灣居民來台證」,同時也會失去台灣護照,未來若想恢復台灣身份,需重新申請入籍程序。依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整體法規範來看,目前我國人士申請對岸的「定居證」尚未影響台灣戶籍,倘若最終落戶中國後,我國政府才會視個案為「自願喪失台灣戶籍」,未來若要回台灣需依移民程序辦理。
定居證的申請流程幾乎是領取身份證的必要途徑,台灣人先持台胞證進入中國;在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供台灣身份證明、戶籍資料等文件;經當地公安審查批准後,發給台灣居民定居證;持定居證辦理戶籍登記,正式取得中國戶口;之後即可申請中國居民身份證。職此,雖說持「定居證」期間,仍然不具備完整中國公民權利,例如:不能參與選舉、擔任公職,無法直接享受大陸戶籍居民的完整社會福利(需取得身份證後才可),當台灣人赴對岸取得「定居證」後,即可進一步申請中國戶籍,最終獲得中國身份證。
作者 / 林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