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土城區日前發生駭人凶殺案,46歲男子疑不滿妻子聲請保護令,持雙刀當街砍殺妻子與小姨子,2人送醫搶救不治。此一悲劇突顯保護令執行存在漏洞,而妥善運用現有法律即可補強。
相關研究和實務經驗俱指出,家暴加害人具有控制情緒能力低、控制慾及佔有慾強等特質,而保護令核發前後,是加害人展開報復的高風險期,因其無法忍受被害人脫離自己控制。由於加害人對被害人的住所及行蹤往往知之甚詳,提供被害人適切的庇護安置,是保護令至關重要的配套措施。就此而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第1項第4款即有明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因此,倘遇類似本案案件,各縣市政府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整合相關單位資源,妥慎規劃被害人的庇護安置措施,以免受加害人的侵擾。

又按上開規定,司法機關亦為家暴防治網絡的一環,本案犯嫌據媒體報導曾有多次家暴紀錄,又違反保護令被警方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經檢方訊後飭回。當時檢方若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向法院聲請對犯嫌預防性羈押,或許就能阻斷被害人再次遭受暴力的風險,因此本案在羈押必要性的審酌上,容有改進空間。
綜上,家暴防治為跨機關屬性的業務,相關部門務以本案為鑑,儘速完善保護令的配套措施,及補強執行面向的漏洞,阻斷下一齣家暴悲劇再發生。
作者 : 王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