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邪教議題逐漸引起廣泛關注,主因乃台灣社會對「邪教」或爭議性宗教的容忍,源於其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多元文化包容、現代社會需求以及法律框架的設計。上述因素共同塑造了台灣宗教的多元環境,但同時也為某些宗教團體提供了存在空間,包含信仰與社會、宗教與政治、法律和文化等互動等。
由於台灣的宗教信仰多元,涵蓋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以及本土民間信仰等。然而,某些組織或宗教形式因其極端行為、教義爭議或對信徒的精神與財務控制,被外界視為邪教,但實際執法取締上卻很難對邪教給予法律上的定性,尤其是台灣缺乏專門監管機構,雖然有宗教相關部門負責宗教團體的註冊與管理,但對於邪教的監管並無具體政策或資源。
上世紀台灣的80年代因應經濟騰飛,也造就浮動與貪婪的人心作祟,於是就有成立邪教從中牟利的機會,最著名的案例乃台灣人李光(後更名為李佳豪)成立宇宙光明功,初期宣稱以「道教」為基礎,融合氣功、宗教修行和精神療法。
雖說人怕出名豬怕肥,宇宙光明功信徒者眾多隨即坐大,卻也爭議行為,例如:宇宙光明功主張透過修行治病,但實際涉及財務榨取、精神控制及非法集會;組織結構高度封閉,對外宣傳具有神秘色彩,吸引大量信徒捐款。新興宗教在快速變遷社會中的角色,指出它們往往填補了傳統宗教無法滿足的心靈需求。
教主的權威性慢慢受到反對信徒的質疑,宇宙光明功的教主宣稱擁有特殊靈性能力或神聖地位,吸引信徒崇拜,教主個人的財富來源、對信徒的要求及自身奢靡成性生活方式等,加上該團體領導層多次捲入法律案件,包括誹謗、詐欺或擾亂社會秩序等法律糾紛,普遍受到外界質疑。
職此,當時台灣多家媒體深入報導方式探討宇宙光明功的運作模式,以及其對信徒所產生的影響,經傳媒報導後激起社會嘩然地討論。台灣政府對該團體的財務和宗教活動展開多次調查,但因宗教自由保障及證據不足,執法有限放棄追訴,讓不少輿論聯想宗教團體與政治必然有緊密的聯繫。
動輒違反宗教自由,邪教在台灣到底該如何定性?事實上,台灣社會中確實存在對某些爭議性宗教或被外界稱為「邪教」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反映了台灣在宗教信仰自由、多元社會及法律框架下的特性,但這並不意味著台灣全然接受或支持邪教。兩岸目前對宗教的管理態度大為不同,大陸對被列為邪教的組織採取高壓政策,而台灣相對開放且寬容的態度。
台灣法律保障宗教自由,但對於可能涉及非法活動的宗教組織,法律處理上仍存在一些挑戰。例如,即便某些宗教團體可能涉嫌財務詐騙、精神控制,但因其運作形式隱密,難以具體取證,執法單位需謹慎處理,以免違反宗教自由的原則,形成監管尺度最大的挑戰,政府需避免被指控侵犯宗教自由或干涉信仰活動,因此對宗教團體的監管往往相對寬松,難免縱容新興邪教組織的壯大。
筆者認為要改善邪教組織對台灣社會所帶來的危害,必須從法律層面、社會層面及資源層面等三方共同著手進行政策建議:首先,在法律層面上必須設立專門針對邪教的法律框架,明確定義邪教行為及其處罰標準,加強對宗教團體財務透明度的監管,防範詐欺或非法牟利;其次,在社會層面廣泛宣傳邪教組織的危害,提高公眾對邪教危害的認識,鼓勵受害者及早求助,並推動心理輔導與法律援助,幫助受害者擺脫邪教控制;最後,資源層面需要增加執法機構的調查資源與權限,加強跨部門合作,並積極引入諮商專家、心理學家、宗教研究學者等專業人員協助識別邪教行為。
作者:林士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