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霸凌案不斷延燒,卓揆才說過重話講「永不錄用」謝宜容,試委人事案的國會詢答,許舒翔就說明未必能夠如此。如果永不錄用是講真的,其實我國法治有正規的操作方式,就是勞動部一方面撤銷兩大過處分,另一方面同步移送懲戒並停職。因為,依我國法制,是真的有「永不錄用」這一回事。閣揆作了政治宣示,卻沒有相應的法律動作,顯示出來的,是對行政責任法律制度的陌生,十分可惜。
移送司法懲戒 才能達到永不錄用的法律效果
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但服務機關自行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沒辦法有這麼嚴厲的法律效果。就算被兩大過懲處撤離現職,也可以用公務人員資格,於各機關有開缺時再次求職。卓揆說的重話,如果不是謊話,就一定要用懲戒法處理。
因為我國憲法特殊的監察彈劾、司法懲戒設計,行政責任係以移送司法的懲戒制度、以及服務機關的懲處制度雙軌併行。而在雙軌中,只有懲戒制度的免除職務,能夠做到真正「永不錄用」的法律效果。走上懲戒制度的這一軌,就一定要服務機關依懲戒法第24條,按謝宜容的職等,移送監察院審查,後續再提出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判。又,該法第22條規定司法懲戒和行政懲處,最終只能有一個結果存在。之前已下懲處,現在只好「倒車」,撤銷懲處和移送懲戒同步進行。
謝宜容不但涉及職場霸凌,裝潢辦公室和許銘春演唱會,也都有違法失職的嫌疑。若是移送懲戒,後續是由懲戒法院依照司法審判的程序進行,就算謝宜容真的是有人罩,也會強制受到公開檢視,杜絕隻手遮天。當年,為了逼退管中閔選台大校長,找出其過去任政務官時投書之事,監察院打配合告到懲戒機關。謝宜容牽扯到的違法失職,不但牽涉一條人命,經費支用合法與否,也涉及貪腐,難道沒有管中閔案嚴重?憲法本文第24條,蘊含公務員侵害人民權利者,應以懲戒辦理,本案實應進行司法懲戒,以昭公信。
用人機關總是避免司法懲戒的遠因
之前外界有傳言,謝宜容是在最後15分鐘收到考績會出席通知,勞動部技術作弊製造處分違法。雖勞動部發聲明否認,但卓揆喊出永不錄用,卻不真正依照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懲戒,獲致法律上真正能「永不錄用」的「免除職務」判決,總是啟人疑竇。
卓揆的永不錄用政治宣示,可能是立即處置的政治止血,但另一方面,也顯示出政治人物對我國憲法上的懲戒制度,不夠熟悉、有意無意地忽略。若能用行政懲處、避免司法懲戒,畢竟能將事情緊握在用人機關手上,機關首長頗難抗拒這種誘惑。偏偏憲法法庭111年憲判9、10,又忽視憲法本文第7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明定監察彈劾、司法懲戒,行政責任的追懲,自始就並非行政部門原始權限;就算以憲增第6條第1項第3款考試院所掌的考績法制理解,用人機關也是在立法院規範大框架、考試院規範小框架的情況下,享有極其有限的個案執行權;前述憲判應要認為憲法上全無明文,必須層層推論釋義才能產生關連的行政權,倒成了追究行政責任的原始主體,有明文的監察、司法權,反而屬於例外。本來行政部門就有誘因,把人事處置牢牢單方抓在手中;大法官用自己心中的想法取代憲法條文,更對這種行政濫權、擴權推波助瀾。這層因素,恐是當政府爆發重大弊端時,總是無法徹底公正徹查的遠因。
作者:邱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