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報導經濟部長郭智輝要求,國營事業在面對立委索資時應準時繳交,否則考績「一律打乙」。對此,經濟部闢謠,部長僅要求各單位主管重視索資,並無要求考績一律打乙。值得注意的是,此時放出民代索資造成公務同仁壓力的風向,企圖與勞動部霸凌案混為一談,手法精準快狠,目的尚非良善,充滿機關想避免監督的斧鑿痕跡。
平心而論,民代監督的力道尺度拿捏,套句中國話「不好說、說不好」。特定需要請託的局處,以地方議會為例,如警察局、衛生局、建管處、都更處等局處,議員難下重手,有時不留情面的「強力監督」是為公益或私益,還很難說。也並非未聽聞逾越社會容忍程度的監督方式,此種壓力通常非針對基層,而是具決定權的主官。
機關承辦人對民代甚至上層交辦業務感到不滿為必然,畢竟交辦索資對公務員是額外業務,若資料被抓包錯誤或作為質詢材料,承辦人會更無奈。因此,辦公室常遇到索資困難,延長回覆時限只是開頭,後續回覆資料文不對題,問A答B是日常,索資灌水附上一堆條文也很常見。
原則上索資準時繳交與否,端視於資料的要求,若資料數據龐大、甚至須協助整理製表,應當給予更多時間。若給予時限極短,無疑會增加承辦人壓力,但真正壓力來自未落實資料歸檔與整理,讓回覆索資有困難;對外膨風資訊能力,也讓民代誤以爲數據可隨撈即取。
而就算給予機關合理時間回覆索資,機關也會延長時間。導致有民代會變現縮短時間,因應聯絡人要求延長期限。雖然索資系統多會有管考,但如同1999陳情系統只要有回,基本就可以結案。承辦人常先給部分索資,剩下資料後補。巧門就在後續資料不追不就會補,機關再賭民代因其他事情而主動放棄。
資深的聯絡人深知Give and take(妥協、讓步)的技巧。民代不如外界以為掌握機關預算生殺大權,就能夠發揮監督力量。所謂「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不只能矇政務官,資深文官要騙資淺民代、助理絕非難事,資深民代有時也只能看破不說破,何況若有重要請託,時常需要行政機關的巧妙協助。
互相制衡本就是憲法權力分立的核心,若因公務機關霸凌事件,就趁機削減民代監督力量,反而助長公部門的沈痾,應當是民眾與公務同仁所不樂見。
作者: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