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勞動部的「勞動力發展署北區分署」,爆發1名資訊公務員輕生於該分署辦公室內的案件,由於案件發生在理應以身作則於所屬員工勞動權益的勞動部內,並涉及該分署謝姓分署長言語、威勢霸凌,以及該員生前身心俱疲卻仍超時工作等事態,不僅使該員家屬必須忍痛送走親人,同時也與台灣社會通念對勞動部的期待顯有落差,因此引發全台群情激憤。
在民憤難以迅速平息的情況下,不只該名謝姓分署長,在勞動部內已遭專案考績2大過免職後,未來也將面對公務員的司法懲戒、檢方的刑事偵查,以及社會輿論持續揭露其過去惡形惡狀等等的不利益;這次憾事的震波,更向上波及到勞動力發展署與勞動部,致使該署蔡姓署長遭解職、並降調為非主管職務,就連卓內閣的新任勞動部長何佩珊,也因為事發之初調查報告文句顯有不當、以及對應緩慢等理由,而必須在上任剛滿半年後就黯然引咎去職、由執政黨不分區立委洪申翰接任,政治震波至今依然餘波蕩漾。
但,就算不看太過久遠的過去,只看最近這幾年,也能夠確定:這次發生在勞動部的不幸事件,只是中華民國在台灣,不分中央及地方的公部門,所發生的公務員霸凌致死案件的冰山一角,不僅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就連多個縣市及直轄市,其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也不乏類似案例的發生,但其真相為何,則多半或隱沒於公部門的科層結構與權力當中、或乾脆被媒體關係良好的地方首長與其文宣團隊壓下,而難有真相大白於社會大眾面前的一天;更別提就算在最廣義的公部門以外,廣大得多的民間社會,存在於職場及家庭等諸般社會領域的霸凌,也是台灣社會無法徹底消解的事態。
面對台灣社會的霸凌問題,首先必須掌握其成因,而後就台灣社會本身的情況,提出可行的解決方向。
依筆者管見,台灣社會之所以存在霸凌問題,粗淺地說是因為以下的歷史性等結構因素:
1.荷西時代前後開始,來自東亞大陸的拓墾居民,與台灣在地的平埔族結合後,使台灣社會逐漸從拓墾社會變成漢人式的農耕社會。截至台灣結束清領時期為止,雖然清國在台的統治,在清領最後的20多年間,出現顯著的擴展;但台灣的多數民眾,所遭遇到的權力不對等,仍以宗族/家族長輩及地方頭人/鄉紳等傳統型的支配,作為來源的最大宗。
2.進入日本時代後,隨著台灣總督府漸次開展包含官僚組織,以及水利、運輸、通信等實體建設在內的近代化,日本政府在一邊維持其近代化開明專制統治的同時,也著手提升台灣的教育及產業等各方面,由各種近代化的職業團體及地方社團的出現,而有將地方自治、乃至於國政參與逐漸導入台灣的態勢;此一時期權力不對等與壓迫的來源,除了來自於既有的台灣社會家族/家庭結構、當局開明專制統治下的權力位階與差距,以及依然無法完全避免的本島人(台灣人)、蕃人(原住民)與日本人等民族分野以外,經濟資力地位的不對等,也隨著台灣被導入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秩序,而有較清領時代,經濟資力差距主要來自於土地之有無多寡,更加深重化的趨勢。
3.但,在日本帝國結束在台灣的統治,由中華民國政府先佔領、後流亡式的君臨台灣後,台灣社會在傳統宗族/家族制度、官僚系統及經濟資力之外,復經歷社會由再中國化所帶來的新的不對等,中華民國的殖民者,不僅在政治上,假光復及反攻大陸等名義,長期壟斷公部門的就業及任用等機會的分配,更同時在其公部門,帶來了中國式科舉文化在台灣的普及化、以及「官大學問大」之類唯權力至上的權力本位觀點,使得這些來自於中國官場文化的惡的習氣,逐漸在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官界生根,在成為上位者霸凌新進者或下位者,思想與組織文化上的根源的同時,也逐漸從在台中國人所掌握的學界、商界及教育界等領域,持續擴及到整個社會。
4.相較於陳水扁在1994年當選首位民選台北直轄市長後,對北市府組織文化,以市民公共利益為本位、由官僚向公僕所進行的改革,馬英九與蔡英文共16年的總統任期,對中華民國在台灣既有官僚體制與其既有組織文化等習氣的優容,則是使得官僚體系更加物蠹蟲生,連帶導致霸凌文化不減反增的一大助力。其中,善於鑽營者,固然能夠在優遊於其間的同時,將瞞上欺下的本事發揮到極限,並將其各種負面習氣,不斷向社會傳播開來,但年輕人等新進者,在這樣的官僚霸凌當中,從滿懷希望到喪志,卻也成為公務員離職率持續增加,即使還在職,身心狀況也不乏逐漸惡化的重要因素。
因此,依愚見,要導正台灣社會由於再中國化,從公部門官僚體制,向社會其他方面所散播開來,包含霸凌文化在內的負面要素,需要從公部門及民間社會雙管齊下:
—在民間社會方面,需要比照日本的「奉公」、又或者是希臘羅馬~英美古典自由主義一脈的公共的概念,去導正再中國化後民間社會公共性缺位的情況,並在社會的公共事務上,重建「權利/權力與義務之作為相生隨的一體兩面」、以及合理的群己權界的概念,使常民在去中國化惡的一面的過程當中,得以重建對社會公共性與群己權界的認知,並將之應用於台灣社會當中。
—在公部門方面,台灣社會必須在結束中華民國過渡體制、正式建立台灣國家的過程當中,一方面使公民得以透過不同層級的地方自治、以及自治法團的建立與運營,擴大「自己統治自己」的範疇,另一方面,則必須妥善處理國家建構過程當中,全國政府與地方自治體的權限分野,將專屬於全國政府的事權範圍、以及全國政府的組織規模,控制在一個相對較小、不致過度膨脹的範圍內,並在建立之初起,就在公部門當中,充分導入以國民為主體的公僕觀,以及問題解決導向與對事不對人等等的配套要素,作為其組織文化的中核。
依愚見,以上這些方面都充分做到後,才有可能讓台灣社會的公的領域,有徹底斬斷中國式社會官本位文化下,霸凌文化與其衍生惡害的可能性。但,這將會是非常大規模的改革工程,需要整個台灣社會,長時間深刻覺知其重要性與必要性,持續投入相當心力後,方能克盡其功;恕筆者直言,光是按照民進黨政府現有的運動式作法,恐怕等事態過去後,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官僚體系,還是會船過水無痕的依然故我吧?
作者:吳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