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齊廷洹赴苗栗縣講課,承辦人誤傳極其失禮的訊息,導致齊當下震怒離場。縣長鍾東錦對外發表煽情臉書文,或許有人讚鍾勇於反省,但是對人事的處理,竟然是鐵腕行政,承辦人「辭職」,科長記過,從公務員保障法制來看,濫權獨步全台。為了成就公關表演,破壞官僚體制至此,苗縣是法治蠻荒地嗎?
對公務體制較陌生的一般觀眾,可能難以體會此事有多麼違常。在綿密的權力網絡中,約聘僱比較缺乏制度保障,非常脆弱,容易被迫請辭。這從鍾做作噁心臉書小作文中,「承辦人請辭了又如何?…此一事件故鄉所受的傷痕要多少日子才能癒合?」看得出端倪。這齣請辭大戲恐怕是機要安排下,提供的公關材料。依法論法,「苗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雇人員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約聘雇人員獎懲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從而,免職基本上是要達圖謀叛國、貪汙圖利(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的程度。
科長記過,就更沒有道理。公務員責任,和刑罰、行政罰一樣,都有主觀要件的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規定,行為非故意過失,不得懲戒,依據大法官釋字583所闡明的法理,懲戒與懲處兩種制度有相當共通性。從而,總論性質規範可以類推適用。承辦人的錯誤,在於在通訊軟體上失言,科長只能因監督不周而負責。但科長如何監督?難道在承辦手機裡裝監控軟體,時時監視部屬行為嗎?既然科長根本沒有監督的可能,就沒有過失。依前揭法理,懲處是違法的。
鍾縣長的公關操作,還包括「尊重考績會」的託辭。自請處分待決的處長、記過的科長、請辭的承辦人這三個處置,根本是同一件事。依據「違失行為一體性」的法理,必須在同一次考績會裡面併案斟酌,這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會110年撤銷原因分析,就有所闡述、彙整救濟實務案例。但是處長尚未決定,科長記過訊息就外傳,可見制度已遭架空。
一個承辦人的去留,攸關一家人的生計,也表示苗縣府無意遵法。鍾縣長輾轉難眠,挖空心思繞過人事制度,恐怕法治國的精神,是要死不瞑目!
作者:邱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