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一名出生性別為生理男性的吳某於8月成功打贏免術換證訴訟,並於10月9日取得符合其所認同的女性性別身分證,引起熱烈討論,使得跨性別免術換證的議題再度引起各方爭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中,即認為未經法律授權即要求男變女之變性者,必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得申請辦理變性登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關於先施行變性手術之要求,也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之完整權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所以原先戶政事務所要求變性登記必須出具變性手術證明的行政規則因為違反跨性別者的人權所以違憲。
然而主流民意反對聲浪仍大,但檢視其中幾項反對論點不見得邏輯盡皆正確,最簡單也最好反駁的反對論點我統稱之為「認同隨便論的謬誤」:
(認同隨便論版本1) 反對者說,如果今天一個人隨便說我是什麼性別就是什麼性別,那我要說我的性別認同是戰鬥直升機也可以。
回答:目前法律上的性別認同還沒有戰鬥直升機,妳要說妳的性別認同是戰鬥直升機也沒有不行,只是在法律上不會被承認,也就是說這種反對立場的忽略無視了現行法制下並沒有的選項。
(認同隨便論版本2) 反對者嘲諷說,臺灣大學您好,我是一個就讀於XX大學的學生,但我的身分認同是臺大的學生,所以請你給我一張臺大的文憑謝謝。
回答:身分認同不是說可以這麼隨意認定,因為就算是免術換證也不是說我想我是其他性別我就能立刻變成那個性別,毋寧還是要經過精神專科醫師的鑑定而出具鑑定報告及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具有獨立自主的性別人格且其內在心理自我性別歸屬的認知長期偏屬女性,並已依此自我決定對外展現該性別人格樣貌持續相當期間而趨於穩定,另外還有各種行政過程得經過,也就是說免術換證還是有門檻在。
所以,也就是說妳是XX大學的學生,但妳的身分認同是臺大的學生,妳還是得通過相關的門檻,以學校而言即成績的門檻。
(認同隨便論版本3) 我自我認同為比爾蓋茲,銀行要承認了沒?
回答:這是一個明顯的錯誤類比,基本上妳要自我認同是比爾蓋茲也沒不行,跟銀行也沒什麼關係,本來就不需要銀行承認,只要看妳自己有沒有錢,這一樣是門檻問題,妳要自我認同妳是大富翁,那妳得先達到有錢的門檻。
除了以上這種可以簡單反駁的基本謬誤以外,但原本也支持進步價值的女權主義者為什麼會反對呢?這就必須要謹慎討論,也許我的論點也不全然是對的,但值得讓原本反對跨性別免術換證者多點思考:
首先,我先區分女權主義者,跟生理女性的擔憂
一般生理女性的擔憂不外乎就是安全性問題,今天原本屬於自己的私密空間被跨性別者侵占了,而且會不會出現被跨性別者強暴等危險。
我的回答是這點擔憂確實是合理的,國外也有案例是跨性別者囚犯在牢裡強姦其他女犯人的案件,但我要說的是這是個案,今天她都已經是個罪犯了當然會犯下其他犯行的可能性更高,另外今天一個跨性別者如果是性犯罪者的話,不論今天跨性別合不合法、可不可以免術換證,她都還是個人品不好的壞人,也就是說今天一個跨性別者是不是性犯罪者跟可不可以免術換證不見得有關,但我必須要說確實應該要在制度上更完善,使得那些居心不良想利用跨性別犯罪的人排除,也就是說要探討的應該是在可以免術換證的前提下,應該要有哪些相關的配套措施,才能使得真正有需求的人才能申請。
再來部分女權主義者的反對,思考的脈絡大致是面對原本的父權社會,生理女性本來是相對弱勢,今天似乎又有生理男性想搶了女性的特權,例如參政權有婦女保障名額等。
我的回答是這個論點的謬誤在於首先要改變是生理男性為想搶占女性的保障權利而變性的想法,因為並不是生理男性為了想要這個特權而變性,而是因為其認同自己是女性才變性,因而獲得的權利保障只是附帶好處,而且是其應得的好處。在父權主義社會下,壓迫生理女性的從來就不是跨女,所以不該怪罪在跨性別者身上,而且這樣反而坐實了父權紅利的問題。政治哲學家金利卡 (Will Kymlicka)便說,表面上看來保障弱勢群體的權利好像會汙名化她們,但那是弱勢群體的權益還沒提升到正常值的下一個階段,在這過渡期間應該實行積極權利的保障,而換言之當弱勢群體的權益已提升到正常值的階段,那應該要把保障的權益應該再留給更加需要者,筆者在此即指更為性少數的跨性別者。
的確,要求必須要做手術一定是傷害人權的,況且也不符合比例原則,動手術所要的成本太高,不是合理期待跨性別者都能承受的經濟負擔,而且健康風險也不是能夠忽略掉的,在法律上來講如果有相同手段可以達到目的的話,應選擇對當事人權利侵害較小的手段。
我的結論是,今天跨性別免術換證的議題也不能說完全不考量對女性權益的影響,但這應該是要從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提升安全性,使女性能安心,而不是就剝奪更為弱勢的權利,別把嬰兒和洗澡水一起倒掉,面對女性權益的擔憂,應該是改善現行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完全剝奪性少數的權利,如此弱弱相殘,絕對也不是公平正義,女性權益與跨性別權益都是左派性別團體所支持的價值,但在兩相衝突下,要怎麼做到均衡,值得吾人深思,解決之道絕對不是非此即彼這麼簡單,毋寧是相關複雜的配套制度去權衡以完善才可達到。
作者: 朱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