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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平台管理,還是數位平台言論管制?立法應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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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一連串關於《數位中介法》草案的議論,有不少政界、民間團體與人士對此發表觀點,其中對於草案內容的批評,如認為相關訊息的「主管機關」擁有過大的認定權利,對於有疑問的訊息進行「加註警示」恐有標籤效果,而申請法院進行查核又會徒增工作量。而面對民間與政界排山倒海的抗議,原訂8/25的公聽會已經延後辦理,而相關的討論還在發酵。筆者將於本文分段探討此議題,並提出對於數位管理的想法。

立法目標-業者/有關政府單位真的能夠管理所有資訊?

        從目前發布的草案內容來看,此法將各領域的訊息都對自對應一個主管機關,也就是説,日常生活中能接收到的各種資訊全都被包含在公家機關的「監督」之中。提供數位服務的業者除了要管理自己提供的網路平台,還需要配合相關單位進行違法/不實訊息的調查,提供必要之隱私資訊,以及對有違法疑慮訊息進行「加註警示」的動作。本月18日參與公聽會的幾個熱門社群平台,當知道自己也成為管理的對象時,幾乎都發表了擔憂,甚至有的平台代表認為,若按照此草案實施,只怕得要「關站」了。

        筆者認為,這些平台會有這些擔憂是可以理解的。以往,各個社群平台有自己的「版規」、「站規」,除了是參與者的默契,其實也是在遵守法律的架構下形成的,如不進行謾罵、誹謗和人身攻擊,以及散播不實訊息等等,本來就在各個平台會被處罰(如禁言,嚴重者封鎖帳號等),換言之,平台業者本就會進行管理。如今,當政府的不只是提供規範,而是能夠將行政力量伸進各個平台中進行「督促」,甚至能夠要求平台業者提供使用者資訊。這對於平台的管理者與業者是很大的壓力與限制,也會讓人不禁擔心,原本能在網路平台上擁有的隱私性和言論自由,是否會因此而引發一陣寒蟬效應?

防堵假訊息/違法訊息,實務上的窒礙難行

        另外,除了此草案可能引發的自由限制疑慮,實際要執行訊息真偽與適法的判斷,又仰賴法院處理,這些額外增加的工作量是否能被消化都是問題,更不用說是在四十八小時內核准緊急資訊限制令了。再加上此草案內有高額處罰的條款,這也難怪平台業者擔憂,若平台內的訊息經舉報,不論其資訊真實與否,業者為了自保,都會傾向把訊息先下架。這樣一來,除了經有關政府部門公佈的訊息之外,其他立場與內容不同的豈不都是「不實訊息」?這樣不僅是不實訊息,只怕連吹哨者、自媒體等能夠獨立於政府組織傳達最新訊息者,都會喪失功能。以此用來對抗不實/違法訊息,只怕是一套七傷拳,傷敵一千自損八百。

數位管理的態度:以「合作」取代「督促」

        因為目前《數位中介服務法》還是草案,並未送入立法院審查,未來還有修正的機會,筆者雖非法律專業,但是以心理學背景的角度來說,也能給予一些修正方向的建議。

一、            主管單位(NCC)與平台業者之間:

中央主管機關(NCC)固然有監督、管理網路平台之責,但是建立罰則、認證可舉報的民間團體,是一種威嚇、硬性的管理手段,難以促進業者自律,更可能造成過度的自我審查,有侵害一般民眾的言論自由與隱私之嫌;筆者認為,對於平台上熱門話題或流傳訊息,若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又可能對於社會利益有所影響,應與業者合作進行資料來源求證(如請發布訊息者提供證據),讓相關資安或者查證的單位進行調查,再由主關機關公布調查結果,以求證、求真的態度取代處罰的手段,會對於不實/違法訊息的防治更有效果。

二、            防範不實訊息的作法:

另外,若政府有心防治不實訊息造成的社會危害,比起動用行政力量針對各大網路平台訊息進行監督,更重要的應該是增加人民對訊息的判斷力,提供能夠查證的方法,以及對於公部門的信任。就以最近沸沸揚揚的海外打工詐騙案來說,提升全民對於此種陷阱的警覺心,並不是靠著行政力去審查各種平台是否流傳著此種詐騙訊息來防堵,而是透過各種真人真事的經歷、報導,讓全民意識到嚴重性,進而會勸告身邊親友不要步入歧途,達到真正防範的效果。

結論

        綜上所述,筆者期許未來《數位中介服務法》的修訂,能夠重新思考規範手段的合理性與必要性,以及限縮不必要的行政權力擴張(如將申請資訊限制令的單位下放到多達十四種相關部會),畢竟一旦行政權的氾濫被立法所維護,接下來的不合理都將成為「合法」,而為了要改變、推翻那些「合法」的不合理,又不知道要歷經多少努力與犧牲。言論自由獲得保障至今不過數十載,千萬不能為了防治部分有害的言論,就損害大部分人的憲法權利!

作者/徐華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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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徐華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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