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期約束網路平台上性私密影像、假訊息等違法內容,引發箝制言論自由的爭議,甚至湧起要求停止立法的聲浪,然若細究可發現,類此論調似有未確實理解言論自由意義或草案實質內容之虞。
首先,言論自由固然為民主的核心價值,但仍應有其界限,美國最高法院就曾劃下言論自由的標準:「人沒有在戲院裡,惡意的大呼火災發生的自由」。近年來,不當網路平台言論內容為害台灣社會甚鉅,近日爆發的柬埔寨打工詐騙案中,即有詐騙集團利用臉書、IG等社群平台散播高薪工作詐騙資訊,誘人受害;先前爆發的女性私密影像外流「台版 N 號房事件」也讓被害女性身心重創,因此,《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中課予平台業者對前開違法內容需採取移除資訊等因應作為的規範實屬必要,如果這樣都算箝制言論自由,那豈非將言論自由上綱為可散佈假訊息與性私密影像等違法內容的權利?更何況此種規管法律非台灣獨有,歐盟今年已通過的《數位服務法》就強制要求用戶數逾4500萬人的數位平台,須嚴格管制違法內容,否則將課以渠等全球營收6%至10%的巨額罰款。
批評者亦有謂,此法將賦予行政機關恣意要求平台業者移除特定言論的專斷權力,然依草案內容,行政機關如認定平台內容違法,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經法院審認聲請有理由者,再核發移除該內容、限制其接取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的資訊限制令,法院裁定前僅得對該內容暫時加註警示,意即只有經司法權裁定屬「違法」的內容才能移除下架,不是行政機關可隨己意移除特定內容,故此批評顯然站不住腳。
誠然,《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疏漏處不少,如前述提及的加註警語措施,多有論者指出會對言論產生「標籤化」效果,影響一般用戶感受,所以目前立法已踩煞車,因為一旦依此版本通過將備受爭議;然而,瑞典哥德堡大學日前發布的2021年V-Dem報告中,遭受境外假訊息攻擊最嚴重的國家就是台灣,而數位平台則是假訊息與其他違法言論高速流通的溫床,也是中國發動資訊戰的重要節點,因此台灣絕對比歐盟更需要規管數位平台的立法,當務之急應是透過多方溝通完備草案內容並儘速通過,以期早日建構安全可信任的網路環境,若因草案稍有缺漏就摒除立法,實在是因噎廢食。
作者/王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