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閱讀宋楚瑜主席媒體投書「乖謬史實的台灣地位未定論」,筆者認為台灣的法律地位並非一成不變,反而隨著國際情勢的轉變,而有實質內容的變化。忽略歷史演變的過程,挑選割裂的片段作為階段性的論述,阻礙對於台灣歷史的認識。
首先,有關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公告,至少在美國總統杜魯門1950年6月27日發表「韓戰聲明」前,兩者有其意義。至於爭議文字,將滿洲、台灣、澎湖等領土歸還中華民國,不得不提前司法院長王寵惠先生擔任外交幕僚時,將中華民國四字寫入開羅宣言有重大歷史貢獻。
但在杜魯門發表韓戰聲明提到「…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的安全恢復,以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或經過聯合國討論後,再作決定。」美國態度明顯改變,而這段內容與舊金山和約皆被認為是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起源之一。關於開羅宣言是否與台灣主權未定的說法衝突,隔天28日美國國務欽艾奇遜回答的清楚「該宣言僅表示簽署宣言的人觀點」。
第二,宋主席提到重點「中華民國連過往失去的領土都拿不回來,身為戰勝國究竟獲得什麼?」準確的說,身為戰勝國究竟剩下什麼?眾所周知,國民黨於內戰慘敗,領土大幅縮減至戰前的一趴。僅控制日本放棄法律上卻未移轉台灣、澎湖。從這點觀察,是中華民國需要台灣作為反攻基地,而不是反過來。
第三,有關吉田書簡,需要補充時空背景,當時美國參議院仍有強大的中國遊說團,搭配參議員麥卡錫的反共風潮。與其說由吉田致函杜勒斯,吉田作為橡皮圖章,以自己名義發佈了杜勒斯要求的信函,若不配合對日和約將無法在美國參議院獲得批准。
日本雖然身不由己,卻也替日本未來與中國的正常外交留了後路。按對日和約換文照會第一號,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現在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文中的絕妙之處,在於一方面未明說台灣、澎湖主權歸屬。另一方面也滿足國民黨政府的需求,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控制台灣、澎湖的事實,適用範圍僅為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的台灣與澎湖群島等領域。
此處在1952年7月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案之補充說明》中,葉公超指出「「雙方換文中定的適用範圍是指我國政府空下的一切領土,所為控制是一種事實狀況,而非法律的意味和法律上的主權有很明顯的不同。」
第四,為何《中日和約》第10條寫道,「確認中華民國國民應包括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按條約第14條遇有解釋不同,應以英文版為主。因此,第10條中華民國國民「Shall be deemed to」解釋「應視為」,次按國際法學家邱宏達與陳純一所編著的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則採「應認為」,無論如何都不是「確認」。
第五,有關戰爭賠償,於對日和約換文議定書中,寫明「中華民國自動放棄根據舊金山和約第14條甲項第一款日本國所應供應之服務與利益」。意即,放棄戰爭賠償。
最後再以國史館藏的蔣介石前總統史料,回應宋楚瑜主席。
根據1950年9月5日駐美大使顧維鈞呈蔣中正有關台灣地位與承認中共政權電文稱:「…近三月來,美國一再聲明主張台灣地位問題待諸將來決定…姑先以目前台灣已由我治理控制,且為我政府駐地之事實為重。而置台灣法律上之地位問題日後解決,一面在未解決,盼能將保台支責任歸聯合國擔任…。直白說,顧維鈞建議接受美國的新對台政策,即已事實佔有台灣為重,有關台灣之法律地位擇日後再予以解決。此後歷史發展如何,大家清楚。
台灣地位是否曾經未定或如今已定,絕非乖謬史實,而且國民黨政府清楚知道。不過是國民黨人不願意面對「大陸回不去,台灣不屬於中國」的政治現實。
作者/陳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