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轉條例也規定促轉會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認定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案件,其有罪判決亦視為撤銷。
行政院十三日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提高被害者受賠償的金額,以及返還政治犯遭沒收之財產,並新增「行政不法」的國家不法態樣。
早在一九九〇立法院就陸續通過三部與轉型正義補償的法律,一九九五年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及一九九八年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除了「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係比照冤獄賠償的標準外,其餘兩者的補償均採基數制,而一個基數是十萬元,補償上限為六十個基數即六百萬元,遠低於冤獄賠償一天三千至五千元的數額。若比較背景相似的「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與「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前者係以無罪為前提,後者則以受有罪判決為前提,是「不當」判決而非「不法」判決,賠償金額的落差有其時空背景。
但到了二〇一七年底總統公布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對於過去曾依上述三部條例受補償者,明訂「其受有罪判決者,該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余本法師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並公告之」,採取立法撤銷方式。此外,促轉條例也規定促轉會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認定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案件,其有罪判決亦視為撤銷。促轉會迄今已公告撤銷五九四二件有罪判決。
這一次的草案,固然將賠償上限提高至一千兩百萬元,且採取階梯式累加計算方式,使得賠償金能適當反映當事人權利受侵害的程度,但依然與冤獄賠償有段距離,而當今的立法背景已與過去不同,所謂的「有罪判決」業經撤銷,既經撤銷,自始溯及不生法院裁判的任何效力,當事人自是回復無罪之身,何以不能比照冤獄賠償的標準?若說是財政考量,促轉條例明訂不當黨產收回後應成立促轉基金,而黨產會已作成七百多億元的處分,在大法官宣告不當黨產條例全部合憲的情況下,黨產收回是可預期的,財政考量不應作為藉口。
此外,草案新增「行政不法」的國家不法態樣,為此,也修正促轉條例,賦予促轉會認定之權限,但促轉會五月就要解散,如此一來,將沒有機關有認定權限(包含司法不法的認定),更遑論據此認定進行賠償。未來立法院在審議時,應將認定的權限機關明訂清楚,以免立法美意徒具形式。
作者 / 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