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地方選舉將至。13日再度傳出地方議員挪用助理費而遭判處9年重刑。
值得注意的是,近來縣市議員挪用助理費事件頻傳,按媒體雜誌整理2019年至2021年中至少有27位議員深陷詐領助理費爭議,其中不乏六都高知名議員,金額從百萬至上千萬不等,依詐領期間常長短而異。
而之所以會被認定為詐領。一般是以人頭助理虛報人數或月薪,藉此詐領助理補助款,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坦白說,若議員將補助費用挪為私用,做日常生活開銷,甚至繳房貸等等,基本被抓包無話可講。但仍經常看到辯解理由拙劣,舉凡稱僅是偶爾協助的助理,因不符合經常、繼續性等勞雇關係要件,基本不見人影的助理,一望即知就是人頭。
另一種就情有可原,通常僅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不具詐取財物罪的不法意圖。
受制於補助條例文義的僵化,補助費用既有上限也有人數規定,若未超出上限,但超出所定人數,超出的人員不得請領補助費,導致產生另一種實務作法。助理領到助理費後,經議員指示將部分補助費交回,看似變相回捐,卻更像「寄戶」之用,因為補助條例的不當限制。若助理費並非全用在議員向誤會所申報的公費助理薪資,基本就可能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雖然近來實務解釋多肯認學者羅承宗所提出「總額不變,彈性多元應用」的作法。
不過在未修法前,無特別副業加持的民代人人自危。尤其,這類彈性運用多用在於臨時多出人力與增加助理、主任薪水。以上還未算入其他選舉服務開銷,觀察以往判決,若挪用補助費於服務處運作仍可能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而非僅登載不實,至多在量刑階段酌減。若連服務處費用都須以挖東牆補西牆方式維持。
難免做實民間長期的刻板印象,參與政治並非常人能力所及,變相要求民意代表要有副業加持,否則難以支應開銷回應選民的過分期待。
某種程度,少部分議員主業、副業難以區別。這不也是選民長年所詬病之處,究竟選舉、維持開銷要從何回本,是個不能說的秘密。還有多少兼職民代以政治身份掩護本職,替家族事業護航、營私舞弊,恐怕真是「不好說也說不好。」
作者 / 陳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