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什麼議題可以投,什麼議題不行投,當前公投法第二條說明,能夠全國投票事項有三: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
公投法賦予人民直接民主權利
本月12月18日,台灣啟動四大公投案投票,議題涵蓋:重啟核四、反萊豬、公投綁大選、珍愛藻礁。此為2019年公投法修法後第一次的全國性公民投票,台灣之所以有公民投票是依循國民主權的原則,在公民投票法加以保障。
然而什麼議題可以投,什麼議題不行投,當前公投法第二條說明,能夠全國投票事項有三: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然而三項看似具指標性之內容,背後卻可能是高度實質審查的展現。最終可能造成人民直接意志,無法被選務機關接受之情況。
公投法設計不足,促使中選會具實質審查空間
舉例而言,去年由台灣制憲基金會辜寬敏董事長向中選會提的「制憲意向公投」,題目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該題清楚的表明,要求總統推動重大政策,並且收集超過3000份連署書,中選會卻以不符合重大政策、總統無權進行制定新憲法的程序、本文題目用字不夠清楚為由駁回。
在此情境下,我們發現公投法修法後仍有未竟之業,首先公投法設定若人民提起公民投票後,需先收集千份連署書後,才能進入中選會進行審查,然而若審查被否決,是否即代表中選會直接忽視數千人之民意請求?這樣的情況,將擴大中選會作為選務機關之政治權利。
再者若中選會對提案有所疑義,按照現行規範將會啟動聽證會程序,邀集專家學者共同提出對於疑義內容之建議,此舉固然為保障提案人民能夠主張自身立場之時機,但在該階段的進行,中選會並不會依國民主權原則,提供相關建議給提案人如何修改,而是聽證會結束則進行駁回或通過之審查,過程上尚缺乏溝通討論之過程,對此筆者認為中選會應擔任仲裁者,積極提供相關建議,讓具國民意志及理念之提案,能加以通過。
由此可知,公投法對於提案審查過於不明確,賦予中選會具備高度政治審查之空間。我們可以從本次公投案中的核四公投案與制憲意向公投進行比較,本次萊豬公投案之題目為「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萊克多巴胺之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該案內容不僅提案夾帶雙重否定字眼,其內容「萊克多巴胺之乙型」更是民眾難以理解之內容,但該案卻是給予通過。而荒唐的是「制憲意向公投」指出「推動」一詞,卻被認為過於廣泛、常人難以理解,但我們從現行法規可以看到使用「推動」一詞在我國法律、行政命令,高達30多條,卻還是被中選會認定難以理解。
公投法,應朝最大化解釋原則
當前我國憲政慣例採代議民主方式進行,但人民依舊有直接公民投票,據釋字645號,說明就重大政策爭議,由人民直接決定,並不違反我國代議民主制度的原則,直接民主是展現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而我們從「制憲意向公投」分析,該案目的是促使總統來為新憲法進行政策上的準備,而非直接制定新憲法,也並非挑戰當前憲政秩序。
或許,在討論當前公投綁大選的內容時,我們可以多去思考,公投法審查之基準,人民直接權利保障為何,這才能促成更多直接民主之討論,及窺探直接民主制度的界線為何。而筆者最後也期許我國中選會能積極賦予人民直接參與提案之機會,不論是調整審查機制,又或者提供修改建議方式等皆可,讓政府能重視人民直接的呼聲,展現多元民主之真諦。
作者 / 李坤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