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常發生寄存通知未確實黏貼置放,進而影響相關救濟行使的爭議。…在尚未有較完善的制度前,要求郵差於置放通知單時,應拍照、攝影等方式證明通知單有依法置放,是讓寄存送達實際操作時更為嚴謹的方式。因在場並無本人或有權領取之人,藉由課與郵差存證的義務下,除保障送達相對人,也是充實郵務的信賴感。倘郵差並未於置放通知時留下影像證明,形同其未依規完成送達,此時應由郵差提出有何未留下證明的正當理由,否則不應由送達本人承受不利結果。
自7月27日起疫情警戒調整為第二級,但在疫情危機尚未停歇下,當前防疫政策仍暫時維持,將視情況決定是否逐步鬆綁、解除管制,因此現有的防疫生活料將維持一段時間。自去年疫情發展以來,口罩、消毒、維持社交安全距離到疫苗等,日常生活已與防疫密不可分。
以實名制為例,出入公眾場所、易群聚的地方等,現場會架設供手機掃描解碼的二維碼,利民眾登載自己的活動路線,遇到確診個案時檢視自己有無接觸可能、助於疫調進行。基於許多公寓大樓不開放配送業進出入,物流業者有推出「零接觸」服務,僅透過手機掃二維碼、簡訊拍照簽收或拍照留存簽章,取代過往面交接觸降低傳染風險(註1)。這些對應疫情衍生的新生活模式,對於原有的非疫情生活具有一定的啟發。其中如宅配拍照留存之方式,或得適用於送達人 (郵差)為寄存送達通知的情形。
法律所稱送達,是為使送達對象知悉送達物之內容,以利其得採取相關行動維護自身權益,更是訴訟上發生效力的基準(註2)。如提出上訴,法律多以判決送達後起算期間(刑事案件為判決送達後起算20日,刑訴法349條)。送達原則應於直接會面送達對象時交付(註3),若未能直接會面,除轉交送達對象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外(見民訴法137條),一般將送達物寄放指定處,再以通知單通知其前去領取(見民訴法138條)。
然而,實務上常發生寄存通知未確實黏貼置放,進而影響相關救濟行使的爭議。寄存送達依實務說明,不論本人有無領取,送達依法完成流程時便生效力(註4)。假如通知單未確實黏貼,甚至根本未置放時,當事人將承受未及時完成法定流程而承受不利益的結果。但要證明寄存通知未依程序置放實屬不易,有研究指出,法院對於主張通知單未確實黏貼、置放之聲明,多以送達證書的內容判斷,只要郵差於證書的記載無明顯違誤,便認定郵差已依法完成送達。即使當事人欲主張寄存送達通知單並未置放,幾乎無法提出反證郵差未確實置放通知單的證明,請郵差到庭作證也不易釐清,故研究提出於寄存送達的操作上,應要求郵差拍照證明確實依法置放通知單(註5)。
將宅配拍照留存證明本人已簽收之方式,套用到寄存送達作為送達人之義務,固然有助於確認通知單是否確實置放,不過僅單純拍照留存,不等同確切提出反證。如照片是置放通知單後而非置放時所攝,則在置放通知後至拍攝前期間,究竟是該通知原已合法置放,後因不明原因消失,亦或是通知最初並未置放仍無法判斷(註6)。
在尚未有較完善的制度前,要求郵差於置放通知單時,應拍照、攝影等方式證明通知單有依法置放,是讓寄存送達實際操作時更為嚴謹的方式。因在場並無本人或有權領取之人,藉由課與郵差存證的義務下,除保障送達相對人,也是充實郵務的信賴感。倘郵差並未於置放通知時留下影像證明,形同其未依規完成送達,此時應由郵差提出有何未留下證明的正當理由,否則不應由送達本人承受不利結果。
出處與註解:
註1:「唐鳳實聯制燒進物流!新竹物流自行研發 首創全國”零接觸”簽收」,民視新聞網,李雯珂、黃品翰報導,2021/05/27(連結)(2021/7/30造訪)。
註2:見林永謀,刑事訴訟法釋論(下),改訂版,2010年,頁56;司法院釋字667號解釋理由書第二段以下。
註3:見黃茂榮,釋字66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頁4。
註4:見最高法院110年度臺抗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註5:王欽彥,送達之不知與民事訴訟法164 條之回復原狀,靜宜法學第三期,75-80,2014年6月。
註6: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事實及理由,三、經查:(二)以下。該案上訴審亦支持一審法院的駁回裁定,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抗字第167號民事裁定,理由,二、經查:(三)以下。
作者 / 張定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