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部門應就前開問題著手改善,儘速修訂不合時宜的刑罰規範,並致力達成量刑妥適,雙管齊下方能兼顧個案正義與司法的社會信賴。
本月17日自由時報以《巨貪屢輕判,基層觸法不輕饒》為題,報導涉及「國安私菸案」的兩名特勤人員,分別遭法院依貪污罪重判十年多,刑度比立委、議員利用職權收索賄賂的案件為重,另外詐領補助費的民代也多獲輕判甚至緩刑,簡直不成比例,引發議論。依筆者陋見,此現象凸顯法律及司法運作的結構性問題,分述如下:
一、貪污治罪條例諸多規範已不合時宜
我國現行懲治貪污犯罪的刑罰規範上,於刑法瀆職罪章外,另以特別法方式訂定貪污治罪條例。此條例頒布於抗戰時期,因惟恐令不肖官吏利用戰亂有機可乘,貪污者日益增加,致影響抗戰,因是抗戰時期「治亂世用重典」的產物,諸多規定為達嚴懲目不惜侵害人權,如規定犯貪污者,不論身分,均由軍事機關審判;該條例雖迭經修正,惟至今不合時宜的規定亦所在多有,如法院重判案國安特勤人員的罪名「以公用運輸工具裝載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即是彼時避免官吏竊據未稅物資或引進違禁品釀成動亂而訂之,然此時代背景已不復存在,法官以過時條文論罪當今公務員,無異於「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實屬荒謬,而行政部門長久未修正類此不合時宜的條文,顯然怠惰至極。
二、未清楚規範量刑標準,致法官裁量空間未受拘束
「國安私菸案」中的特勤人員未收取分文公帑,卻遭受十年多重刑以繩;相較之下,前立委林益世涉及收賄高達6,300萬元,更一審卻僅輕判4年10月,台南市議員洪玉鳳詐領助理補助費至上千萬元,卻獲緩刑發落,不禁讓人質疑量刑標準何在?甚至懷疑法官判刑是否依照官職位階,越基層判越重。
我國刑法第57條定有量刑審酌事項,只是流於抽象,未具體依據條文所列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事項明訂刑度級距,致易發生不同法官對犯罪情節類似的案件,量處刑度卻天差地別的現象。現今司法院雖已針對妨害性自主罪、不能安全駕駛罪等罪名建置量刑資訊檢索及類似判決刑度資訊檢索系統,然而並無從拘束獨立審判的法官,較有效的改善之道,應是仿效英美國家設立「量刑委員會」,提供科學化、結構化,具法律強制力的量刑準則,以拘束法官的量刑空間,達成量刑一致、合理與公平。
三、大法庭對貪污行為認定應統一法律見解
2019年7月間台灣正式施行大法庭制度,期藉由11位法官公開審理的程序,統一法律見解,避免見解分歧使同樣情節個案獲致不同判決結果。而法官對貪污行為的認定往往見解歧異,導致判決結果初一十五不一樣,如前總統陳水扁與林益世涉貪案都因一二審法官在「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兩說間分採不同見解,致使判處刑度迥異。既然大法官制度已上路,應就貪污行為究採「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力說」統一見解,以避免見解分歧致量刑差異,導致司法判決的不安定性,有損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
綜上,筆者冀望相關部門應就前開問題著手改善,儘速修訂不合時宜的刑罰規範,並致力達成量刑妥適,雙管齊下方能兼顧個案正義與司法的社會信賴。
作者 / 王昱培
(本文經作者同意授權轉載,原文出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