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必須靠警察,發執勤過程的瑕疵,不是找碴,反而是希望警察更好。
近來警政新聞頻上媒體版面,先有警員惹黑衣人闖分局毀損公物,第一時間卻沒事。後有女老師在網路分享遭盤查後口角,被以妨害公務現行犯移送耗時一整天的異聞,兩起事件都引起社會熱議執法標準與警察臨檢的老問題。
眾所周知,警察系統有其結構性的歷史成因,包含不合理的績效制度,過勞的勤務時間等等,因此警察工作確實有其辛苦之處。不過,多數人也都會同意工作辛苦與遊走灰色地帶執法是兩回事。尤其,警員酒後出事,導致有人闖入分局被以「小事」處理,直到有員警爆料,才想起要函送。
類似「大事化小、小事化小」的習慣,真要說違法?坦白講不一定,依個案狀況而定,只是一定有損警察形象,更可能讓民眾不信任,使警民關係陷入惡性循環。
警方給人何種社會觀感?是否不佳,頗為主觀。每人心中的一把尺不同,如受到媒體報導角度影響,更容易讓民眾感覺偏移。
若比較不同報案人的共通經驗,則難免加強民眾不信任警察的印象,特別不少人報案都會遇到「阻礙」,第一線員警制式反應是勸退民眾報案,舉凡稱「你這個告不成」、「你可能會有誣告罪」、「請去其他單位報案」。
如果沒聽過上面這幾句話,代表你可能沒循正常程序報過「小案」。所謂「大案變小案、小案變無案」早已是不成文的警界文化。至於如何區分小案、大案,正常狀況可依損失金額、犯罪型態性,是否社會矚目為準。
不正常的是,警政系統長期以績效為參考,地方政府以犯罪率論斷治安好壞,制度看似合理,卻忽略人性的自然選擇「不受理不統計就不會有案子」。迫使基層減少收案機會,另一方面也要加強績效。屢屢令人詬病的臨檢爭議,自2001年大法官解釋535號作成,2003年促成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施行。
如今已近20年,警界早已歷經不同世代,仍在反覆發生同樣爭議,而且不分民眾、官員,都有被莫名臨檢經驗,可見臨檢策略偏以亂槍打鳥,其中浪費的警政資源可想而知。
此外,不服臨檢搭配妨害公務的老套路,同樣在桃園2017年也發生類似案例,檢察官在地檢署外差點被以妨害公務移送。這也讓人聯想起,日前退休員警反年改陳抗,因員警受指示「假摔」被控妨害公務案,或許也不是特例。
社會治安必須靠警察,發執勤過程的瑕疵,不是找碴,反而是希望警察更好。
作者 / 陳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