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結果無疑是重重打了台灣人權保障一個大巴掌,法規修正了之後才是真正的考驗,也是筆者前階段提及的:法規修正並不算真正的成功。或許在法條修正的背後,去思考如何確實地讓校方們乖乖遵守,才是台灣社會在此一議題上需要去思考的地方。
南韓首爾市議會在2021年3月5日通過《首爾市學生權利條例》修正案,刪除服儀規定,學校無權再把服儀規定納入校規。而首爾市議會城市安全建設委副委員長也表示:「校規過度干預是侵害學生人權的表現。」
然而筆者認為這樣的修正,並不足以算是保障人權真正的成功。
縱觀世界的人權進展,無論是「學生權利是一件特別之事」或是「逐漸解除對於學生的限制」都有高度的共識。
而事實上也不難理解,以南韓首爾通過條例之前而言,部分女校規範了內衣的顏色及襪子的圖案。如果把這些規範同理套用在一般公民之上,那顯然違反普世大家認為的自由權。那麼,依照民主社會對人權保障的想像,除非支持規範方提出「為何『學生』特別需要這樣的規範,並且擊倒我們應該要保障自由權的前提」之相關論述,否則,回歸保障的前提,這樣的規範並不合理。
對學生的規範很多,其中大多數面臨到的便是服儀問題,下面的例子以服儀作為論述核心,但其他例子大多可用類似的方式駁回。在服儀的攻防中,大多數的論述集中在「方便辨識學生以保障學生的安全」或「特別權力關係」兩者之上。
前者論述要成立必須要論述「學生制服必然可以辨認學生身份」才能夠達成論證,然而事實卻並非如此,其一是學生制服在外都可以買得到,有賣制服的店家、網路上的二手賣家,或甚至過往也曾發生過偷竊學生制服的案件產生,在在都顯示「能拿到學生制服的人不僅有學生」是以「穿著學生制服必然等於學生」的論述顯然站不住腳。其次,學生證也都和學生制服有類似的特性,容易被冒充這件事情也都類似,為何不使用學生證而必定要強迫穿著符合學校規定呢?回歸根本,究竟規範「內衣的顏色及襪子的圖案」的目的為何,或許才是學校必須負起的舉證責任。
而後者的特別權力關係,指的是「當事人之一方,在一定範圍內有命令強制之權力,而義務相對人從而負有服從義務之法律關係,若是其權利受到 侵害或限制,也不得提起司法救濟。」簡單而言就是學校有強制命令的權力,學生沒有說不的資格,同理套用在軍人等職業之上。然特別權力關係,在2019年的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文中,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在權利救濟的管道上與一般民眾並無二異,也形同宣告了台灣特別權力關係適用學生的中止,以此作為擊倒自由權的論述也不合理。
而台灣教育部也在2016年時便以發布服儀解禁等相關說明,其後也逐漸更新原則、法規等等,也昭示著台灣的學生在法規上不在受到學校方的限制,形同學生權益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然而在我們以為我們保障人權已夠完善的時候,台灣青年民主協會於2021年2月底的全台禦寒衣物調查,結果卻顯示全台高中職仍有72.5 %、國中更是有95.6 %不符合教育部2020年8月發布的新版的服儀原則、違法情形相當普遍。
這樣的結果無疑是重重打了台灣人權保障一個大巴掌,法規修正了之後才是真正的考驗,也是筆者前階段提及的:法規修正並不算真正的成功。或許在法條修正的背後,去思考如何確實地讓校方們乖乖遵守,才是台灣社會在此一議題上需要去思考的地方。
作者 / 馮輝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