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社會在愛麗莎莎道歉之後,並沒有要求他負起法律責任,現在卻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偵辦罔腰,或許真有那麼一絲絲的雙重標準。
2021年2月,變性網紅「罔腰」在網路宣稱自己懷孕引發喧然大波,也引來大量專家學者、網友的正反駁論,而在3月4日,經高雄市衛生局約談後,坦承是假孕,也就是之前的說法都是謊言,高雄市衛生局考量後將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一項第5款偵辦,而罔腰其後在社交軟體上表示「我傷害了誰嗎?」。
只是說謊,到底傷害了誰?
讓我們回歸到中華民國的憲法,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寫道:「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而第二十三條規範著:「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意思是如果沒有侵害我們想到保護的「某種法益」那麼推定都應該是要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這樣看下來,如果高雄市衛生局希望有理的偵辦罔腰,需負的舉證責任至少有兩個:「罔腰此行為有危害某種我們期望保護的法益」及「危害的程度大到足以限制其言論自由」。
高雄市衛生局在聲明中表示「其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虞」,也就是高雄市衛生局認為應保護的法益是「公共安寧」,而違法行為是「散播謠言」。然而筆者認為,說是散播謠言,更精確的用詞是「向民眾傳遞錯誤訊息」。而這不難聯想到在此之前的兩個事件:「老高對尼采的解釋錯誤」及「愛麗莎莎的錯誤醫療方式」。
向民眾傳遞錯誤資訊可能會導致一些我們不樂見的事情,舉例而言,如果有人宣稱「得癌症不需要去醫院治療,只需要泡澡七天就會自然好了」,或許你會覺得愚蠢,然而如果剛好有一個人相信了,也確實執行了,沒有去醫院而只是靠泡澡醫療,最後發生的弊害就需要由宣稱者承擔。
換言之,在期望保護的法益上,筆者認為高雄市衛生局算是有初步舉證成功,然而其後危害的程度大小呢?
老高、愛麗莎莎及罔腰三人在傳遞錯誤資訊造成弊害的程度上也有落差,老高解釋錯誤、罔腰宣稱自己能夠懷孕,兩者僅僅造成大眾知識上的錯誤認知,離做出憾事都有一小段差距,事後能靠著道歉影片逐漸回復,了不起傷害了部分粉絲的感情。而愛麗莎莎的案例,確實可能造成部份的人相信,進而做出無可挽救的憾事,所以我們至少可以直觀的得到一個簡單的結論:愛麗莎莎傳遞錯誤資訊弊害的程度,比起老高及罔腰來得嚴重。
而如果社會在愛麗莎莎道歉之後,並沒有要求他負起法律責任,現在卻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偵辦罔腰,或許真有那麼一絲絲的雙重標準。
而終局上,筆者認為兩者都應該處罰,實務面上法益確實被侵害了,處罰是必然的,充其量只是在刑度上有所差異,畢竟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處罰謠言的法條,就是希望杜絕「假資訊氾濫」的問題。
綜上,如果社會覺得此行為不妥,就該針對愛麗莎莎及罔腰作出處罰,而如果不對愛麗莎莎做處罰,就不該雙重標準針對罔腰進行處罰。
作者 / 馮輝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