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嚴重的社會失範,死刑也是一種公平正義。該死而不判死及拘泥於沒有原則(鼓勵殺人免死)的廢死,才是不公不義、違反公道天理。當絕大多數台灣人仍相信「善惡到頭終有報」「天道好還」的因果報應時,政府要「維護社會安全」,能不補強安全漏洞,讓治安死角減到最少、讓罪大惡極的兇犯明正典刑嗎?
相信台灣治安良好的馬來西亞女大生慘遭強擄、性侵、殺害、棄屍、侵占財物案,震驚國內外,台灣的美譽為之蒙塵,政府上自總統、行政院長到警政署長、台南市長、台南警局長、校方都出面道歉,被害者的父母悲慟莫名,要求一命償一命,兇嫌的父母亦發出道歉聲明,希望「速審速判,以命償命」,還受害者公道。以上種種,提供全台灣一次大反省大檢討機會,大家都上了寶貴一課。其中蔡英文指出的「台灣社會安全維護出現漏洞」,最需補強的「安全漏洞」正是讓治安死角減到最少、讓罪大惡極的兇犯明正典刑!
台灣自從加入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後,儘管社會仍有七成多民眾不贊成廢死,死刑卻已如許多人說的「形同虛設」,不只鲜少判死,法官輕易以精神違常、有教化可能等理由免死,即使民憤太大而不得不判死,政府也一再拖延執行。這造成極大惡果,一是蓄意殺人者以為「只殺一兩人不會判死」而安然為之,其他想殺人者也會蠢蠢欲動。二是殺人者只判監禁,在監獄吃好睡好,比許多中低收入家庭三餐更佳,人民辛苦納稅錢竟用來奉養這些罪大惡極兇手,世間還有公道嗎?司法還有正義嗎?殺人還能不是啃老族及無業者「想吃牢飯」的誘人選擇嗎?
更嚴重的是,諸如桃園殺母剁頭案、嘉義鐵路警察刺殺案等,兇嫌都因精神違常判無罪。試問,每人從小到大都受到「不該殺人」的內化教育,堪稱日積月累,精神違常者不知道嗎?知道還敢殺人,能以精神違常脫罪嗎?再怎麼精神違常,「不該殺人」都是人類禁忌,絕對不能以「一時思覺失調」(如殺小燈炮還剁頭的王男)做為脫罪理由。同時,如果精神違常是殺人脫罪最好理由,那具有攻擊性的精神違常者就無異隨時可能殺人的「未爆彈」,社會怎能容許他們到處趴趴走?縱容他們趴趴走的父母及相關單位,不該在他們犯案後一起被判刑嗎?
馬來西亞女大生性侵殺害棄屍案最令人動容之處就是,兇嫌父母不只一再要向死者父母當面道歉,還發表公開道歉聲明,希望「速審速判,以命償命」。這樣深明大義的父母處於「公道不明,正義不彰」的不判死及不執行死刑社會,真是何等難能可貴!那些家中有人無故被殺,而兇嫌不必明正典刑或逍遙法外的受害人親屬,對這樣的父母能不感佩在心或感動落淚嗎?
我家正巧是那樣家庭。彭婉如就是在覆鼎金往高雄市區的陰暗公路計程車上被殺,身中卅五刀,但廿多年來兇嫌及作案計程車卻一直無法認定。連計程車及執業司機都「管」不好的政府,能「維護社會安全」嗎?而若不是台灣「社會安全漏洞」無法補強,亦即無法「讓治安死角減到最少、讓罪大惡極的兇犯明正典刑」,與彭婉如命案類似的車上隨機殺人案包括馬來西亞鍾姓女大生命案,會一再發生嗎?
在彭婉如命案發生前不到一年,我的一位年輕女性熟人搭計程車,也差點遭到毒手,感覺車上冷氣孔噴出東西,讓她恍惚昏神。她警覺不對,扳開後車門,讓旁邊車輛發現異狀,然後堅要司機提前下車。司機一路到她離去都未回頭,可見心中有鬼。幸好當時是白天,路上人車眾多,司機不敢鎖死車門,否則能否逃過一劫還未可知。她下車後記住車牌,請保全業朋友代查,才知這位司機在內湖租屋一人獨居,與鄰居從不招呼及往來,鄰居也認為他怪怪的。
關於讓治安死角減到最少,大家都已看到,警方「吃案」、「匿報」,校方「校安中心」虛應故事,市府及區公所路燈損壞不修等,會讓犯罪無法「防患於未然」,更讓兇嫌百無禁忌。一個易犯案、易殺人、殺人後又自忖可輕易逃脫(看看近日報導的桶屍案,殺人藏屍死巷中長達十六年,竟從未引起警方疑慮)、即使被捕也不怕判死(不判死也是「重大社會安全漏洞」)的社會,還能不是治安死角最多,亦即「漏網呑舟之魚」最多的社會嗎?
至於讓罪大惡極的兇犯明正典刑,意思等同「治亂世用重典」。一個符合此一功效的例子就是「治亂駕用重典」。眾所皆知,酒駕過去是台灣「國粹」,不僅酒駕者無視政府宣導,而且酒駕殺人判刑極低,從不以殺人論處,以致酒醉上道撞人幾乎無日無之,台灣成為「亂駕殺人樂園」。直到去年初數起嚴重酒駕奪命事件,引發藍綠陣營公憤,皆認「人命關天,修法不能再拖」,新閣揆蘇貞昌在臉書直接要求「酒駕致人於死,等同故意殺人,應該嚴懲」,法務部長也宣示將朝「故意殺人」方向修法,修法嚴懲終於底定。其結果,屢犯不改的酒駕撞人在新法出爐後立即大減,「治亂駕用重典」發揮了威力!(日本在平成十三年採相似立法,酒駕致死率也馬上下降至六分之一以下。)
符合此一功效的另一例子是交通部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規定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擁有絕對通行權,但近年卻發生多起車輛未讓行人而導致傷亡事故,交通部決定修法補強漏洞,車輛若未停讓,除了面臨訴訟,還將提高罰則。其結果,至今才三四個月,車輛已開始懂得禮讓行人,以往行人視為畏途且死傷慘重的十字路口及斑馬缐上,現在安全多了!以往與歐美「開車禮讓行人」迥異的台灣「開車威逼行人」習俗,也在「治亂駕用重典」下獲得改善了!
由上述二例可見,「治亂世用重典」是有效的。對罪大惡極兇犯如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依照梁姓兇嫌父母要求的「速審速判、以命償命」,也應該是有效的。否則像梁姓兇嫌同一地點連續犯案,毫無顧忌,並供稱「上個月底也曽埋伏附近強擄另名女大生,只因未帶繩索勒脖,犯案沒有成功,這回帶繩勒脖才將人拉走」「將鍾女勒頸拖上車後,原以為她已昏厥,對其猥褻,沒想到被害人突然清醒,尖叫掙扎,於是決定勒斃」「我家住高雄阿蓮,與鍾女就讀的長榮大學相距甚近,又屬跨市犯案,因此自認台南犯案後馬上可返高雄,有利逃避警方追查」,如此蔑視警方及人命的惡徒,如果竟然不判死或判死而不執行,不是在鼓勵其他預備犯「有恃無恐 、有樣學樣」嗎?
最近每天都有不少媒體投書談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一位馬來西亞女僑生李捷盈就直指:「正如受害者和她父母說的,在外國人眼中台灣是很安全的國家,連我也這樣和父母說。如今此一兇殘至極的凶殺案,徹底打破了外國人對台灣的好感和信仼。受害者父母呼籲將犯人施以死刑,無奈台灣法律無法做到這點,台灣頓時成了網民所說的犯罪天堂。針對這點,(台灣政府)處理的方法又是什麼?」另一篇讀者張惠和投書則力陳:「像這種罪證確鑿的刑案,兇手也承認了,台南檢查署及法院應儘速將其判處死刑、立即槍斃!不要再拖拖拉拉搞什麼精神鑑定、有教化可能,而免除死刑!」、「就是不知道梁嫌父母的道歉聲明,法官看到了嗎?社會對整個事件的痛罵之聲,法官聽到了嗎?」
總之,面對嚴重的社會失範,死刑也是一種公平正義。該死而不判死及拘泥於沒有原則(鼓勵殺人免死)的廢死,才是不公不義、違反公道天理。當絕大多數台灣人仍相信「善惡到頭終有報」「天道好還」的因果報應時,政府要「維護社會安全」,能不補強安全漏洞,讓治安死角減到最少、讓罪大惡極的兇犯明正典刑嗎?
作者 / 孫慶餘
(本文經作者同意授權轉載,原文出處:風傳媒。應作者要求調整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