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這部OTT專法草案,很多業者都在質疑:真的有必要嗎?業者多數主張「業者自律」,例如:牽猴子整合行銷、Discovery、YAHOO TV,以及台灣大哥大新媒體…。相對地,自律機制若要能夠良好運行的話,NCC自己也要有一套明確清晰的「納管標準」,不能因為會縮編而放任,也就是要有一套良好的內控標準,要從NCC自己做起,才有要求OTT業者自律的正當性。是不是?
目前OTT專法也已經開過了第二次公聽會。但是,NCC 通訊傳播產業與輔導業務即將移撥到數位發展部,而原NCC主管的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電信技術中心也將要改歸隸屬為數位發展部主管。
試問:面對可能的業務縮編,NCC針對OTT專法採「抓大放小」,是玩真的?還是在玩假的?
不論縮編與否,許多OTT業者其實並不是反對OTT專法,但是NCC知道他們最迫切的需要是什麼?NCC聽見業者們的心聲了嗎?
首先,在OTT專法草案裡規定要「登記揭露」,但是合法的業者乖乖地去登記,並完成相關資訊揭露,但結果是反而要被政府來管東管西?就像:老師上課發脾氣罵學生,乖乖出席學生成為老師的出氣筒,結果翹課的學生反而沒事?
其實,「盜版」網站猖獗是合法經營業者的「最恨」!隨著近年來網際網路發達,更多盜版的網路平台出現,「放縱盜版」讓許多台灣優秀的影視創作業者幾乎血本無歸。例如:楓林網直到被警方追監查封!台灣最大盜版影視網「楓林網」卻已經侵權涉款近10億新台幣!NCC在那裡呢嗎?
尤其,OTT專法草案採取只要「抓大放小」的策略作法,但是OTT的樣態其實是「五花八門」,不能一概而論。「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現在的定義包山包海,而且在OTT專法草案說明寫得比草案條文清楚,只管像是Netflix、LINE TV 這樣的公司,至於社群媒體平臺上面的 UGC 就不管了。
其次,這部OTT專法草案,是「鼓勵」大的「願者上鉤」去登記,但這些較大的業者守法乖乖地去登記,卻很有可能觸及草案的「設圈下套」而受到罰則的制約或處罰。試問:這部OTT專法到底是「鼓勵法」?或是「懲罰法」?
事實上,面對這部OTT專法草案,很多業者都在質疑:真的有必要嗎?業者多數主張「業者自律」,例如:牽猴子整合行銷、Discovery、YAHOO TV,以及台灣大哥大新媒體…。相對地,自律機制若要能夠良好運行的話,NCC自己也要有一套明確清晰的「納管標準」,不能因為會縮編而放任,也就是要有一套良好的內控標準,要從NCC自己做起,才有要求OTT業者自律的正當性。是不是?
倘若,在縮編前的NCC就可以有良好的自律機制,那麼未來擬定出的OTT專法「納管標準」,業者也就比較不會抱怨,而不是一句話:「抓大放小」。不是嗎?
作者 / 孫聖育(作者現為資深國會幕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