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什麼功能?為什麼受害者家屬以外的民眾也很在乎死刑是否執行?筆者認為,死刑是應報理論的觀點下最能對應殺人罪的刑罰,因此死刑的判決與執行可以讓民眾覺得社會是公正的,一罪一罰,符合我們所熟悉的價值觀。只不過,「懲罰」加害人就是刑法本身的目的,如果期待靠死刑預防未來犯罪,就像是平時暴飲暴食,卻想靠減肥藥來控制體重,是本末倒置的作法。
近日,長榮大學的外籍女大生遭遇不幸,嫌犯被循線逮捕後,引起廣大台灣民眾激憤,除了要求對嫌犯處以死刑,送到馬來西亞受審等等外,還有一股嘲諷的聲音:「在台灣殺人又不會判死」、「恐龍法官又會說可教化,無罪!」、「又是有精神疾病,免死」、「恐龍法官丟臉丟到國際」等等,似乎已經預見判決結果而不以為然。
回顧過去,每次社會發生此等重大刑案,這已經成為常見的模式:一些人要求殺人償命,一些人會提到「恐龍法官」,數年後判決結果出爐,再對結果加以嘲諷一番,並且對台灣的司法制度加深負面印象。這種循環一再出現,不禁讓人好奇:死刑到底有什麼「功能」?為何「死刑」的判決與執行不只對受者家屬重要,也讓其他民眾如此在意?本文嘗試以心理學的角度切入,以應報理論和公平感來討論這個議題,並提出筆者的一些看法。
死刑背後的邏輯
什麼樣的行為會被判處死刑呢?從我國刑法中略舉數條,《內亂罪》第101條、《外患罪》第104條、第105條和第107條,另外還有《妨害性自主》、《殺人罪》中致死的情況等等,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危害國家安危」,另一類是「剝奪他人生命」,這兩類基本上就是死刑的標準。先不討論司法運作的實際狀況,而單就法律制定的面向來探討它,死刑看起來是依據「應報理論」的原則制定的,也就是剝奪他人生命(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就要付出生命作為代價。
同樣的,做出了違反刑法的行為,就會被法律制裁,付出財產、自由甚至是生命的代價。如果把這個原則化約,大概是這樣:「如果你傷害了他人的權利,國家也會相對的損害你的權利」。這樣一個符合直覺的原則,就這樣深植人心,因此「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這就是大家習以為常的邏輯,犯罪行為就應該有隨之而來的懲罰,犯行越大,懲罰越大,人才會顧忌後果而不去犯罪。
為何死刑被需要,它能做到什麼,又不能做到什麼?
不過,這些「懲罰」,是否會讓受害者的損失受到補償呢?並不會,因為刑法執行的目的在於「懲罰」加害人,讓加害人的權利也受到損害,而非「補償」受害人(「補償」是民法所規定的範疇),即使加害人被千刀萬剮,已經逝去的生命也無法因此「一命換一命」,回到這世間。那麼,難道死刑是一個沒有用的刑罰嗎?不,它當然有用,只是不能用在預防犯罪和補償受害人與家屬上。
上面筆者曾提到,「犯罪就該被處罰」是社會普遍所共有的觀念,套用在奪走生命的重大刑案上,「殺人償命」就是一個看起來合理的處罰,而維持這樣的判決與執行,可以讓人知道:「殺人是非常嚴重的,需要用命來負責」,進而覺得司法制度是「公正」的。反之,因為近年司法界興起廢死的討論,許多重大刑案在許多條件下(如精神鑑定)並無判死,對於民眾來說,就變成「殺人不必償命」,和他們所抱持的「殺人就應償命」的原則有落差,這樣的落差可能帶來困惑,不解,以及憤怒。
舉例來說,如果犯下殺人罪最多只會處以無期徒刑,那麼致人於重傷也該判無期徒刑嗎?是否整部的刑法都要隨之減輕刑度呢?如果真的減輕了,那不就不能嚇阻可怕的犯罪了嗎?這類的推論的確是會讓人不安的,而在民眾與專家的價值觀落差下,隨之而來的冷嘲熱諷也變得可以預期。
回到開頭提到的問題:死刑有什麼功能?為什麼受害者家屬以外的民眾也很在乎死刑是否執行?筆者認為,死刑是應報理論的觀點下最能對應殺人罪的刑罰,因此死刑的判決與執行可以讓民眾覺得社會是公正的,一罪一罰,符合我們所熟悉的價值觀。只不過,「懲罰」加害人就是刑法本身的目的,如果期待靠死刑預防未來犯罪,就像是平時暴飲暴食,卻想靠減肥藥來控制體重,是本末倒置的作法。
作者 / 徐華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