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什麼功能?為什麼受害者家屬以外的民眾也很在乎死刑是否執行?筆者認為,死刑是應報理論的觀點下最能對應殺人罪的刑罰,因此死刑的判決與執行可以讓民眾覺得社會是公正的,一罪一罰,符合我們所熟悉的價值觀。只不過,「懲罰」加害人就是刑法本身的目的,如果期待靠死刑預防未來犯罪,就像是平時暴飲暴食,卻想靠減肥藥來控制體重,是本末倒置的作法。
近日,長榮大學的外籍女大生遭遇不幸,嫌犯被循線逮捕後,引起廣大台灣民眾激憤,除了要求對嫌犯處以死刑,送到馬來西亞受審等等外,還有一股嘲諷的聲音:「在台灣殺人又不會判死」、「恐龍法官又會說可教化,無罪!」、「又是有精神疾病,免死」、「恐龍法官丟臉丟到國際」等等,似乎已經預見判決結果而不以為然。
死刑就是正義? 圖片來源:TVBS
回顧過去,每次社會發生此等重大刑案,這已經成為常見的模式:一些人要求殺人償命,一些人會提到「恐龍法官」,數年後判決結果出爐,再對結果加以嘲諷一番,並且對台灣的司法制度加深負面印象。這種循環一再出現,不禁讓人好奇:死刑到底有什麼「功能」?為何「死刑」的判決與執行不只對受者家屬重要,也讓其他民眾如此在意?本文嘗試以心理學的角度切入,以應報理論和公平感來討論這個議題,並提出筆者的一些看法。
死刑背後的邏輯
什麼樣的行為會被判處死刑呢?從我國刑法中略舉數條,《內亂罪》第101條、《外患罪》第104條、第105條和第107條,另外還有《妨害性自主》、《殺人罪》中致死的情況等等,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危害國家安危」,另一類是「剝奪他人生命」,這兩類基本上就是死刑的標準。先不討論司法運作的實際狀況,而單就法律制定的面向來探討它,死刑看起來是依據「應報理論」的原則制定的,也就是剝奪他人生命(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就要付出生命作為代價。
同樣的,做出了違反刑法的行為,就會被法律制裁,付出財產、自由甚至是生命的代價。如果把這個原則化約,大概是這樣:「如果你傷害了他人的權利,國家也會相對的損害你的權利」。這樣一個符合直覺的原則,就這樣深植人心,因此「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這就是大家習以為常的邏輯,犯罪行為就應該有隨之而來的懲罰,犯行越大,懲罰越大,人才會顧忌後果而不去犯罪。
為何死刑被需要,它能做到什麼,又不能做到什麼?
不過,這些「懲罰」,是否會讓受害者的損失受到補償呢?並不會,因為刑法執行的目的在於「懲罰」加害人,讓加害人的權利也受到損害,而非「補償」受害人(「補償」是民法所規定的範疇),即使加害人被千刀萬剮,已經逝去的生命也無法因此「一命換一命」,回到這世間。那麼,難道死刑是一個沒有用的刑罰嗎?不,它當然有用,只是不能用在預防犯罪和補償受害人與家屬上。
上面筆者曾提到,「犯罪就該被處罰」是社會普遍所共有的觀念,套用在奪走生命的重大刑案上,「殺人償命」就是一個看起來合理的處罰,而維持這樣的判決與執行,可以讓人知道:「殺人是非常嚴重的,需要用命來負責」,進而覺得司法制度是「公正」的。反之,因為近年司法界興起廢死的討論,許多重大刑案在許多條件下(如精神鑑定)並無判死,對於民眾來說,就變成「殺人不必償命」,和他們所抱持的「殺人就應償命」的原則有落差,這樣的落差可能帶來困惑,不解,以及憤怒。
舉例來說,如果犯下殺人罪最多只會處以無期徒刑,那麼致人於重傷也該判無期徒刑嗎?是否整部的刑法都要隨之減輕刑度呢?如果真的減輕了,那不就不能嚇阻可怕的犯罪了嗎?這類的推論的確是會讓人不安的,而在民眾與專家的價值觀落差下,隨之而來的冷嘲熱諷也變得可以預期。
回到開頭提到的問題:死刑有什麼功能?為什麼受害者家屬以外的民眾也很在乎死刑是否執行?筆者認為,死刑是應報理論的觀點下最能對應殺人罪的刑罰,因此死刑的判決與執行可以讓民眾覺得社會是公正的,一罪一罰,符合我們所熟悉的價值觀。只不過,「懲罰」加害人就是刑法本身的目的,如果期待靠死刑預防未來犯罪,就像是平時暴飲暴食,卻想靠減肥藥來控制體重,是本末倒置的作法。
作者 / 徐華謙
Related

死刑的意義眾說紛紜,從嚇阻犯罪、避免再犯到撫平受害者家屬、維持社會正義等主張皆有。每個主張背後也都有正反兩面的論述,最後總淪為各種悲慘故事的展演。有屈打成招的冤獄受刑人、有自幼心靈受創的加害者;有慘遭虐殺的被害者、有備受打擊的被害者家屬。這些案件背後反應出當前不同且迫切的社會問題,政府若無法積極處理,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及「評估標準」,貿然廢除死刑,恐將嚴重撕裂台灣社會對於司法的信任。 在討論死刑存廢之前,更應該先討論死刑的本質是什麼?死刑本質上僅是刑法之中的一個手段,而刑法的基本目的又大致可分為三大類,包含應報思想(懲罰)、一般預防(威嚇犯罪)、特別預防(教育)。 應報思想的白話文就是「殺人償命,天經地義」,背後目的其實就是撫平被害者家屬痛苦。除了報復式的撫平受害者外,在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後也提出了「修復式司法的概念」。希望藉由讓犯罪有關的當事人聚在一起展開良性對話,共同處理犯罪所帶來的後果。這樣的理念雖然很好,也有機會達成實質上的和解及幫助受害者走出傷痛,但從2018年至今僅有約2,600件提出申請,對比一年超過26萬件的刑事案件數可說是寥寥無幾。顯見在政策宣導及執行方面仍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一般預防所指的就是普通人會因為害怕受到懲戒而不敢犯罪,而死刑則是在所有刑法之中被認為最具有威嚇力。然而,死刑對於嚇阻犯罪的效果是否大於其他刑法,事實上無從考證。即便對比有無死刑的國家犯罪率也無法得到公正的答案,因為不同國家之間的經濟發展、文化、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都可能影響死刑帶來的效果。政府唯一能做的就是降低重大刑案的發生率,來說服國人即便沒有死刑也能維持治安。 特別預防則是指監獄具有教育受刑人的功能,廢除死刑背後則人人皆有被教化的可能性。然而,光是台灣監獄的教育功能就令人質疑,更不用提人人都可能被教化。從近年矯正署的統計資料來看,台灣受刑人出獄後2年內再犯率超過25%,4年內再犯率超過50%。這也是為何國人無法接受廢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 是以,政府在未改善上述問題及訂立改善標準的情況下,想貿然廢除死刑勢必遭遇嚴重反彈。何況台灣有接近9成的人反對廢死,且30多年趨勢未變,政府必須承擔很大的責任。其他像是同婚合法化、統獨、國族認同等重大議題,在民意上都能出現大幅的轉變。顯見政府在司法改革上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倘若政府有廢除死刑的願景,應該明確的訂立出廢死標準,以及政府闡述政府如何推動修復式司法、減少犯罪率及再犯率,用以證明死刑可以被取而代之,並提升民眾對於廢死的認同。而非將重責大任丟給大法官,意圖透過違憲審查來規避應承擔的政治責任。 作者:楊峻杰
In "2024"

針對死刑釋憲案,司法院憲法法庭於昨日做出死刑有條件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的判決,筆者認為雖遺憾沒完全廢死,但這也算是朝廢除死刑的理想目標邁進一步。 就哲學來看,當代哲學上規範倫理學主要分成三大陣營,一為重視行為動機的義務論,另一為重視行為者品格的美德倫理學,最後一為重視行為結果的後果論,其中效益主義為後果論最主要的一派,效益主義者主張所謂對的行為即考量「最多數人的最大效益」。 關於死刑存廢的考量,如果是康德義務論者的論述,似乎只要主張「人即目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只把人僅當作手段來利用,所以我們不該把人僅當作工具而剝奪其生命,故而我們應該反對死刑。 而從亞里斯多德的美德倫理學來看,似乎可以主張一個人去實行死刑這種極刑,不會是符合他所謂「中庸之道」的美德,所以我們不應該執行死刑。 但如果我們是一個效益主義者呢?情況似乎就不那麼簡單,例如從死刑執行結果的好壞來看,究竟是支持死刑以弭平受害家屬傷痛的效益較大呢?還是廢除死刑以保障人權的效益較大呢? 首先,先排除掉傳統上認為死刑能藉威懾人民犯罪而達到維持公共秩序這點的效益,因為這在過往的實證研究中已證明廢除死刑不會使得重大刑案數下降,在統計上存有死刑跟發生重大刑案數缺乏相關性,更遑論兩者間存在因果關係。雖就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摘要來看其以為法感情上我國多數人民認為應報與嚇阻是死刑的功能,但隨著嚇阻無效果的研究被越來越多人知道,是也可以假定嚇阻效益會隨之越來越低。 至於從支持死刑以弭平受害家屬傷痛的效益來看,筆者以為雖然可以同理受害家屬的傷痛,惟人死了不能復生,即便殺了加害者也達不到讓受害者復活的效益,且如果就殺人是不該的這點來看,我們不應該殺人即便他是殺人犯,否則不就變成跟我們所不欲的加害者一樣了嗎? 而就廢除死刑以保障人權的效益來看,聯合國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皆有以生命權的保障作為人權的基本價值,足見廢除死刑以令生命權不得隨意剝奪顯然可以使得保障人權的效益提升,又我國既已於2009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理當廢除死刑較為符合兩公約的精神。 而憲法法庭一方面肯認憲法應就生命權保障,另一方面又說剝奪生命權的死刑合憲,這兩個表述在邏輯上其實是矛盾的。(表示憲法法庭的判決受到其他因素干擾,例如民意、政治壓力等等) 而且廢除死刑顯然是國際趨勢,從統計數據來看,在1990年一口氣有九個國家廢除死刑,到現在幾乎每一年都有國家廢除死刑,期間沒有任何國家恢復死刑,而歐洲更是高達98%的國家已經廢除死刑(歐洲總共49個國家中有48個國家皆已廢除死刑,只剩白俄羅斯沒廢死),而大部分國家廢除死刑的原因都是為了保障人權之故,也就是說台灣如果要跟上人權先進國的精神,我們理當支持廢死。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如果我們是支持台獨的,支持廢除死刑還有個額外效益,那就是中國目前還是有執行死刑的國家,且是世界上死刑執行人數最多的國家,甚至連香港與澳門都已經廢除死刑了,而台灣如果廢除死刑的話,將會使得我們與中國在民主、人權等的制度差異更大,使得支持台灣獨立的法制性基礎又更加提升了。 結論,如果從效益主義的角度來看支持廢除死刑是更有效益的,而從義務論與美德倫理學來看都顯然支持廢死的話,那麼從哲學上的規範倫理學來看我們就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廢除死刑,故應該廢死得證。 作者:朱智德
In "民意"

32歲的死刑犯黃麟凱於16日晚間被執行槍決,引發國際組織和國內廢死團體的的強烈反應,總統賴清德隨即於17日表示,根據憲法法庭的判決,執行死刑是合憲的,並不違憲。針對廢死與反廢死這個陳年議題,社會上正反兩方依然沒有共識,目前死刑定讞尚未槍決伏法的死刑犯尚有36人,根據大法官釋憲,在更嚴謹的法律程序與制度保障之下,死刑制度在我國仍屬合憲,且僅適用於「最嚴重犯罪類型」。法官同意判死門檻從「過半數」改為「一致決」,這樣的釋憲內容,一點也不科學,怎麼說呢? 筆者記得公聽會上,張介能教授針對自己妻子十年前被殺,最後被法官從死刑改判無期,理由是非犯最嚴重之罪,所以改判無期這個論點提出質疑。如果這不是最嚴重之罪,那究竟什麼才是最嚴重,如何量化,誰說了算? 如果法官認為黃麟凱是目前所有死刑犯裡犯行最嚴重者,所以執行槍決,那麼日後若又有死刑犯被槍決,代表出現了比黃麟凱更嚴重的犯罪,那不就證明了黃麟凱的犯行並不是最嚴重的嗎?這是在數學證明裡的一個顯而易見的邏輯,只要能找到一個比a更大的數,就可以證明a並不是最大的數,因此我們無法找到一個最大的數,理由很簡單,如果有人宣稱他找到一個最大的數稱之為k,k+1顯然比k更大,所以k並不是最大的數。 大法官釋憲內容一點都不嚴謹,試圖在廢死與反廢死兩端找到一個有伸縮空間的平衡點,筆者以為這樣的作法,某種程度來說對受害人家屬非常不公平,同樣一個案子,如果法官或法務部長是受害人家屬,是否還能做出死刑改判無期的判決,或三審定讞卻遲遲不執行死刑,把法律問題政治化,這些都是所有反廢死公民心裡共同的疑問。 廢死論點主要是冤案不可逆、生命無價、死刑並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大部分文明國家都已經廢死….等主張。而反廢死的論點則是主張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死刑具有強大的威懾作用,可以有效地防止潛在的犯罪行為、可以永久地隔離危險分子,保護社會免受其再次犯罪的威脅、死刑仍然得到廣大民眾的支持,認為這反映了社會的普遍價值觀。 我們發現廢死與反廢死的共識就是毫無共識,或許把死刑改為終生監禁,不得假釋,才是廢死與反廢死的最大公約數。 作者:林政武
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