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的合憲宣告,是對民主發展的充分加持,而轉型正義若能順利入憲,將是我國人權法治的一大里程碑。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93號解釋,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聲請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俗稱《黨產條例》)釋憲案,宣告該條例全部合憲,為我國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乃至民主政治注入一劑強心針。
統整並分析大法官的解釋文,如下:
一、適當規範政黨財產之移轉及禁止事項並未違憲:如此規範並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政黨如不當取得財產,自然不能據為己有,簡而言之「不該拿的東西就是不能拿」,國民黨當初仗著戒嚴時期一黨獨裁統治濫權搜刮的資產,屬於人民的就該還給人民、屬於國家的就該還給國家。
二、並未違反憲政法治原則:該條例與《憲法》精神之平等權、權力分立尚無違背,意即黨產會行政權之行使並未侵犯司法權(如國民黨不服黨產會的行政措施依然可提起行政訴訟),同時為實行針對威權時期之轉型正義而規範該條例適用之政黨為解嚴以前存在之政黨屬合理。
三、大法官認證的「黨國體制」:解釋理由書提及戒嚴期間《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施行,致使原應隨憲法施行而結束之黨國體制得以事實上延續。事實上,這樣黨國不分的長期威權遺毒正是造成政黨無法公平競爭、民主無法全面落實的根源。
雖然修憲的門檻極高,但既然大法官已針對具轉型正義代表性法規的《黨產條例》做出合憲解釋,我們自當探討轉型正義入憲之必要性—如果說《憲法》是為了保障民主自由、避免政府濫權,那針對過往威權時期當局侵害人權做出對應的處置乃是必要之舉,藉由「去威權化」深化民主,並透過真相調查及加害究責以落實公平正義。
轉型正義的成效攸關民主人權發展甚深,故如有憲政層次的保障,轉型正義才得以更全方位地實踐。其實回顧歷史,過往台灣的數次修憲,完成從威權走向民主的「寧靜革命」,本身就隱含了轉型正義的內涵。
《黨產條例》的合憲宣告,是對民主發展的充分加持,而轉型正義若能順利入憲,將是我國人權法治的一大里程碑。
作者 / 賴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