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區域立委會涉貪?為何小黨的不分區立委需要為了汲取資源而以權淘金?其實這都牽涉到政治結構的層次,現行的選舉制度致競選開銷所費不貲,對大黨尚構成負擔,遑論寅吃卯糧的小黨,當選舉成為銀彈競賽,就會有人因糧草欠缺而鋌而走險,在朝野紛紛力倡憲政改革之際,應將選舉制度的變革列為優先議題,如推動訂有選舉預算上限的公費選舉,唯有讓民主不再淪為金錢遊戲的禁臠,金與權纏綿結合的「結構性貪腐」才有破除的可能。
近日台灣政壇爆發震驚社會的立委涉賄醜聞,涉貪者不分藍綠,也包含標舉公平正義旗幟的小黨時代力量。一如既往,每逢發生社會矚目的民意代表涉貪弊案,加重貪污犯刑責及提高貪污犯假釋門檻的應報訴求便成為輿論主流,如國民黨前總統候選人韓國瑜曾表示「貪污就關到死」,時代力量也曾提出調高貪污犯假釋門檻的修正案,此次立委涉賄醜聞發生後,訴求重刑的呼聲亦甚囂塵上,但本文想表述一件事:重刑無助防制民代涉貪,改善結構才是根本。
檢視我國現行抗制貪污的刑罰規範,除規定於刑法瀆職罪章外,另以特別法方式訂定貪污治罪條例,而此條例是抗戰時期下「治亂世用重典」的產物,諸多條文始終以嚴懲為目的,不僅背離罪刑明確性的法治精神,亦顯有侵害人權之虞,如該條例頒訂之初規定犯貪污者,不論身分,均由軍事機關審判;俟於動員戡亂時期修正後,仍有第一級貪污罪最重可處死刑、犯貪污罪者不得假釋等嚴懲規定,在台灣解除戒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這些悖離人權法治原則的嚴懲條文,如貪污犯不得假釋之規定遂邁向終止。
倘為撫平貪污引致之民怨,即率爾提升貪污犯刑度,無異大開人權法治之倒車,又實證研究也並未證明刑罰嚴厲性可收遏止犯罪之效;另外,偵查、審判與矯正執行分屬刑事司法的不同階段,若一味要求特定犯罪人需執行至期滿或高階比例刑期始得假釋,則破壞了分階段處遇之精神,並扼殺犯罪人在監內改悔向上之動機。
要導正民意代表涉貪弊端,我們應該要檢討的是:為何區域立委會涉貪?為何小黨的不分區立委需要為了汲取資源而以權淘金?其實這都牽涉到政治結構的層次,現行的選舉制度致競選開銷所費不貲,對大黨尚構成負擔,遑論寅吃卯糧的小黨,當選舉成為銀彈競賽,就會有人因糧草欠缺而鋌而走險,在朝野紛紛力倡憲政改革之際,應將選舉制度的變革列為優先議題,如推動訂有選舉預算上限的公費選舉,唯有讓民主不再淪為金錢遊戲的禁臠,金與權纏綿結合的「結構性貪腐」才有破除的可能。
作者 / 王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