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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性騷擾疑案,必須正視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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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雲15日在臉書發文說,14日她當場向國民黨立委及國民黨團記長蔣萬安抗議陳雪生的行為後,蔣默不作聲,陳雪生則稱『用肚子不會懷孕,不算性騷擾』,其辦公室主任王冠予還要她『照照鏡子』,徐志榮聲稱『她還很爽的樣子』,陳玉珍則說『不要濫用性別優勢栽贓別人』」。一般被申訴性騷擾常見的情況、內容,差不多包括在內了。也許,有興趣的讀者,不妨試試做自己的判斷:陳雪生成立、不成立?徐志榮、王冠予算不算言語騷擾?陳玉珍的類攻擊性語言,該如何歸類、處理?

看到陳雪生性騷擾疑案,沸沸揚揚,使我想起了近二十年前,性平/性騷擾概念正興起時,政府要求各大醫院必須成立委員會的一段往事。

立法院陳雪生對范雲性騷擾,國民黨人反應成負面教材。 圖片來源:范雲臉書
立法院陳雪生對范雲性騷擾,國民黨人反應成負面教材。 圖片來源:范雲臉書

當時,我在長庚醫院精神科服務。醫院相當重視這個議題,請一位德高望重的資深女學長黃妙珠醫師擔任主任委員。她很厚愛的找我當委員,並希望我起草規則草案。在那個年代,對性平還容易理解,但,對性騷擾,卻是霧煞煞。記得,我曾提出初步的簡單基本架構性建議,供委員會討論及制訂規章的參考。我曾依此簡單原則,處理過第一件個案,所得結果尚算順利。在任期結束前,也沒有再碰過新的個案。立法院性騷擾案,就像土石流一樣,滿目瘡痍,不禁讓我想起了塵封的舊事。我嘗試把當初並不成熟的簡易草案構思過程/原則,加以補充、說明,也許,可提供對職場性騷擾問題有興趣的人參考。

構思原則

性及相關的議題,具有相當個人隱私且極具個別差異的性質。除了客觀的事實判斷較易外,大多具有濃厚的雙方主觀陳述,釐清困難。尤其,醫院是最複雜的工作場所,醫療人員的團隊及繁密的互動形式,如何訂立可行的規則,且不致影響同事間該有的合作精神、氣氛,確實需要思考。除了最基本的原則不變外,其施行的規則,只能在利、弊(benefit-cost)間選取可理解且可接受(understandable and acceptable)的選擇,且應隨外在的變遷作適當的調整,才可能達到尚合理且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的實務模式。幾經思考,最後,我嘗試以傳統醫療模式,加上醫學倫理學的考慮,提出簡單易懂的草案建議。

所有的申訴案件,在送達委員會後,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位委員負責處理。整個過程,以隱私權的保障為框架,僅有負責之委員、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為主。草案,其流程主要分二個部分:1.事實之釐清;2.成立與否之認定及處置。

釐清事實

1.事實之釐清:以申訴人(被騷擾者)的自訴為主軸。將自己遭受騷擾的客觀事實及主觀感受/看法等,以人、時、地的序列方式,依自己的意願加以陳述。委員,以診斷性會談的原則,採無預設立場/中性的態度去瞭解。對申訢中意思不清或模糊的部分,請申訴人加以說明。依其意願,可採面談或書面方式。目的是,確認當事人的看法,是出於自願且為其意思無誤。然後,安排與被訴人面談。主要請其就申訴內容,提出說明、答辯及自己的看法。對其所提交之書面內容有不清楚或語意模糊之處,請其補充說明。在確定其出於自願且為其意思無誤後,開始進行成立與否之認定及處理建議。原則上,並不採雙方對質方式,以避免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或過度介入。

性騷擾,在性質上,具有相對隱藏性和模糊的地帶,釐清不易。過多的分類或過多的個人理由說明,對事實的認定,不僅沒幫助,反而,有時可能被模糊化或成為操作的方法而妨礙對真相的瞭解。因此,草案僅將性騷擾分成肢體舆言語二類。以申訴人的主訴為中心,交义比對雙方提出之說明,參考情境因素(人、時、地)等後,以可理解(understandable)及可接受(acceptable)的原則,做為初步判斷/裁決的依據。申訴人在遭受騷擾時,有否表達拒絕意思,將直接影響成立與否的裁決。判斷/裁決分成成立、有爭議及不成立。

判斷是否成立

成立:依情境(人、時、地)實際狀況,做為判斷/裁決依據。下列二種情況,被列為無條件成立:

1.肢體騷擾:I.不當的碰觸不應(或不可能)碰到的部位; II.雖屬尚可理解/可接受的爭議性碰觸,但在申訴人表達拒絕後,依然再犯。
2.言語騷擾:對言語的騷擾,申訴人已表達拒絕至少三次,依然再犯。

爭議性:除上述二種情況為無條件成立外,其餘的雙方爭議事件,皆屬於此類別。由負責委員,依雙方所附書面報告,交义比對,若認定有顯示「騷擾」之事實(如,肢體碰觸或不當之言語等),不論理由為何,被申訴人皆需針對造成申訴人不舒服的行為,提出書面道歉,並表達不會再犯。情節較嚴重者,除了道歉外,可能會提出懲處的建議(如,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等)。若,雙方皆同意初步的裁定,則將全數資料送委員會討論及做確認;若,雙方無共識或委員會有委員對初步決定有異議,則由全體委員重新䆺視所有資料,討論後,投票做最終裁決。必要時,在徵得同意後,亦可請雙方出席說明。委員會成員,採男、女各半。

不成立:無法找到可理解或可接受的「事實」。

性騷擾裁決

職場性騷擾的處理,相當複雜,除了要考慮同事之諠/情外,亦要顧及團隊的是否能維持最基本的和諧和運作。因此,在處理上,應快速、明確。對、錯,應清楚,相對的處置/處分,則可依情況做裁決。在實務上,診斷性會談,只要稍加練習,相當程度的事件真相釐清,應不困難。二個應注意的情況是:1.處置/處分,應確實立即執行/遵行,以減少團隊運作的困擾;2.申訴人往往是弱勢,嚴禁任何藉勢秋後算帳的情況發生。

國民黨負面經典教材

我所以近乎囉唆的提起過去的一段往事,加上自己的看法,實在是對立法院荒腔走板的鬧劇,看不下去了。性平三法,是立法院所訂,要求所有機關、團體必須實行。立法者,卻正事不幹,從頭到尾踐踏自己所立之法,把莊嚴的殿堂當成搞笑劇場、惡形惡像,成為性平三法最傳神的血淋淋反面教材。立法院性平委員會既已視若無睹,紀律委員會也失能,一切內控機制似均已失控,看來,只能依靠外控了!

我把報載報導列下—「范雲15日在臉書發文說,14日她當場向國民黨立委及國民黨團記長蔣萬安抗議陳雪生的行為後,蔣默不作聲,陳雪生則稱『用肚子不會懷孕,不算性騷擾』,其辦公室主任王冠予還要她『照照鏡子』,徐志榮聲稱『她還很爽的樣子』,陳玉珍則說『不要濫用性別優勢栽贓別人』」。一般被申訴性騷擾常見的情況、內容,差不多包括在內了。也許,有興趣的讀者,不妨試試做自己的判斷:陳雪生成立、不成立?徐志榮、王冠予算不算言語騷擾?陳玉珍的類攻擊性語言,該如何歸類、處理?

最後,就看司法單位的判決了!范雲既已提告,希望承辦的檢察官和承審的法官,能夠秉持專業尊嚴和良心,以一般人民能夠理解和能夠接受的法律概念,做出判決,為台灣的司法踏出真正的一步,並樹立典範!

作者 / 楊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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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教育 性騷擾 社會 立法院 范雲 蔣萬安 陳玉珍 陳雪生
2020-08-01 楊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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